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20世纪的两大革命性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利用,使与之相关的产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商业、资本和技术的全球化更新了传统商品贸易的理论和实践,涵盖了新的服务贸易领域以及知识与技术的全球交换。货物和服务,以及技术和资本的国际流动日益使得知识产权与涉及投资、税收、反垄断、环境等问题的各种国内政策与规则相互缠绕并且通过国际合作或者经济强权不断外化,从而影响到各国的法律、公共政策、涉外经济政策和国际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
TRIPS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时代的开始,知识产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紧密相连,是否符合TRIPS协定所要求的保护标准成为一国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场域的多元化更加见证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和利益失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强加的知识产权规则导致资源大规模地从南方流向北方,并且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经济冲击是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给予知识和技术的所有人以市场垄断权,他们可从其产品中获得更多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为它们所需要进口的技术和技术秘密支付更多的代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而言是实质存在并日益增长的负担,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因此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相应的好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凸显了这种制度所造成的冲突。
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是:当知识和信息成为宝贵的资源,而私权又与公共利益发生激烈碰撞的时候,知识产权制度何去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目标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使之更加合理公正?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以及《TRIPS协定公共与多哈健康宣言》(亦简称《多哈健康宣言》)的通过,为世界提供了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机会。本书即以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的冲突为视角,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全球促进药品获得的机制、TRIPS协定的灵活性条款、药品数据信息的保护与限制、通用名药品的过境运输与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等问题进行研究,归纳《多哈健康宣言》通过十年来的成就与挑战,并探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路径。
在结构上,本书分为7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冲突的缘起》。本章首先回顾了知识产权的构建与发展,分析了前TRIPS时代知识产权由国内法走向国际保护的发展历程,TRIPS协定的缔结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融合,以及后TRIPS时代的权利扩张与立法场域的多元化。本章随后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其与人权的关系,并就全球卫生安全与艾滋病的蔓延,药品的获得与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的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以及TRIPS协定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作出了论述,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健康的消极影响。
第二章《〈多哈健康宣言〉与促进药品获得的国际机制》,主要就《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通过、其内容和性质、第六段实施机制在国际法以及国内法层面的实践,以及新近成立的药品专利池机制作出了梳理与分析。本章认为,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对人权,尤其是健康权的关注,最终导致了《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及总理事会决议的通过,对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最新的诠释。在多哈会议中各国已经承诺根据公共健康优先的原则重新考察知识产权事项。笔者认为,《多哈健康宣言》有其积极意义,但第六段机制复杂与繁琐的程序使得该机制效率低下,而药品专利池机制的初步运行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三章和第四章就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作出了分析。第三章《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分析(一):强制许可》,主要阐释了用于解决药品获得问题的强制许可制度,包括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政府使用、专利本地实施要求等具体问题,并结合印度授予强制许可的个案作出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相关建议。第四章《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分析(二):其他条款》,主要阐释了TRIPS协定中的公共健康例外、可专利性例外、第30条例外、平行进口以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条款。笔者认为,对这些条款的研究、解释和进一步澄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遭遇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在内的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冲突的情形时,更好地利用TRIPS协定的规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五章《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及限制》,主要就TRIPS协定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保护模式与实践、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药品数据保护条款、美国、以色列关于药品数据保护的贸易争端以及欧盟与土耳其之间的药品数据保护争端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TRIPS协定通过以前,发展中国家几乎不对试验数据提供保护。而TRIPS协定不仅澄清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这一议题,并将其范围扩展至药品和农用化学品试验数据。从条约约文考察,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对未披露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所规定的最低国际标准是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和防止被泄露。但其条款用语的模糊性使得WTO成员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观点各异,它不仅允许WTO成员自由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也为美国、欧盟在与发展中国家谈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时寻求超TRIPS协定保护标准埋下伏笔。美国和欧盟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以单边贸易报复措施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排他权利保护,这将会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药品的迫切需求。此外,数据排他权也将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利用强制许可生产通用名药品,这无疑将会妨碍《多哈健康宣言》及其第六段机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通用名药品转运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主要就2008年年底及2009年年初以来欧盟成员国扣押印度转运通用名药品争端、欧盟1383/2003条例、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以及WTO法律体系下的通用名药品转运自由作出了论述。笔者认为,TRIPS协定对边境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构成WTO成员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的最低标准。1383/2003条例在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方面具有TRIPS-Plus的特征,但TRIPS协定既规定了最低标准条款,也规定了天花板条款,欧盟的1383/2003条例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指令,不能规避TRIPS协定的规定。笔者认为,欧盟成员国海关的行为违反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对转运的合法通用名药品实施的扣押行为的后果实际上赋予了权利持有人超出TRIPS协定第28条规定的权利,而这种后果,违反了TRIPS协定第41条。欧盟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2001年的《多哈健康宣言》相违背。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加于转运运输的通用名药品中,第六段机制无异形同虚设,全球范围内的药物运输将会变得更为繁琐,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的全球努力也将大大受到削弱。
第七章《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多哈健康宣言〉十年之后》,是全文的总结部分。本章首先分析了《多哈健康宣言》通过十年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指出发展中国家若想更好地巩固宣言取得的成果,应当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组成利益联合体,在不同的国际场所就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合作,避免发达国家的各个击破。其次,本章剖析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不合理与不公正,论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偏离了其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对公平与权利进行重新配置,对知识产权给予合理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实现利益平衡的基准。
本书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武汉大学人文社科“70后”学者学术团队建设计划“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团队”和司法部中青年项目“药品过境运输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33)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公共健康 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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