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一 政治法学研究的意义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政治关系是人们常见的四大社会关系之一(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狭义的社会关系),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调整。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是客观的,自国家政治现象产生以来,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就已经存在。今天,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已经遍及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自治法、公民权利保护法、国家标志法等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叫什么?当然应该叫政治法。然而,奇怪的是,“政治法”这一词语在学术界却十分罕见,在部门法分类中没有政治法部门,在学科设置中没有政治法学科,在课程体系中没有政治法课程,各类法学词典和教科书中均无政治法概念,绝大多数法科毕业生不知道政治法为何物。一句话,在学术界基本上不存在“政治法”。
没有政治法部门的法律体系是有缺憾的。由于在部门法分类中没有政治法部门,导致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如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地方自治法、公民权利保护法、国家标志法等无所依归。这些法律被人们称为“宪法性法律”,似乎可以归入宪法部门。但是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个法典,而非法律部门。于是,全国人大设立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这些调整政治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被称为“宪法相关法”。可是,无论是“宪法性法律”还是“宪法相关法”的名称都是不合理的。“宪法性法律”的概念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表现。宪法是根本大法,法律是小法(非根本大法),“宪法性法律”是大法还是小法呢?如果是大法,何以称法律?如果是小法,何以称宪法性?“宪法相关法”的概念更是不伦不类。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一切法律皆与宪法相关,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无一不是“宪法相关法”,为何只有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调整政治关系的法律与宪法相关?
没有政治法学的学科体系是不科学的。政治法学是关于政治法的学问,是研究政治法现象的法学学科,是系统研究政治法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由于长期以来不存在政治法学的学科,导致一系列不良的结果。
其一,大量现实的政治性法律成为法学研究者的弃儿,无法促进政治性法律的发展。在法学学科划分中,与政治有关的学科只有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宪法学是研究根本大法的学科,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自治法、国家标志法等政治性法律自然不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者在研究宪法典的同时,往往附带地涉及其中一部分政治性法律(如选举法、自治法等),而置其他法律于不顾,以致大量的现实的政治性法律成为法学研究者的弃儿。有些弃儿得到了其他学科研究者的收养和照顾(比如立法法多由法理学者研究,组织法、监督法多由人大理论工作者研究,政党法多由统战理论工作者研究等),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而多数弃儿则只有自生自灭了,有些政治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等)颁布多年后,法学界依然对其没有任何反应。由于法学界对政治性法律缺乏研究,无人指出现有的法律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政治性法律就难以发展和进步了。比如,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长期存在着条文过于简单(共11条)、与实际政治不相符合(如第九条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等问题,却一直未能修改。
其二,外国的政治性法律和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性法律成为法学研究的蛮荒领域,无法探寻政治法发展的规律。每个国家都有大量的政治性法律,每个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有过大量的政治性法律。研究古今中外的政治性法律,可以探寻政治法发展的规律,展望政治法发展的方向。可惜的是,法学界从来没有人关注过外国的政治性法律,关注过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性法律。今天,我们不知道西方主要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还有哪些政治性法律,不知道中国历史上有哪些政治性法律,更不知道政治性法律的发展规律。
其三,政治性法律得不到系统研究,无法形成完整的政治法理论,无以指导政治法律实践。尽管个别的政治性法律分别得到宪法学家、法理学家、人大理论工作者、统战理论工作者的研究,但这些研究是其学科研究的一部分或其研究的延伸,是就事论事的研究,不等于政治法研究。政治法研究不等于选举法研究、立法法研究、自治法研究等的总和。这些研究的总和无法得出系统的政治法理论,无法形成政治法的基本原理,无法发现政治法的发展规律。没有科学的政治法理论,就没有科学的政治法实践。法学界对政治法研究的疏远与冷漠,政治法学科的长期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政治法的发展和进步,进而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建立政治法部门,确立政治法学科,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早在1994年,张文显先生就发表文章指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政治立法远不适应民主政治的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远远落后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造成这一状况的基本原因之一,是我们这个社会缺乏政治法的概念和意识,即使法学界和立法机关,也没有把政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真对待。因此,提出政治法的概念,建立政治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迫切需要,是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需要,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政治价值平衡的需要。
为了厘清政治性法律研究中的混乱现象,为了使所有的政治性法律都能得到系统研究,为了建立科学的与政治有关的法律体系,我们认为,应该以“政治法”概念替代“宪法相关法”概念,以“政治法部门”或“宪法和政治法部门”替代“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确立一个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并列的名为“政治法学”的独立学科。只有确立政治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我们才能将所有的政治性法律纳入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之中,全面系统地梳理政治法的脉络,探究政治法的规律,推动政治法的发展。我们相信,政治法学是一方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璞玉,值得学术界的能工巧匠去雕琢。
二 政治法学研究的对象
独立的研究对象是学科独立的前提。政治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政治法现象。政治法现象分主观层面的政治法现象和客观层面的政治法现象,二者都是政治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主观层面的政治法现象就是研究政治法的基本原理和政治法的发展规律,研究客观层面的政治法现象就是研究政治法的规范、政治法的解释和政治法的实施。其中,政治法规范是政治法学研究的基础对象。
在本书中,政治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摒弃了行政关系、司法关系和军事关系的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法规范是指一切存在于法典、法律、法规以及非文件法律渊源中的调整狭义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说来,包含政治法规范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政治性法律、政治性法规、政治惯例和政治判例。在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典中也包含大量的政治法规范。因此,政治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政治性法律、政治性法规、政治惯例、政治判例以及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
这样,政治法学与宪法学出现了十分纠结的关系。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学问,是研究宪法现象的科学,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典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而且,部分宪法学研究者在研究宪法典的过程中,也附带地研究部分政治性法律。这样,在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法学的研究对象有较大的交叉和重叠,但二者不能相互取代。宪法学不等于政治法学,政治法学也不等于宪法学。宪法学以宪法典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以根本法为主,附带地研究部分政治性法律;政治法学以系统的政治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以政治性法律、政治性法规、政治惯例、政治判例为主,再加上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如果政治法学仅仅研究政治性法律、政治性法规、政治惯例和政治判例而不研究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则这样的研究只能始终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无法形成研究体系。好在宪法典是根本大法,是母法,各个部门法均从宪法典中寻找法律渊源,均涉及对宪法规范的研究,那么政治法研究涉及宪法典也是很自然的。
但是政治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与宪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不同的。其一,政治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以政治法学的视角进行的研究,其理念、概念、思维、方法等均是政治法学的;宪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以宪法学的视角进行的研究,其理念、概念、思维、方法等均是宪法学的。其二,政治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研究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不对宪法典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宪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研究宪法典中所有的法律规范,对宪法典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其三,政治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把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放在政治法规范体系中进行的研究,宪法典中的政治法规范只是政治法规范体系中的一部分内容;宪法学对宪法典的研究是全面研究,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三 政治法学研究的状况
政治法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有许多都可以归属到政治法的范围。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提到了政治法。在他们的著述中,政治法就是宪法。但在很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人研究过政治法。
我国最早提出要研究政治法的学者是张文显先生。1994年,张文显先生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题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系——政治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文章,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民主政治法体系的必要性,迈出了我国政治法研究的第一步。
1998年,赵震江和付子堂在《中外法学》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政治法治化》的论文,提出了一个与政治法比较接近的概念——政治法治化。论文阐述了政治法治化的四个要素即政治关系法治化、政治行为法治化、政治发展法治化和政治问题法治化,认为我国政治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
1998年,刘胜题在《法制与经济》第5期上发表题为《关于公民参政的“政治法”思考》的文章说,公民政治参与需要政治法的支持与保障。
1999年,马越在《公安研究》第5期上发表题为《关于在我国建立政治法体系的构想》的论文,论证了政治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政治法体系的若干建议。
2003年,陕西师范大学罗玉宏的硕士论文《政治法理论试探》利用政治学理论对政治法与政治学的关系进行了思考,认为:政治法理论是政治学持续分化的必然趋势,政治法理论与实践是实现政治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政治与政治学是支撑政治法理论的主体。
2003年,刘胜题在《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上发表题为《关于政治法的哲学思考》的文章,从辨析政治的基本概念开始,结合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阐述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确立政治法的地位、加紧政治立法的意义。
2008年,俞德鹏在《政治与法律》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政治法及其与宪法典的关系》的论文,认为:政治法以狭义政治关系为调整对象,是调整人们在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的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包含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政治法律的法律部门。宪法典属于政治法部门,是民主国家政治法的核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以及标榜民主的国家的政治法。把宪法典纳入政治法部门无损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2009年,邓联繁在《法律科学》第2期上发表题为《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的论文说: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治理政权之法。人民是政治与治政的主体,宪法是人民治政的依据与准则。
2009年,周祖成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第6期上发表题为《政治法的宪法属性辨析》的论文认为,政治法不具有宪法属性,也不是宪法性法律,而是宪法之下的法律部门,把政治法归属于宪法类法律不利于实现政治过程的法律调节。
2010年,闫海在《太平洋学报》第9期上发表《论政治法与法政治学——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契入》一文认为,政治的法治化是政治领域建立秩序并有效约束权力的关键,但是政治中也保留不受法律规制的领地,政治的法治化形成政治法这一部门法。
2011年,周祖成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政治法治化问题研究》是迄今为止唯一的涉及政治法问题研究的著作。周著从提出政治法治化问题出发,研究了政治法治化问题的内在机理,分析了宪法在政治中的主导地位,阐述了政治法在政治法治化过程中的作用,描述了当代中国政治法治化发展的前景。
迄今为止,有关政治法研究的全部成果仅限于这些论文和著作。限于篇幅,政治法论文多以阐述政治法的概念、体系、政治法与宪法的关系为主要内容,无法对政治法进行比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周祖成的《政治法治化问题研究》仅在其第四章分析了政治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必然性及其范围,既未全面阐述政治法的基本原理,也没有系统地研究政治法的结构体系。因此,研究政治法的基本原理、探索政治法的框架体系便是本研究的任务。
四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研究的目标不是探讨政治法的全部内容和全部问题,而是通过思考政治法的基本原理,阐述政治法的发展历程,设计政治法的框架体系,适当开展政治法专题研究,为全面的政治法研究奠定基础。为此,我们按照以下思路展开研究。
第一章为“政治法的基本原理研究”。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介绍了政治法的概念与要素,接着阐述了政治法律关系、政治法的渊源、政治法的功能、政治法的类型,进而分析了政治法与宪法典的关系、政治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政治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等。
第二章为“政治法史研究”,分两节,分别阐述西方国家和中国的政治法历程,以期探索政治法的发展规律。第一节为“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历程”,依次阐述古代欧洲的政治法、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法和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法。第二节为“中国的政治法历程”,依次阐述王政时代的政治法、帝国时代的政治法和共和时代的政治法。
第三章为“政治法的框架体系研究”。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设计了政治法体系的总体框架,接着依次阐述了关于国家的法律、关于国民的法律、立政主体法、施政主体法和政治中介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
第四章为“政治法专题研究”。在这一章中,我们选择6个政治法专题展开相对深入的研究。其中的4个专题是对国家形式的4个方面进行的研究,即主权归属形式研究、主权行使方式研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此外,我们还辨析了国民、公民、人民的概念,探讨了包括国家基本原则、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国家基本规则。
五 其他说明
本书是2013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立项课题“政治法学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该课题编号为13HQZZ001,课题承担单位为宁波大学。
笔者近年来开始思考政治法学问题,得到了宁波大学“法学”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大力支持,“政治法律化问题研究”课题(JDF1402)被确定为基地重大项目,《政治法学研究》是这些思考的一个结果。本书的出版受到宁波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由法学学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出版。在此,特向宁波大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郑孟状教授、法学院院长张炳生教授、法学学科负责人董茂云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引用的各国宪法典条文绝大部分引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在此统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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