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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性公共资源用益物权研究

ISBN:978-7-5161-3562-4

出版日期:2013-10

页数:236

字数:215.0千字

点击量:7880次

定价:45.00元

中图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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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陕西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展开

图书简介

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不仅意味着许多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意味着不少问题的产生。在这些新问题之中,本书所要研究的是:独占性公共资源之上能否成立、如何成立用益物权、成立何种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及如何予以保护救济等基本理论问题。(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与用益物权的客体之间的差异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按照所有制的形式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以大量条文重点罗列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类型。其中,第46—49条依次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广义的自然资源。而在第50条和第52条又分别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国有属性。如果以自然属性或产生方式来做区分,这些客体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客体(即第46—49条)明显属于广义的自然资源,此类客体天然地存在于人类行为之外。这类客体的国有属性,早在宪法等高阶法律中就已经有了类似规定,法律实践也较为充分。而第二类客体(即第50、52条),与上述自然资源明显不同,具有强烈的人为因素,均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与自然资源相比,属于新近纳入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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