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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演化:探索一般演化范式

ECONOMIC EVOLUTION:An Enquiry into General Paradigm for Evolutionary Theory

ISBN:978-7-5161-6767-0

出版日期:2015-08

页数:252

字数:297.0千字

点击量:7582次

定价: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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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本书受北京市教委研究生培养—加强研究生跨学科科学研究能力培养模式项目、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KDA004)资助。 展开

图书简介

朱海就

经济学中的演化思想和新近发展起来的演化经济学,我想从奥地利学派谈起。米塞斯、哈耶克与罗斯巴德这三个人是现代奥派经济学最重要的人物,他们的理论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笔者的看法是,米塞斯与哈耶克是比较一致的,连接他们的是“动态效率”。一般认为米塞斯是“功利主义”的,哈耶克是“演化”的,两者的区别似乎不小,但实际上两者是相通的。米塞斯也是“演化的”,他把货币的价值追溯到最初的使用价值,就是演化思想的体现,但他不像哈耶克,主要不是直接分析制度的演化,而是为演化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这个方法论基础就是“动态效率”。而哈耶克实际上也是“功利主义”的,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说:“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没有显示某些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成功,那么个人自由的主张亦就丧失了大部分根据。”(哈耶克,2012)这显然是一个功利主义的表述。

米塞斯的“行动人”是“动态效率”思想的微观基础,而“动态效率”又是哈耶克“演化理论”的基础,符合“动态效率”的制度才会在演化中存活、发展,而“动态效率”的实现又是以演化所产生的制度为基础的,没有制度的协调作用,就没有“动态效率”。“动态效率”把米塞斯与哈耶克连接在一起,这是我对米塞斯与哈耶克关系的理解。

罗斯巴德与米塞斯、哈耶克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他是不讲“动态效率”的。虽然罗斯巴德是米塞斯的学生,但是他坚持的是“自然法”(客观伦理)思想,不是以“行动人”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也不是演化,他与他的老师在方法论上是不太一致的,与哈耶克也不太一致,在奥派经济学家中,他对哈耶克的批评似乎是最多的。

下面首先介绍米塞斯的“动态效率”思想,然后再说明“动态效率”与哈耶克的演化思想的关系,指出罗斯巴德的“客观伦理”存在的问题。“动态效率”的思想非常重要,它有助于我们在分析社会经济问题时,避免犯常识性的错误。

一 什么是动态效率

要说明动态效率,首先得说明什么是静态效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效率概念就是静态效率,指的是“浪费最小”。德索托教授引用《韦氏词典》对静态效率概念作了说明,效率“是为了执行一项任务或达到一个目的,以选择并使用最有效的和浪费最少的手段的能力为特征”(德索托),“它唯一关注的是(已知的或给定的)经济资源浪费的最小化”(Huerta de Soto,2009)。静态效率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效率”,即给定的资源、技术条件下,如何做到最优,它最根本的经济问题就是避免浪费,所以这种效率也称为“最大化效率”。它和机械物理学中的“能量效率”概念很相似,是一种“技术效率”,如德索托说的“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输入数据,求解效率的问题就可得到解决”(Huerta de Soto,2009)。实际上新古典经济学为什么使用“静态意义”上的效率概念,很大程度上也是受物理技术效率流行的影响。

“静态效率”思想在福利经济学中有广泛的应用。无论庇古还是帕累托,他们都假设某种最优状态,如帕累托,他说“假如没有人能够再得益,除非使某些人受损,那么这个经济系统就相当于达到了一种最为有效的状态”,这种最优的状态或最为有效的状态就是一种“静态效率”的状态。我们说它是静态,是因为这种状态是他们想象出的一个均衡世界中的情境,是虚构出来的,在真实的世界中并不存在。更为糟糕的是,他们拿这种想象出来的效率去衡量真实世界,说世界没有达到“最优”,存在“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去纠正。

那么什么是动态效率呢?动态效率是一种能力,德索托教授把它定义为“促进企业家创造性和协调性的能力”,或者说“企业家寻找、发现和克服不同的社会失调的能力。”德索托教授进一步指出,动态效率的经济含义是“创造性和协调”(创造和协调是同一个过程)。

根据动态效率思想,真正重要的目标不是防止浪费,这是静态效率的主要目标,重要的是连续地发现和创造新的目的和手段,一定数量的浪费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任何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动态效率包含了静态的方面,企业家在创造和发现新的利润机会的同时,也每时每刻都在他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使浪费最小,即达到静态效率的最高程度,所以,动态效率上的企业家和静态效率上的企业家是同一个人。

动态效率的思想是非常有用的,举个例子,房价是涨还是跌不是经济学家(或一个不打算买房的旁观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是建立在福利经济学之上的,经济学家不可能知道价格变化对每个人效用的影响,当然更不能把效用加总。在房价问题上,经济学家不应该关心房价,应该关心的是与住房这种产品相关的高级财货的供应是否变得更加自由,相关的行动是否合法,比如权力、土地与货币的垄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收入来源是否正当,这些与合法性相关的问题才是经济学家应该问的“房地产”问题,应该关心的“房地产”问题。

二 动态效率的伦理意义

经济学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有段时间,樊纲等人在争论这个问题。他专门撰文《“不道德”的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家讲道德是不务正业。樊纲的意思是经济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学科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人的行动》中,米塞斯坚持了这一点,他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目的-手段”的科学,经济学家只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考察他所选择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他的目标。但是,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科学,是否意味着经济学家不能有价值判断?像樊纲说的,“经济学家就是‘不讲道德”,这样说对吗?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经济学能不能为价值判断提供一个基础”,樊纲认为是不能的。

经济学不讲道德,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不讲道德,而且米塞斯以“动态效率”思想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可以为经济学家讲道德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如果我们忽视米塞斯功利主义思想中“动态效率”的那一面,把米塞斯的功利主义理解为“纯粹的”功利主义,那么必然会陷入到罗斯巴德的悖论中,认为“必须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建立一个客观的伦理学”,自由的价值才能得以肯定(罗斯巴德,2008)。罗斯巴德认为“经济学”完全不能够为“经济学家”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只能依靠客观的伦理。假如意识到米塞斯的功利主义中包含了“动态效率”思想,那么我们就会意识到我们并不需要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经济学和功利主义足以为“经济学家”的价值判断提供依据。

罗斯巴德是误解了米塞斯的“功利主义”,或者说,他忽视了米塞斯“功利主义”所包含的“动态效率”,才导致他得出上述结论。我们先来看罗斯巴德对米塞斯提出的质疑,这段话是针对米塞斯“价格控制将出现短缺”这个观点的:

作为一位人类学者,米塞斯可以证明,物价控制将导致一种商品的未预料的短缺。但是,米塞斯如何知道物价控制的某些拥护者不想要短缺?比如,他们可能是社会主义者,盼望着把管制当作迈向集体主义的一步;有些人可能是平等主义者,他们宁愿短缺,这样富人将不能用他们的钱购买得比穷人多;有些人可能是虚无主义者,渴望看到商品短缺;另有一些知识分子总是抱怨我们的社会过于富裕,或抱怨能源的巨大浪费,商品短缺也许使他们兴高采烈;还有一些人明知会出现短缺,仍然赞成价格控制,原因是他们或他们的政治盟友将会有薪金丰厚的岗位,或者在物价控制机构中享有权力。这些都是可能的,他们中无一和米塞斯的断言一致,即物价控制——或其他政府干预——的全体拥护者,在学过经济学之后,必定一致同意这项政策是‘有害的’。(罗斯巴德,2008)

罗斯巴德的意思是说,假如当事人就是喜欢物价控制,那么“作为一位人类行为学者和经济学家,他都不能把这些措施称为‘有害的’或‘有利的’,甚至不能说‘合适的’或‘不合适的’,同时又不插入他的经济政策判断,即他本人坚持的不允许人类行为科学做出的价值判断”。(罗斯巴德,2008)

罗斯巴德在这里犯的错误是他狭隘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学”,假如人类行为学只是关于个体的“目的-手段”科学,那么他的说服就没错,米塞斯确实不能(对价格控制等)做出价值判断,但是由于人类行为学不止是关于个体的“目的-手段”的科学,而且还是互动的个体之间利益协调的科学,也就是说,人类行为学包含的“功利主义”超出超越了“个体层面”的功利主义,还包括个体之间互动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即“动态效率”。前者,即个体层面的功利主义只不过是互动意义上的功利主义的基础。这个互动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即“动态效率”)才是“经济学家”价值判断的依据。

比如,假如有人就是喜欢价格控制,喜欢平均主义,这时,虽然“经济学”不能说那样的“喜欢”(或“目标”)不好,但以动态效率为基础的经济学可以帮助“经济学家”做出价值判断,谴责价格控制,谴责平均主义,因为价格控制或平均主义虽然会满足那些喜欢价格控制或平均主义的人,但却会伤害其他人,损害动态效率,即从动态效率的角度看,价格控制是不正义的。罗斯巴德恰恰是“孤立”地看问题,或者说,他把人类行为学视为关于“个体行动”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互动的问题。假如是一个喜欢价格控制的人生活在一个荒岛上,那么他们进行价格控制,经济学家确实不能加以谴责。但在一个社会中,价格控制必然会牵涉到其他人,为了进行某一商品的价格控制,必然会把其他相关商品纳入其中,这样就对他人施加了强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时,经济学家当然要对价格控制进行谴责,这不是经济学家任意做出的价值判断,而恰恰是基于经济学的或人类行为学的价值判断。

经济学家并不需要知道当事人(如计划控制者)的目的,只需要根据他们的行动是否促进动态效率就可以做出判断。也只有以人类行为学或动态效率为基础的经济学,才能为经济学家提供价值判断。

米塞斯认为价值判断是终极,经济学不能对价值判断说什么,价值判断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但这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不能有价值判断。这是为什么米塞斯反复强调“观念”很重要的原因,价值判断影响观念,而观念也影响一个人做出的目标。经济学的价值恰在影响或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告诉人们应该持有的观念(比如自由主义还是干预主义)。社会为什么需要经济学家做出价值判断,是因为有的政策的危害是比较隐蔽的,比如某些补贴政策,或福利政策,具有迷惑性,其危害不像盗窃一样明显,需要经济学家利用经济学知识才能揭示出来。

因此,尽管经济学是中立的,但经济学家不是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可以做出价值判断,其依据是“动态效率”。经济学家的价值判断和经济学的中立并不矛盾,经济学研究的结论能够提供价值判断,如从社会主义大辩论得出计划经济不可行,从对货币本质的研究中得出货币应该回到金本位或自由竞争的货币。

因此,樊纲的观点“经济学家就是‘不讲道德’”,我们不太同意。经济学家要讲道德,经济学家比其他学科的学者更应该讲道德,因为经济学为经济学家讲道德提供非常确切的知识。所以,经济学“价值中立”的意思不是经济学家不能做价值判断,而是经济学家不能随意地做出价值判断,如为自己的感情或自身的经验所左右,他的价值判断必须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经济学基础之上。

三 “动态效率”是哈耶克演化思想的理论基础

我们知道,米塞斯是功利主义的,哈耶克强调的是“演化”,他对秩序自发性的强调就是他“演化”思想的体现,那么米塞斯的功利主义和哈耶克的演化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米塞斯的功利主义是哈耶克演化思想的理论基础,哈耶克的“演化”是可以纳入到米塞斯“动态效率”这个更大框架下的。这要从米塞斯“功利主义”的基础“行动人”和哈耶克演化思想的基础“无知”说起。“无知”与米塞斯的“行动人”并不是冲突的,相反,“无知”是行动人的一个特征,行动人必然是“无知”的,而“无知”的人也同时是“理性的”,即符合行动人的特征。

哈耶克无知的含义是“不知道有用才去设计,而是发现有用才去模仿”,这是演化思想的基础。人也不知道他的行动对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无知并不意味着没有目的,判断情势也不意味着人不知道做什么对他是好的。人只是利用他有限的知识来达到他的目的,这个过程中会“无意中”创造出好的制度来,如货币。市场中有千千万万的具体规则,如各种操作流程,行动人也是在无意识中习得、利用这些规则,他并不清楚这些规则是怎么形成的,是怎么发挥作用的,这些规则是行动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他们设计的产物。

“动态效率”和哈耶克强调的演化是什么关系?我们说动态效率的实现是要依靠规则来保障的,而规则的演化一般来说是遵循动态效率法则的,不符合动态效率的法则是要被淘汰的。罗斯巴德也想给出一个保障社会动态效率的标准,他找到的是“客观伦理”或“自然法则”,比如私有产权就是他非常强调的自然法则之一。所以,他和哈耶克是有区别的,哈耶克强调的是演化形成的法则,罗斯巴德强调的是自然法则。那么究竟谁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都是需要的,应该结合起来。规则的演化不能偏离自然法则,哈耶克本人也说,并不是演化形成的都是正确的,可见他其实也是有自然法的思想。

所以一般来说,演化形成的规则也是符合自然法的,但并不总是如此,所以有人会问“我怎么知道目前通行的某项规则是符合自然法还是背离自然法?或者它是演化形成的,还是人为强制的,因为有的演化形成的规则也是需要人为的强制的,比如法律”。这个问题会有两个互补的答案,一是前面说过,演化形成的规则或符合自然法的规则一般是具有动态效率的,也就是说,他不压制人的创造和协调,准确地说,不压制那些不伤害他人的行动。举个例子,比如封锁互联网就不能说是符合自然法的或演化形成的规则,我们用谷歌,上facebook并不危害他人。计划经济就是普遍地对人的创造性进行限制的制度,比如在计划经济下,经商或人口的流动都要被禁止,现在我们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已经放开了,但还有很多的限制。

第二个答案是自发的或演化形成的规则一般来说并不与人内在的情感相悖。在长期的演化中,自然法则往往已经内化在人们的情感中,人们凭借其情感就能对某些制度是否正当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当然人们的情感并不总是正确的,比如很多人会欢迎免费的医疗、教育,这时需要经济学家的理性来指引公众。

关于私有产权,我们要多说几句。我们说私有产权只是一个“原则”,私有产权是自然法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体现在一系列的规则中,这些规则往往是演化形成的,是人们摸索出来的。罗斯巴德的一个问题就在于他把抽象的原则直接应用于现实中,忽视了现实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对产权的界定。

所以,“抽象原则”和“具体规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解决问题时,我们要考虑原则,也要考虑现实中已经形成的具体规则,以及如何建立大家都能接受的具体规则。比如“知识产权”的问题,不少产品都包含了很多人的知识贡献,不是某一个人的创造,有的是现代的,有的是古代的,按照基于自然法的私有产权原则,这些产品应该归谁所有是很难说清楚的。土地也有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考虑既有的规则以及如何产生更好的规则,还有就是要假设企业家在决策之前,已经知道相关的因素,并估计相关的因素的影响,比如他开发的产品会不会被模仿,被模仿的情况下值不值得再去做等,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得以形成。所以,重要的是要允许企业家创造知识财产,保护企业家创造知识财产的自由,进而保护知识财产本身。

罗斯巴德的问题就是以抽象的原则代替具体的、演化形成的规则,直接把抽象的原则当作具体的规则来用,他强调自然法则是没有问题的,但忽视现实中的规则是有问题的。为什么罗斯巴德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因为他很大程度上是背离主观主义的,当事人的主观性在罗斯巴德的方法中被抹去了。他的方法论基础其实是新古典经济意义上的“理性人”,而不是米塞斯的“行动人”。这也导致他理论的某种封闭性。从“行动人”出发的理论不会是封闭的,必然是演化的,因为制度就是行动人行动的产物,不仅制度是演化的,理论也是演化的。我们来看米塞斯这样一句话,它说明了先验与经验的关系:

在逻辑—演绎推理的基础上,米塞斯从这些公理出发构建经济理论,将关注中心放在真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并在相应的逻辑—演绎链中,引入那些从相关经验中获得的事实。因此,来自于经验的事实,根据人类行为理论加以认识和解释,后来又在人类行为理论的框架内,作为‘假设’而被再次使用,用以构建更如实反映真实生活的公理(德索托,2010)

事实上,米塞斯与罗斯巴德相反,米塞斯认为是功利主义(动态效率)决定某种制度最终成为了普遍接受的制度,比如自然法法则,按照米塞斯的逻辑,是因为符合动态效率,所以成为自然法,这也意味着自然法则是演变的产物,这充分说明功利主义包含了演化的思想,而不是相反。而罗斯巴德事先给出一个原则(如私有产权),用它来判断社会效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这一做法和米塞斯的方法是相反的。因此,尽管米塞斯和哈耶克也是非常强调原则的,但是在他们这里,规则是“内生的”,而在罗斯巴德这里,规则是“外生的”“给定的”。

所以,罗斯巴德的客观主义伦理包含的“理性”与米塞斯行动人的“理性”是不一致的,米塞斯的理性是“行动人”的理性,而罗斯巴德的理性是“旁观者”的理性,即旁观者拿客观伦理作为检验他人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的标准,如同共产主义者推行公有制一样,这种“理性”其实是“计划者”的理性。比如,当罗斯巴德说“私有”的时候,隐含了某种客观性,排除了特定情境下的制度,以及人对更好制度的想象。米塞斯的动态效率(功利主义)并不是要给出一个客观的标准,就是说他并没有把“动态效率”客观化。我们并不否定自然法则或客观伦理,但自然法则本身是抽象的,只要不是一个人的世界,自然法则都依赖于一整套演化形成的规则去体现,比如“产权”就是由具体的规则所确定的。

米塞斯作为功利主义者,尽管他不会接受存在检验人的行动是否符合道德要求,或是否具有效率的客观伦理准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会接受人肆意妄为,即不受约束的人的行为,他对人的行动不是没有要求的,如前面所述,这个要求就是“促进动态效率”。但是,怎么才算是符合动态效率呢?行动人怎么知道他的行动符合促进动态效率的要求呢?这个问题其实是留给了哈耶克。

哈耶克给出的答案是演化形成的制度,根据演化形成的制度作出判断。哈耶克解决了动态效率的“落地”问题,是对“动态效率”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也可以发现哈耶克的“制度演化论”和米塞斯“动态效率”是一致的、互补的,“动态效率”将米塞斯和哈耶克连接在一起:米塞斯给出了制度演化所遵循的“原则”,即制度的演化是遵循动态效率这一法则的,符合动态效率的制度才会在演化中生存下来,或者说,演化形成的制度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经过了“动态效率”原则的筛选和检验。这与哈耶克的文化演化论的思想是一致的,即一个制度的产生,不是因为人们事先就知道它好,把它设计出来,而是因为一种有用的行动被模仿,渐渐地变成了制度。所以,米塞斯与哈耶克都是“演化的”。

在“制度演化”方法中,并不“人为地”给出一个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个体根据自己的目标采取行动,并遵循相应的规则,无论是“目标”还是“手段”的选择都是个体自主做出的。他遵循的是他所处的情境中的规则,而在罗斯巴德的方法中,行动人要遵循的是罗斯巴德给出的“规则”,即“客观伦理”或“自然法”。

我们并不是说自然法本身是不成立的,罗斯巴德所犯的只是使用不当问题,把自然法则作为一个完美的标准来用,即客观化。“每个人都有权利占有他的企业家创造性的产物”(Huerta de Soto,2009),这样的法则当然是有效的,自然法提供的是一个原则、一个方向,它也是体现在那些演化形成的具体规则之中的,因此也应该是开放的。

四 观念、道德与制度演化

制度演化也是观念(道德)演化的产物,某种程度上,哈耶克重视制度演化而忽视了观念与道德的演化问题。演化问题有三个层面:观念、道德与制度。要让制度演化,就要允许观念自由。

观念的演化、道德演化和制度的演化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深入研究。在观念和道德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推行制度演化是不可能成功的,假如观念和道德条件已经具备,那么制度的演化就是水到渠成的。假如没有道德的力量,制度的演化可能就比较慢。文化传统的作用这点上体现出来,因为人们的道德与观念是文化传统的核心内容。为此,我们要研究制度的演化,就要认识道德与观念的演化。

对一个社会来说,人们的道德与观念都是演化的,制度的演化要滞后于道德与观念的演化。还有,一个社会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如何相互作用,产生某个制度的?或既有的制度是如何反映一个社会中不同人的道德观念的?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不能肯定,经济学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否有帮助,因为经济学只能研究其显示出来的行动,经济学家不能钻到人家脑子中去考察他在想什么,他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如米塞斯说的,行动是终极。

五 正常状态下制度演进的趋势

哈耶克、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在是否保留政府,以及政府的规模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哈耶克和米塞斯都是古典主义者,主张小政府,罗斯巴德主张无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动态效率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应该尽可能地让市场决定政府的规模,市场能够做的,都应该交给市场。

我们还要区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宪政制度”和通常说的“公共服务”,如交通运输、社保、医疗、慈善等,宪政制度应该尽可能地落实,“公共服务”应该尽可能地交给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实现。对于“公共服务”意义上的公共品应该交给市场,争议不太多,但对于“宪政制度”是否也要交给市场有争议,也就是说,规则的实施是否可以变成一项服务,由市场完成。政府垄断执法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容易成为合法的掠夺工具,西方国家通过宪政制度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问题。未来制度的演化是否会突破政府在司法层面的垄断,还不能确定,但是理论上可以探索。比如,假如经济制度的演化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竞争、分立),那么政治制度的演化是否也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如果需要,那么这些原则是什么?

也许有这样一个原则,无论是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的演化都需要遵循的,也是“正常演进”状态下我们看到的演进趋势,那就是制度演进的方向应该能够更好地有助于实施自我约束、自我承担责任,即斯密说的,让内心的“公正的审判官”发挥作用。从经济学上说,这是成本最低,是最符合“动态效率”的方式。在自主治理的情况下,人们会在乎同行之间的声誉,消费者的评价,不需要来自政府的人为管制,因此,自主治理应该是制度演进的原则和方向。例如,深圳律师协会会长高树先生曾说,深圳有八千律师,如果自己管理只要二、三十人,让政府管理至少要三百人。其他各行各业,包括教育、医疗、工商业都是这样,让社会自主管理,不仅效率高,成本也低。

还有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我们要区分“权力约束”下的演化和“没有权力约束”下的演化,通俗地说,就是政府管制下的演化和没有管制下的演化,这个问题是哈耶克提出的。有的演化是从没有权力约束到有权力约束,如货币,有的相反,受权力约束到不受权力约束,如中国的粮食生产和其他大多数工业品的生产,在改革开放前后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在权力约束下,演化的路径会被扭曲,演化进程会比较慢,这是笔者的初步判断。因此,首要的是解除对自发演化的控制,然后可能有“正常的”演化,演化的问题首先是“获得演化机会”的问题。当然,演化机会的获得过程,或者说去除对演化的管制的过程也是“演化的”。这是文化演化与生物演化的区别,生物演化不存在这种区分,而在文化演化的情况下,这两种演化是同时发生的,也是相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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