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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中国:《正义论》出版四十周年纪念文集

ISBN:978-7-5161-0446-0

出版日期:2012-08

页数:346

字数:378.0千字

点击量:8095次

定价: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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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本书获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传播研究学术团队经费资助 展开

图书简介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教授1971年出版他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阐释一种“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迄今已经整整40年。这部著作的最核心的思想是,社会正义是一个政治社会持久稳定存在的基础,社会正义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安排是公平正义的,而这一点必须是经由那个社会的政治成员的某种一致意见的确认。由于从哲学的思考高度深刻地提出了人类社会正义的问题,并从宪法民主政体的特别视角细致深入地思索了这一问题,由于它审视这一问题的广阔哲学视野和独特哲学风格,这一著作成为深刻影响了从它出版迄今的整个时代的思想的最重要哲学著作。我们今天的确很难设想,人们在审视社会的问题时能够忽略罗尔斯有力地阐释了的社会正义问题;也的确难想象,人们在思考与讨论社会正义问题时能够设想一种没有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与理论背景。不仅如此,当人们今天在从社会正义乃至某种全球正义的观念提出种种要求、呼吁时,他们在内心所诉诸的观念都常常已经深深打上了罗尔斯这部著作的思想的印记。

在《正义论》出版31年之后,罗尔斯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思考。《正义论》是罗尔斯的第一部也是他最具有原创性的著作。它的基本旨趣是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它的三编分别对应罗尔斯所关心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一编“理论”提出并面对的问题是:设若人们要终生生活在一个封闭的政治社会体系之内,他们会一致同意用来安排那个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将具有哪些基本内容?第二编“制度”提出并面对的问题是:以具有这些内容的正义原则来安排的社会制度将具有怎样的基本结构,它们将加给人们怎样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否会带来过强的约束而不可行,又是否会过于脆弱而不能具有良好的秩序?第三编“目的”提出的问题是:这样一种制度将塑造怎样的人——他们是否将具有能够稳定持久地支持那种制度的基本素质,是否将能发展为社会的正义安排所容许并有其自由空间的善观念,尤其是,是否将具有足够的支持他们去做一个正义的人的正义感?对这三个问题的思考仿佛是一个思想试验:一种好的处理,这意味着它们的相互适合并相互支持,将构成对这种公平的正义的理论的某种验证。这个验证的基础是人们基于公共理性的重叠共识。这三个问题,连同把这个总体的讨论当作一个“思想试验”性质的“证明”所形成的那个问题——它随之被称为“证明”问题,构成了罗尔斯整个哲学之旅的基本问题。

如果简单地划分,罗尔斯的哲学之旅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50年代在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担任讲师时起到1971年《正义论》的出版,是他的正义理论形成和表达的阶段,1971年以后是他将他的正义理论表达为一种政治的而不是哲学的自由主义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他把他长期思考形成的伦理学合理决定程序思想应用于那个久在脑际的问题:社会应当如何处理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前景的不公正的影响才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个思考的过程最终展现为上面所说明的三个彼此联系的问题。《正义论》于1971年在哈佛出版是这一阶段的思想完成的标志。在第二个阶段,面对各方面的批评者,罗尔斯继续对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思考,试图把它表述为一种政治的思考而不是一种哲学。在《道德哲学史讲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政治的自由主义》与其他后续的著作中,上述的三个问题,尤其是他以那种方式提出的“证明”的问题,都在继续。

罗尔斯的这两段哲学旅程都极其引人入胜。他在这两个阶段所做的哲学努力是那样严肃、执着,他的哲学创造又如此精致、系统,以致的确可以说,在20世纪很少有能够与之媲美的哲学著作。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几部主要的后续作品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以一种基本一致的方式,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提出了一个融会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基于宪法民主政体的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但在所有这些著作中,理论贡献最大的当属《正义论》。这也许就是他唯独只对《正义论》一书进行了修订的原因。他的整个哲学之旅,都可以说是从《正义论》出发的。他以后几部著作,从主题、风格到讨论方式,都是对《正义论》奠定的基本思想的辩护与修正。后一阶段的主题是从前一阶段的主题发展而来,就像一个旅行者在走到一个计划的目的地后又由于在那里见到的景观而开始的另一段旅行。

值得继续谈到的是,即使在中国大陆,在社会研究的各个重要领域,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思想已经得到了很多讨论,人们今天也已经熟悉罗尔斯《正义论》所提出的理论,熟悉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而提出和讨论的种种问题。在社会生活的实质性内容方面,在今天所提出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的宪法制度是否需要改进,以及如果是,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公权力的公共性质是否已经并当如何体现?与公权力的运用相联系的腐败当如何治理?公权力当如何运用才能减少甚或消除腐败?财富与收入的两极分化趋势根源何在,又当如何扭转?社会分配的形式当如何调整?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最基本的社会受惠标准当如何厘定与确保?教育资源或其中最基本部分要否,以及如果要,当如何公平分配?罗尔斯“差别原则”是否是引导这些分配及其调整的指引或参照原则?等等。无论这些问题与中国伴随着经济起飞的交往生活的转变是否一根而发,这些问题的提出以及对它们的讨论都有着深深的罗尔斯印记,则是不争的事实。

诚然,熟悉并非意味着产生了“积极联系”。“积极联系”本身的含义需要澄清。首先,一个中国大陆思想者与罗尔斯《正义论》的“积极联系”意味着对罗尔斯的健全理解。的确,要对罗尔斯有恰当的理解,就需要从他所思考的那种宪法民主制度的公共政治文化背景来理解。中国具有宪法民主政体的某些性质与特点,但中国的政治体制并非是充分罗尔斯意义上的宪法民主制度。在这种背景之下,理解罗尔斯在某种意义上需要“走出”中国情境。

但是,这并非不可能,至少是并非不可能接近。今日,比起西方思想界借助同样的语言交流媒介来理解中国,中国思想界借助这种交流媒介来理解西方看来要稍有些优势。因为,尽管文化传统上差异对中西双方面来说近乎相同,汉语语言的那层“形”义对于西方思想界理解中国造成了更多一层的困难。

而且,尽管是从宪法民主政体下的社会正义问题入手的,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指向人类在一个政治国家之内的社会组织与制度如何才是正义的这个恒久的主题。他借助理想的理论试图从人类思考那些永恒问题的智慧那里引得“光”来,“照亮”对封闭的宪法民主制社会的正义问题的思索。引向这一永恒主题的那种政治哲学与伦理学思考是中国思想界基于儒学的“道”、“理”、“义”、“直”、“良知”、“良政”、“善治”等等观念可以理解与接近的。人类智慧与思想在这些根本问题上是可以相通的。

另一方面,产生这种“积极联系”又并不意味一个阅读并思考罗尔斯《正义论》的中国读者必须走出文化的传统。相反,由于这样一个文化传统的精髓迄今仍然保有着它的精神的生命力,一个中国思想者只有通贯地领悟了政治学、伦理学与这个文化传统的内在精髓的血脉联系,才能吸收到罗尔斯思想中那些具有价值的精神内涵。这个文化传统的内在精髓是它延续其生命力的根。一个中国的思想者只有通过这个文化传统的根,才能吸收到有益这个文化机体的养分。这当然是一个困难的文化的与思想的过程。或许,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40周年之后,随着对中国思想界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精髓的反思,这种发展正可期待。

对于一位哲学家的最好纪念是以哲学的方式严肃地思索他的思想具有价值的含义。在这方面,批评的研究或许更有益。因为,在一种批评的研究当中,对所提出的思想的某些困难或所包含的某些困难问题会得到更为充分的审视,在这些审视之中,所提出的思想的价值本身也就经受着检验,其中经住了思想“淘沥”的内涵便得到更经得住检验的尊重。

收在本书中的14篇学术论文都是作者们认真地思索与写作的产物。所以,这些论文在相当大程度上表达了中国大陆的研究者们在过去40年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与理论的观点。

在这些论文中,有一些试图维护罗尔斯《正义论》的某些方面的或从某个视角来审视的理论价值。第一个辩护是关于《正义论》总体的哲学方法的。辩护者认为,罗尔斯诉诸理性方法而排除社会生活的主观经验因素是合理的,并且,罗尔斯以他的方式比较一致地做到了这一点。第二个辩护是针对科恩(G.A.Cohen)的,他反对罗尔斯对不平等的“激励论证”的批评。辩护者认为,罗尔斯有充分的理由把社会的基本结构设想为正义的主要题材,并实际上有思想资源回应科恩的批评和挑战。第三个辩护针对罗尔斯的非目的论的重建公共伦理规范的尝试。辩护者认为,与哈贝马斯的相同努力比较,罗尔斯的这种努力明显优于后者。不过,另一位作者在从“道德建构主义”的方面讨论时持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罗尔斯向非形而上学的道德建构主体的转变削弱了正义原则的证明力,在后形而上学的条件下,哈贝马斯对道德客观性的认识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的思路。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收录于本书的两篇经济哲学论文中得到了更多辩护。一种辩护是,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表述正确地把差别原则与风险考虑区别开来,表现出足够的健全性,尽管他的理论还有些有待补充和完善的部分。另一种辩护是,差别原则基于福利经济学中“纳什均衡”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支持,因而可以通过经验的科学研究来确认其合理性质。

更多的论文则是对罗尔斯既有维护又有批评。这些批评在程度上差别极大。有一些论文表达着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批评。在这部分论文中,有一些涉及罗尔斯《正义论》以基本健全的宪法民主制度作为这一理论思考的文化背景的问题。在这方面,第一个批评是,这种正义理论并没有把其他一些制度,例如差序结构制度以及“贵族”制度的正义,考虑进来,因而它不仅不完全涵盖传统社会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也不是对西方之外的其他现代文明正义观念的全面阐述。第二个批评是,这种正义理论不正确地把正义局限到一个封闭的政治社会之内,因而丧失了它本来可能包含的普适性。

另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批评针对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本身。在这个方面,第一个批评是,着眼于合作观点来阐释宪法民主制度的共同正义观失之偏颇,因为基于竞争观点的阐释将更加具有说服力。第二个方向相近的批评是,这种理论并没有去说明一种合作的体系如何能够从非合作的体系中产生,并且这种缺陷带有根本性质。第三个批评是,这种政治哲学已经陷入了技术主义的泥沼,这种技术主义,甚至它采用的模型所具有的明晰性优点本身,都可能对政治哲学产生误导。第四个批评针对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批评者认为,这一理论是罗尔斯完善其正义理论的最后努力,罗尔斯之所以将公共理性理论脱离原有的正义理论,在于其正义理论是失败的。

此外,在道德哲学方面,一种具有与上述同样性质的批评是,这种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并没有令人信服地表明正当观念具有完全独立于善概念的另一根源,并且,与希腊时代的古典讨论比较,它对于人类的善的讨论是眼界狭小的。

另外一些论文则只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提出一些细节上的批评。其中一个批评朝向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体系。批评者指出,罗尔斯的体系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由于罗尔斯在后期抛弃了康德的普遍主义和先验理性,并开始抛弃理想主义,他前后期的思想具有一些不充分一致的地方。在许多其他论文中,作者们也在许多具体问题上提出了一些细节上的批评。

本书作者们所提出的辩护或批评或者是基于不同的思想与理论,或者即使是基于同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或采取不同的思想方法。显然,各个作者仅仅在表达他们个人的见解。但是不言而喻,这些见解在中国大陆都已经为思想界所熟知。这本书在辑成时所持的宗旨也并不在于仅仅表达基于某种特定思想体系或理论的批评或辩护的意见,而在于反映过去40年间中国大陆在哲学领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考取向。

《正义论》的第一个中译本由何怀宏、何包钢和廖申白共同翻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苏晓离编辑,于1988年面世。以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争取到了该书简体中文本版权,三位译者与该社合作继续出版该中文版,其间只做了少许订正。三名译者是1984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学习的。入学以后不久,讲授“现代西方伦理学”的戴扬毅先生介绍了罗尔斯的这本书的重要影响。在何怀宏提议下,三位译者从1986年春开始投入这本书的翻译工作。《正义论》第1版的翻译工作进行得非常艰苦。为了准确把握并尽可能充分地转达,三位译者对罗尔斯的那些相当困难的术语的理解与翻译问题做过很多细致的讨论。借助《正义论》英文索引的帮助,三位译者努力地使基本术语的译名上尽可能统一。2008年,时隔20年后,三位译者再次合作,按照罗尔斯《正义论》1999年英文修订版再次翻译全书。在这次翻译工作中,三位译者努力地纠正了1988年中译本对一些术语的不恰当的翻译与原译文中的一些错误,使这个中文译本立基于上个中译本在表达上有了进一步的改进。

2009年,当《正义论》修订版由冯春凤编辑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次出版时,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了一个小小的座谈会。在那次会上,一些与会同仁商议,在2011年《正义论》英文版出版40周年之际,编辑出版这本文集,纪念这一哲学事件40周年,也借此回顾这40年来社会正义问题的思考的进展,尤其是在中国大陆的进展。经过两年的准备,这个计划即将付诸实现。在本书即将付梓之时,我们诚挚地感谢本书的十四位撰稿人,他们或者是罗尔斯的中文译者,或者是多年来对罗尔斯做了深入研究并有卓越成就的研究者,感谢他们慷慨为本书撰稿。正是他们的贡献,使得这本文集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具有了真实的价值。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时,我们诚挚地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赵剑英社长、曹宏举副总编辑对本书的出版的鼎力支持,他们支持学术研究著作的出版方面的眼界与见识一直令我们深为钦佩。同时,我们谨向本书的责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徐申编辑表达我们内心的感谢,他在非常短的时间接手本书的责编工作,为本书的编辑工作付出了辛苦的努力。此外,我们还要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所有帮助了这本书的编辑与出版的同事们,向国家财政部孙永尧研究员——他不仅为本书慷慨供稿,还帮助通读和编辑了本书的部分文稿,表达我们共同的诚挚的感谢。没有大家的合作努力,这本书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完成出版。

廖申白 仇彦斌 谨识

2011年11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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