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二元规范调整+多元救济路径”的多元协同救济体系。政策和法律协调不足、多种救济路径衔接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角色错位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实践中存在行政执法隐退、一案多诉、多种救济路径交织失序等问题。因此需要确立行政执法主导、司法救济谦抑、赔偿磋商救济补强和环保督察监督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救体系,完善多种救济路径的衔接机制,以保证多元救济路径的高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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