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一 布坎南理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在理解詹姆斯·布坎南的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概念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个概念,政治。布坎南声言,自己的理论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但他所注重的“政治”与中国人通常理解的政治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撇开种种意蒂牢结(ideology
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西方经济学所理解的市场交易中,独立的个人按效用最大化原则行事,自主选择、自负其责,但这只反映了市场运行中的一个方面。因为,以个体决策为主的纯市场过程并不能解决人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所有问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运行中,还有许多事务超出了个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范围,需要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行动,集体选择。而在布坎南眼中,这样的集体选择和集体决策都是政治,而各种国家行动或政府行为只是人类“集体行动”中的一种。因此,在布坎南的术语中,集体决策、公众选择和政治决策常被用来表示同一类现象。在有些场合,布坎南不加区分地使用着“集体性”“政治性”甚至“政府性”之类的形容词。总之,只要不是个人单独决策并单独承担决策后果的群体性人类活动,都被布坎南视为政治性活动,从而都可以成为其理论分析的对象。而且,在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之间,布坎南并不笼统地崇尚个人,贬抑集体。相反,布坎南肯定集体行动、集体选择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他甚至认为,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应被视为“社会租”(social rents),因为它们是社会合作的集体产物。(第二十四章)
第二个概念,宪则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对这个概念,国内学术界已有几种译法,如“宪法经济学”“立宪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但细品布坎南对“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中译与布坎南的本意都有明显的偏离。
宪法属于法律范畴,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是统率一切具体法律和规章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一般只体现一个社会或国家在组织和运行上的基本原则,并不涉及具体领域中的专属制度和规范。然而,布坎南的研究并不仅仅聚焦于这个层面,而是指向了各种具体领域中的行为规则和体制选择,如财政政策、金融体制、转移支付、收入分配、选举制度、环境保护等。
近年来,“constitutions”这个英语单词还被国内学界越来越多地解作“宪政”,从而对“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诠释也从“宪法经济学”或“立宪经济学”转变为“宪政经济学”。这可能是因为,布坎南身处西方民主国家,他的研究多有涉及宪政国家政治体制的问题,因而其理论很容易被认为是在研究宪政体制。但实际上,布坎南并非宪法学专家,也不主攻国家政体问题。与布坎南的研究层面相比,中文语境中的“宪政”概念太大、太笼统了,而布坎南所关注的问题则具体得多。
要理解这一点,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布坎南心目中的“集体”。实际上,布坎南所理解的“集体”相当宽泛,它可以是一个小组、委员会、企事业机构、社团、社区,也可以是一个地域、国家乃至国家联盟,从而布坎南所关注的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并不仅限于国家层面上的政体选择。在布坎南的心目中,任何一个人类群体,在面临集体选择和集体决策时,都会遇到如何决策和如何选择的问题,从而无论自觉与否,都要面临对集体决策机制和选择程序的比较和优选,而这正是布坎南所理解和强调的宪则选择问题。
因此,布坎南心目中的“宪则”(constitutions)不限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同时也涵盖了各种具体的集体性选择程序和决策规则。它们可以是法律(如宪法),也可以不是法律(如组织原则、公司章程、团体议决程序等)。在布坎南的观念中,税收制度里有宪则,金融领域中有宪则,转移支付方式上也有宪则,而一个群体的内部议事决策程序就更是宪则了。并且,民主的决策体制代表着一种宪则,而独裁的决策体制则代表着另一种宪则。显然,这样一种含义宽泛的宪则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人类群体行为。
在问题意识上,布坎南特别强调,集体决策或集体选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规则本身的选择(choice of constraints或者choice among constraints);二是在一定规则的约束框架内对具体事物或目标的选择(choice within constraints)。他所关注的是前者。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怎样的制度结构和决策程序才是有效的集体行动机制。因此,“宪法”“立宪”和“宪政”这些中文概念都未明确地传达出布坎南通过“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一词所表达的本意。
另外,当前中文语境中的“宪政”话语源于近代中国反专制、求民主的变革思潮,其核心内涵是依靠法治限制政府、约束官员。但是,将布坎南的宪则经济学诠释为关于宪政的经济学,难免忽略了他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在布坎南的宪则研究中,如何限制政府权力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除此之外,布坎南还关注如何恰当地选择民主决策程序的问题,这是布坎南宪则研究中的又一重要方面。这方面的规则选择所要解决的不是专制问题,而是民主问题,即如何解决民主制度中多数票决机制所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而这显然与当下中国语境中强调“限制政府”的宪政话语大异其趣。无视这一点,将布坎南的理论诠释为关于“宪政”的经济学,其实限制和缩小了布坎南理论中“constitutions”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准确解读布坎南的理论。
但布坎南的宪则概念与一般的宪法概念在一点上是相通的,即它们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统率性规则。不同的是,宪法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统率性规则,而宪则是种种具体领域中的统率性规则。前者是政治学中的专属名词,后者则是布坎南研究的特有对象。
长期研究和介绍布坎南学说的冯兴元教授对国内迄今关于“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中译早有异议。他认为:“采用‘立宪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的译法并非全无道理。……但是,这里的‘宪’或‘宪政’,绝对不是单指政治学上明确定义的‘宪政’。……德国学者把它译为‘秩序经济学’,其传神程度远远好于‘立宪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冯兴元的观点是,对于布坎南的“constitutions”概念,中译上最恰当的用词是中国古典中的“宪则”。
我赞同兴元的这一主张,对于布坎南理论中的这个独特概念,应该有一个独到的专有中文名词与之对应,否则不利于准确理解和传播布坎南的理论。尽管兴元自己表示,不坚持自己的主张,愿仍沿用“宪政经济学”这一既有的中文译法,但我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还是与他商量,表示准备采用他主张的“宪则”一词。对此兴元表示支持。因此,本书中译本通篇对布坎南的这一概念都改译为“宪则经济学”。这样,就在术语上对布坎南关注的人类集体行动制度与当前中文语境中的法治化国家政体做出了区分,前者较抽象,更具普适性;后者较具体,专属某一专门的人类集体行动层面。
外文学术著作的中译殊非易事,由于中外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差异,许多重要理论概念的迻译难以一步到位,需要深入研究,反复琢磨。而高深理论著作的中译,更需要有一个不断逼近、渐进完善的过程。随着理解的深入,适当地调整或修改对关键术语和核心概念的中文诠释,不仅必要,而且难免。我不奢望我们目前这种处理就是最佳的定论,但希望这一改动能有助于国内学界在准确理解布坎南的理论和方法上更进一步。
二 布坎南的自由主义立场
对人类集体行为和集体选择的重视,使布坎南的理论思维与新古典经济学有了质的不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核心假设依托于独立的个人,在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不过是这种独立个人的简单加总。在这样的市场经济模型中,没有任何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的存在余地,集体性的政府是外加的、非本质的。而布坎南的理论思维则与之相反,他认为,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种种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这种集体行动过程有效与否、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单独个人在选择和行动上的成效和结果。在布坎南的市场经济模型中,各种政治性、集体性的决策和选择过程是必要的内生组成部分。因此,布坎南明确拒绝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高度重视“政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指出:“人类并不,或许也不可能,存在于孤立状态中,且我们所看重的绝大多数事物都严重依赖文明秩序的存在,而这种秩序只有集体性的组织来确保。人并非国家,但与国家对立的人是一种同样不恰当的说法。人类有赖于国家。”(第二十四章)他还认为,必须认识到,“归根结底,‘个人即国家’。因为,国家展现为一套制度,借由这套制度,我们将自己政治地、集体地组织起来,去实现一些靠其他方法显然绝无可能有效搞定的目的”。(第四章)
但是,布坎南对政府和集体选择的重视,又与传统的福利经济学视角有本质的不同。传统的福利经济学从“市场失灵”的判断出发,主张由政府来取代市场,直接进行资源配置。而布坎南则认为,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上,不仅市场可能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且政府失灵的后果并不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可取。因此,布坎南在政策取向上,并非简单地主张用政治性或曰集体性的“有形之手”来取代市场的“无形之手”,而是要求把市场和政府视为市场体系中两个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探讨该如何恰当地定位这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空间,使之适当配合。因此,布坎南主张,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上,需要对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做个案分析,避免笼统地推断要市场还是要政府。(第二章)
布坎南明确将自己的理论归入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这一脉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制度因素和政治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而它所引发的经济学范式革命则将政治体制、政府模式和种种公共选择机制纳入了关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分析之中,并视其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从而革命性地拓展了经济学关于市场制度的分析视野,构建了更为全面的市场经济观。这样的经济学范式革命复兴了古典经济学重视制度和政治因素的传统,但不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简单重复,而是融入了人类20世纪中叶在经济制度选择上的全部经验和教训。布坎南的理论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这一历史性的理论发展做出了建设性的独到贡献。
三 布坎南的理论方法
布坎南研究的宪则选择问题在传统上是政治学的论题,布坎南的贡献在于将经济学思维导入了政治领域的制度研究。那么,被布坎南用于宪则选择分析的经济学思维究竟是什么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分析的对象;二是分析中运用的理论工具。
从分析对象来看,布坎南研究的是各种政策体制,目的在于评估各种既存体制或政策的绩效,以探讨改进制度、增强公共选择效能的途径。在有实验经济学的尝试之前,研究制度多倚重比较,而制度比较有两种:一是对实际存在的制度作比较;二是对概念上的制度作比较,布坎南从事的主要是后一种比较。
从本书各章来看,布坎南的分析多依托精心构思的例示(example)。这些例示并非现实中存在的事实,而是概念性的抽象设定。一个例示代表着一种典型化的制度情境,它们在分析中不是被用来作为论据,以支持或否定某个理论判断,而是提供理论推导借以在其中展开的背景框架。布坎南的这本书提供了一批很有特色的情境例示,展现了情境比较在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关于负外部经济效应问题的分析上,布坎南着眼于负外部效应产生者和承受者双方卷入人数的多少以及初始的产权安排状况(哪一方拥有排他性产权)这两个维度,列出了八种可能的情境例示,并逐一比较了在每一种例示中的可取制度安排。这使布坎南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大大深入和细化,也更加贴近现实。如他发现的那样,在负外部效应的产生者和承受者都是多人群体的情况下,如这两个群体内部都不存在集体行动问题,则科斯的自愿交易解是可行的;但在这两个群体内有集体行动问题时,科斯注重的自愿交易机制就会失灵,那时,为解决负外部效应问题,需要诉诸一定形式的集体行动或曰政治性干预。但这种集体行动未必就是覆盖全社会的整体性政治干预,完全可以是由当事方(如某种负外部效应承受者)成员们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限集体行动。(第二十八章)
又如,在讨论政府向私人厂商免费供应中间投入时,不同的研究者对于这种投入的价值是否应被纳入国民收入核算的认识不一。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布坎南设计了政府向面包生产商免费供应面粉、某市政当局向居民免费供水这样两种情境例示。在后一种例示中,又根据政府供水有无数量限制分为两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布坎南再根据政府所供中间品的使用者之间有无竞争,比较了每一种情境中使用者对政府所供中间品的估价。布坎南的结论是,只要政府免费供应的中间品可被无限量地使用,使用者就会将其用至边际价值等于零的程度,那时该政府所供投入的价值就不应被计入国民收入统计;但如果政府所供投入的数量有限,不能无限量地使用,则对于使用者来讲,它的边际价值为正,这样的正边际价值应被计入国民收入,但如此计入的价值与政府所供投入的成本价值无关;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免费供给物的成本价值都不应被计入国民收入。(第十四章)
不难看出,例示是分析得以展开的“舞台”,例示设计得当与否,取决于分析者对政治现实的理解以及在社会经验上的积淀。而真正的分析则体现为各种“演员”(想象中的个人)在这些“舞台”上的表演,而这是作为“总导演”的分析者依据例示情境进行理论推导的结果,它反映着分析者的理论思考是否到位和准确,取决于分析者对经济学理论工具的掌握。布坎南在分析中所倚重的经济学方法,概括起来,核心要点有三点:第一,分析对象上的个人主义;第二,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倾向;第三,经济人理性假设。
把单独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特点,其实质在于强调,真正做决策的是个人,不是集体,而常见的种种集体选择现象,其实是一批个人在一定制度约束下分别行动所导致的总合性后果(如一批人按多数票决规则做出一项决议)。因此,要想解释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后果,必须着眼于集体行动中的个人动机以及影响个人动机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和第五章)强调这一点,是注重制度分析的必然要求。因为,集体是由多个人借助一定制度整合而成的,评估集体行动的效能及其原因,其实是考察制度在整合个人行为上是否有效。所以,只有以个人为分析的基本单元,着眼于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才能凸显制度功效的重要性。
对于个人在行为上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假说,历来不乏诟病者。布坎南指出,批评者们往往将其狭隘地理解为追求财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而现代经济学所理解的效用最大化其实是高度抽象和广义的,即只要某人视某事物为一种“利”(good),他对该事物就会追求更多,而不是更少。这并未限定这样的利究竟是什么。不同的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化效用完全可以不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也可能追求不同的最大化目标,这些不同效用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的“公分母”。(第三章)
这两点合在一起,支撑着布坎南经济学思维的第三个核心要点——经济人假设。布坎南承认:“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人并非对行为的恰当描述。”(第二章)但他认为,在制度分析中所以需要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是因为它设定了一种“底线”条件或曰最差情境,以此为前提推导出来的制度模式或政策措施在运行上将遇到的实际环境只会比预想得更好,不会更差,这就为保障制度和政策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因此,布坎南解释说:“采用经济人架构所以可能是适宜的,完全是因为它(在政治情境和市场情境中)所指示的结果要比平均来看多半会出现的状态更糟糕。”(第一章)他认为,这是在制度选择上遵循最小最大化原则(minimax principle of choice)的体现。(第二章)所以,立足于最坏的可能状况,争取尽可能好的选择结果,就是经济人理性假设在制度分析中所具有的方法论价值。
总之,依托精心设计的制度情境,依据经济学思维的基本假设,通过严格的成本——获益推导,来判断各种制度(规则)的作用逻辑及其可能导致的集体选择后果,并由此形成对不同制度(宪则)选项的褒贬取舍,是布坎南在制度分析上的基本“套路”。
布坎南的研究直接涉及什么样的制度是合理的、有效率的或者最优的,因而带有很强的规范性。但是,布坎南的研究方法决定了他对制度的规范判断不是纯思辨性的,而是有着很强的实证色彩。他所采用的情境例示与实际生活有着严格的逻辑对应性,他对各例示及其结论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都有审慎的条件限定,不允许作任意延伸和拓展。另外,将分析单元定位于个人,并假设个人都是“经济人”,决定了他在分析和判断上必然会注重利益和激励视角,并据此来推断各类主体的行为倾向,评判制度的效率绩效,从而避免泛道德化的简单裁判。这样的制度褒贬和政策取舍,有学术研究所崇尚的严谨和缜密,无公众论战中难免的意蒂牢结式武断。
这一点在布坎南对民主政体的分析中有明显的表现。布坎南对民主政体的最重要批评集中于两点。第一,在大人数的多数票决表决中,单个投票者的意向与表决结果间的关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导致普通选民没有投票积极性;他们即使去投票,也没有深入了解诸选项优劣的动力,而且也未必就会认真地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投票。因而,在反映选民对各种选举后果的偏好上,多数票决式的决策过程不是一种令人完全满意的方法。(第八章)第二,在多选项的多数票决表决过程中存在着“循环多数票”的问题,这意味着遵循多数票决制的民主过程得不出唯一的最优结果。(第七章)另外,在第九章中,布坎南通过多种情景例示,细致地阐释了选票收买的可能性和条件,以及选票收买对表决结果的可能影响。而在第十二章中,布坎南指出,在选举制民主政体中,由于官员任期的有限性,以及选民中主导性群体倾向的可变性,权力机构出于迎合选民心态的考虑,在政策取向上往往趋于短期化。因此,布坎南认为:“过去两个世纪中的重大蠢举是曾经推定,只要国家按那些民主程序(自由和定期的选举,普遍选举权,开放的党派、候选人和利益集团,多数票决或相对多数票决的表决规则)运行,则除了任何可用的退出选项外,个人就确实事实上享有了免予盘剥的保障。在民主过程的托词下,现代国家已获准侵入了日益增多的‘私人空间’领域。”(第四章)
布坎南以分析西方政治体制为己任,他对西方民主政体有所批评实属正常,这并不意味着他在根本上否定这套体制。但布坎南的这些分析展现了民主决策机制中固有的非理性因素,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民主政体有效性的具体内涵,以及确保这种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它提醒我们,脱离具体条件谈论“民主”的好坏,难免陷入盲目。研究民主、弘扬民主,必须对保障民主体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有清醒和全面的把握。
制度判断和政策选择过程很容易与各种主义之争搅和在一起,但对于制度分析来讲,简单化的主义之争并不具有建设性。因为,任何制度或政策的产生和更替都植根于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环境,不是简单的道德判断、主义裁定就能决定制度和政策兴衰的。正面临深刻制度转型和体制创新的中国学界,在研究上也须警戒这一点,避免笼统的主义之争和泛泛的道德清谈,应多注重扎实、细致、全面的利益分析和激励研究。在这方面,布坎南的这部文集确实提供了一套很好的样板。细品其中的分析手法,能领略公共选择论分析制度问题的独特视角,也可以对经济学思维在制度研究上的具体运用有一个感性的了解。这或许是布坎南此书最能对我们有所启示之处吧。
最后顺便提一句,布坎南此书各篇所讨论的问题及其结论多数与中国现实相去甚远,为急用先学而读此书,难免失望。但若想观摩实际的制度分析,抱着面壁修行、十年磨剑的心态精读细究,则在分析方法上当能有所裨益。心浮气躁入不得布氏堂奥,唯潜心研读方能由表及里,触类旁通。谨以此与开卷诸君共勉。
韩朝华
2015年5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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