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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哪个民族像日本人那样充满矛盾了:作为文明社会的迟到者,却实现了历史发展的“后来居上”;资源极其匮乏,自然环境恶劣,却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一方面积极吸收外来文化以加速本国的建设,一方面深入骨髓的岛国意识又造成其强烈的保守性与排它性;就个体而言,在国内生活中温文尔雅,井井有序,就群体而言,在曾经的对外侵略战争中极其残忍和野蛮。日本人究竟是怎么样的民族?日本历史究竟是怎样的发展过程?值得与日本“一衣带水”的中国人认真研究的问题很多。江新兴的《日本隐居制度研究》一书就是奉献给读者的深度了解日本的著作。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古代日本人虔诚的学习中国文化,为什么中日两国在近代以来遭遇西方的压力和挑战时,会有相当不同的表现,以至于两个国家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曾经远远超过日本,为何近代以后却又落后于日本?这大概与长期以来受“中日同文同种”、日本是“儒教国家”之类观点的影响有关。这些话听多了,便看重中日文化的共性,而忽视了日本社会与文化的特点。日本作为中国的近邻,在文明形成及后来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曾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对日本历史与文化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日本人是一个很注重现实利益的民族,甚至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这种特点使日本人在吸收外来文化过程中表现为取自己所需。中国文化、制度的一些内容一度传到了日本,而后来销声匿迹了,如中央集权制度,考试选官制度;也有一些东西从一开始就被拒之门外,如儒家的易姓革命思想,更不消说没有学习中国历史上一些不好的东西——“唐时不取太监,宋时不取缠足,明时不取八股,清时不取鸦片”(周作人语)。我们对日本历史上的许多问题或许有似曾相识之感,但认真考察后便知其实似是而非。江新兴在本书中所谈的“隐居”制度就是典型的“似是而非”。“隐居”的含义完全不同。毫无疑问,日文中的“隐居”来源于中国。隐居是中国古代士大夫阶层的一种风气,指辞官退职,偏居乡野,自觉过一种简朴恬淡的生活。它是士人在不满社会现实、而又无力改变现实时采取的一种消极对抗行为,即孔子所说的“隐居以求其志”。日本的隐居则与此有很大歧义,最初指朝廷命官致仕退官,并无官场失意或不满时政而辞官的消极色彩。进入武家社会以后,由于武士集团要在家长的率领下出征作战,承担各种公务,对家长的体力、能力及品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武家社会模仿公家社会的官僚致仕传统,在家长上了年纪、或者因病乃至品行不端而难以有效掌管家业的情况下,将其承担的公、私职务让给身体健壮及有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继续履行侍奉主君的义务,使本来在死后发生的继承行为在生前发生,简言之就是家长生前让出家长的地位。到德川时代,幕府与各藩就隐居的条件、年龄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从而使隐居形成了制度。近代以后,由于明治维新改革的不彻底,虽然武士阶级不复存在,但是为了维护家制度,隐居被写进《明治民法》,原本在武士中实施的制度被扩大到全体国民。战后颁布的新民法废除了充满不平等的家制度,继承行为的发生简单化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此,法律上的隐居行为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千百年来的传统,事实上的隐居习俗、行为仍然广泛存在于日本各地。作为日本历史上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隐居是让位,是家长退休,与中国隐居的本意已经相去甚远。家长制的表现形式不同。中日两国都曾是强调父权家长权力的国家。日本的父权家长制虽形成和确立较迟,但非常发达。因为家长是家的继承者和家业的掌管者,所以他是一家的主宰;在十分注重祖先崇拜的日本,家长是主祭者,所以他是祖先的延续与化身,这便使家长在家中成为绝对权威,这些中日两国是相同的。但两国的家长制的表现形式又有不同。中国的家是血缘共同体,家长大都由家庭内部的尊辈血亲——祖父或父亲自然而然的担任,因此,家长在家庭中绝对权威的地位是终身的,直到一息尚存。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与礼教所规定的“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而日本的父权家长制是“家的父权家长制”,即“家”制度是日本父权家长制存在的前提。在“家”制度下,家业繁荣昌盛、长久延续是终极目的和家族成员为之奋斗的目标,每个家族成员都被置于“家”的整体利益的制约之下。家长是“家”的一时的代表和物质与精神产业的管理人,其本身也被置于“家”的约束之下。在对家长进行道德约束的同时,还有实际的制度制约,这就是隐居制度。作为一家之长,因身体老衰或其他原因不再适任的时候,便放弃一家之尊的地位,以实现新旧家长的交替。这种制度并不是为了照顾老衰者,而是出于维护家业的目的,避免因家长老衰或品德不端导致家业受到损害。在至高无上的家的利益号召下,不论是以兵马为业的武士家族,还是经商的商人家族,抑或以农为本的农民家族,都需要家长有着健康的身体和充实的才干。隐居制度则使日本的家长制具备了择优汰劣的机制,让不适任者及时“退休”,代之以新人,对于家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这一点,庶几可以视为日本的家族集团与家族企业发达的重要原因。可以说,虽然中日两国历史上都存在家长制,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日本带有“任期制”意义的家长制要比中国家长的“终身制”,在制约家长、实现家长权顺利交替,以维护家族健康发展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隐居与孝道是否有矛盾?《孝经》何时传入日本已无可考,而孝道在日本受到重视并被提倡,是进入律令制时代以后的事。757年(天平宝字元年),孝谦女帝便“宣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精勤诵习,倍加教授”,看得出朝廷推广孝道的积极态度。但是直至平安时代中期,由于母权制的影响,父权制家庭尚不成熟,孝道还没有成为公认的道德标准。进入幕府时代以后,随着父权家长制家族的确立,儒家的伦理纲常才逐渐深入日本社会。所谓孝,最主要的就是“事亲之孝”,即善事父母。善事父母表现在很多方面,除了对父母的恭敬与顺从外,最重要的就应该是赡养父母了。尤其是父母年老之后,子女必须尽自己的能力赡养之。照此衡量,日本的隐居制度显然是背离了儒家的孝道伦理。比如,在中国,身为家长的父亲尽管在老衰或其他情况下,把管理家财、指挥生产和祭祀权力实际上交由儿子代替,但他作为家长的地位,是至死不能动摇的。而隐居制度下的日本,父亲还健在,就把家长的位置从法律上让给儿子,从此没有了权利,成为被抚养的对象,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难以想象的。再比如,家长要住在最好的房子里,享受最好的待遇。而隐居后的家长要搬离象征一家中心的最好的房子,依靠隐居料自己生活,中国人肯定认为这样的子女太不孝。产生这种差异归根结底是日本人重视家业的观念使然。家是人们生存的基础,让家业延续下去,是最大的孝行。家业发展了,家就能继续存在下去,就能为人们提供稳定且持续的生活基础。不得不承认,虽然日本人接受了孝道,但是在不同的传统及社会条件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方式。谈隐居,谈孝道,必然涉及老人的赡养问题。是否赡养父母,让老年人有安逸幸福的晚年,是对子女是否尽孝的基本道德考评。实际上,这不仅是道德问题,也与继承制度有一定关系。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实行诸子分承制度,这是父慈子孝观念在财产继承制度上的具体表现。但是,也正是这种人性化的观念,造成了养老责权的不明晰,法律在为分家析产提供保障的同时,并没有给老年人在退出生产领域后的生活保障予以足够的关注,使得中国人对子女赡养老人的监督上,更多地强调道德范畴内的义务和美德,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惩罚标准,直接造成赡养老人责任不明确这样的结果。从古至今,子女越多越无人赡养父母或赡养有阙的“不孝”之例屡见不鲜,原因即在于此。反观日本的继承制度,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匹配,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责权分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作为家业与家产的继承人,必须负担起父母的生活,其他子女则不承担赡养义务,他表现得如何不会受到社会的指责。具体说到隐居制度,继承人获得了继承家业和家产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抚养隐居家长的义务,如果做的不好,就是不孝,就会为法律与社会舆论所不容。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体现出家庭成员间的不平等,也带来了家庭成员间感情的淡漠;另一方面,在制度保障下的孝道,具有仅靠道德约束难以彻底贯彻的刚性效果。源自中国的“隐居”被日本人赋予了完全不同的内涵。从时间上看,它产生于律令时代、盛行于江户时代、普及于明治时代,至今仍残存于很多农、渔、山村中;从涉及人群看,遍及贵族、武士、町人、农民等各个社会阶层;从作用上看,它是保障家族传承和家业发展的有效机制;从影响上看,它适应了日本家族式社会结构的需要,在维护幕府时代大名统制及近代企业的家族主义经营中发挥了作用,至今在现代日本政治运作中(如世袭政治)也有隐居制度的影子。隐居制度研究是个十分复杂的课题,它既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也是较为普遍的民俗习惯,涉及历史、民俗、法律、文化等多学科知识。本书作者江新兴多年来潜心研究,在对大量资料进行认真解读的基础上,终于完成了这部《日本隐居制度研究》,填补了这个领域的研究空白,为我们认识与了解日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本书的出版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人的日本研究成果,可喜可贺。当下的舆论涉及日本的,人们关注所在一是钓鱼岛,二是靖国神社。而从对一个国家的研究与了解而言,却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两个点。钓鱼岛与靖国神社不是中日关系的全部,中日关系也不是日本研究的全部。与日本这个永远无法搬走的邻居相处,首先必须了解它。在目前的举国儒家文化热中,如何看待儒家文化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本书体现了作者的理性思考。我很赞同本书的末尾作者所言:通过对隐居制度的考察,一个观点益发明晰,这就是,从古到今日本人接受的儒家文化主要是有益于其统治的政治伦理,而对作为儒家人伦关系根本的家族伦理或加以排斥,或进行改造,以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或许正是因为儒家伦理对日本人的束缚较轻,才使得日本人的家族关系相对开放,有利于克服专制主义,从而在东方国家中率先走向现代化。李卓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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