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卓新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宗教界领袖、各位专家学者及与会代表: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中国宗教学会、世界宗教研究所巴哈伊研究中心,向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会参加研讨、支持我们与北京东岳庙及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联合召开的北京宗教研究高端论坛,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首届北京宗教研究高端论坛以“北京的多元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为主题,非常重要、非常及时。北京是伟大祖国的首都,是中国政治、文化的心脏,是首善之区,是世界了解中国的最重要窗口。因此,在多元中求和谐,在多彩中达共辉,在多重交响音乐中彰显主旋律,是我们今天正确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样,对北京多元宗教的比较研究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密切地挂上钩来。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民族、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重申了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特别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该做好四个“必须”,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其核心思想就是要我们积极引导宗教,并在这种积极引导中做好上述四个“必须”。这是党中央对宗教的真正态度,也为我们科学研究宗教、推动中国宗教学的正确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南和理论方向。对于这四个“必须”,我们应该反复学习,认真领会。我们所党委强调对习主席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必须特别重视,号召大家要紧跟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战略部署、把握最新精神。而我们组织召开首届北京宗教研究高端论坛,也是要充分体现习主席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所提出的这一重要精神。所以,我想谈谈个人对这四个“必须”的认知和体会,虽然这些思考我在中国宗教学年会上曾经谈过,但也仍借这一机会再次论及,仅供大家参考。
“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所体现的是中国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中国化”是中国宗教的基本定位,就是说中国宗教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中国的宗教与境外的宗教应该是有明显不同的,其所反映的基本上是中国社会的存在、中华文化的表达、中国人的精神需求。虽然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却需冷静思考,如果中国宗教不是反映中国的社会存在,那么究竟应该反映谁的社会存在呢?又应如何结合中国国情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这一基本观点呢?如果在中国宗教理解上不将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则很难引导其坚持中国化方向。因此,“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实际上也给了中国宗教的存在一个基本的定位,这也是其与境外宗教本质不同之处。可以说,中国宗教在中国化的方向上,已经有着比较成功的经验。如历史上佛教在中国就曾完成了其在政治、文化等层面的中国化,这不仅使佛教在中国得以全新的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佛教,而且也给中国文化带来了新的元素、增加了其厚重及深蕴,使中国文化构建中有了佛教的参与和贡献。这种历史上的中国特色及中国反映,为佛教在今天坚持中国化方向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当前,我们还需要进而推动相关宗教继续努力,尽早完成即彻底实现其中国化转型。为此,我们学术界近几年来积极倡导基督教的中国化,从理论及实践上提供思路、积极探索,这也得到了中国政界的全力支持和中国宗教界的积极响应。对此,境外势力也曾说东道西、企图阻拦。但这动摇不了我们坚持推动中国宗教中国化的决心。中国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只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化方向,就能走上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并从根本上防范、摆脱境外的任何渗透。我想,在中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方面,我们中国宗教学研究当然有自己的话语权,理应有所作为。
“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实际上就是要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宗教的存在及发展,必须有序进入法治化的轨道,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时代发展对当今中国宗教的必要管理。为此,我们必须基于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宗教“拉进来管”,使之有序发展,而不能把宗教“推出去乱”,让其放任自流;在当代中国社会,宗教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当然要遵纪守法,理应自觉主动维系社会秩序,中国的宗教应该是促进其社会和谐的社会细胞及社会建构,而不可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更不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任何宗教都不能为所欲为、违反法规政纪,宗教的存在与发展也不可形成弥散、随意、放任、无序之势,因此必须防范和阻止宗教出现极端、狂热的苗头。对于宗教的社会存在,我们党和政府必须管起来,而且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这是我们执政能力及智慧的体现。这种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求我们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或信教群众学法、守法,自觉保持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尊严,从宗教界内部的信仰教义、教规教制中完善其知法、尊法、用法的体制机制,达成其教法对社会公法的适应、服从和维护,形成国家宪法乃至高法、教规必须服从国法的观念和意识;另一方面则要使司法、执法者和相关行政管理者遵循法律规则,尊重宗教信仰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健全我们宗教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宗教工作有法可依、可行,杜绝违法乱纪、粗暴管理的现象出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宗教无小事”,法规政策是我们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基本生命线。如果一些做法违背法治化管理的基准、突破相关宗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信仰底线,则会造成宗教界纠结、迷茫,甚至抵制、抗议的恶果,出现不利于安定团结、有损于爱国爱教的局面;这也会破坏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打破正常的政教关系和党群关系,使我们的领导艺术、执政能力受到怀疑或非议,因此我们应尽量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制止类似局面的形成。
“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其实质就是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及方法来看待和评价中国的宗教。我们应该联系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基本国情、基于其社会存在这一具体实际来辩证地分析看待中国当前的宗教现象,对之加以科学、客观和正确的评估。宗教有其发展演变过程,受其社会环境及时代背景的影响。看待中国当代宗教不可形而上学、不能思想僵化、不要孤立抽象,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我们对中国宗教的评价应该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现实,而不是仍然保持基于1949年前的中国社会或19世纪的欧洲社会所分析得出的宗教认知来论说宗教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对中国宗教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的发展变迁一定要有基于事实、客观求真、与时俱进的观察分析,做出科学、可靠、令人信服的结论。诚然,中国宗教在其思想认识层面有其唯心、有神思想的性质,但也应该看到其在理解、解释上随社会变化、时代变迁而不断出现的发展变化,而且在这一层面完全可以保持存异和批评之态;不过,在对中国宗教的社会存在评价及其社会作用的分析上则须慎之又慎,符合实际、反映实情。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我们今天的发展中若主动对宗教加以积极引导,则能使之起积极作用;若被动放弃宗教、无所作为,则有可能让宗教变为消极因素,因此乃事在人为,需要我们因势利导、积极引导;这正是习主席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所蕴含的深意。我们在现实中既看到了宗教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正面形象及积极作用,也不可否认宗教仍存在保守、极端、僵化、偏执、排他、狂热等问题,必须正视境外各种势力利用宗教所进行的渗透和干涉,由此而带来其负面形象和消极作用。我们要根本有效地防范宗教社会作用出现异化、外化、恶化乃至敌化等倾向,把相关矛盾或问题化解在其初始阶段,尽量不要使之蔓延、扩展。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引导宗教的主导权、主动权乃在我们党和政府的手上,需要我们加以很好运用和积极发挥。这种“辩证看待”“积极引导”则可以使我们增加中国宗教的正能量,使之有效发挥其在当今社会的维稳作用,对相关群众精神的抚慰作用,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作用,对中华文化的深化和弘扬作用,以及对海外世界的感染和影响作用。所以说,对中国宗教的“辩证看待”,是对之“积极引导”的必要准备和正确途径。
“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是对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群众工作路线的科学运用。我们要透彻领会“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这一基本要求,努力做好相关工作。我们应把广大信教群众作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来看待,将之视为我们可以依靠的基本力量来拉近,而不是将其看作因相信“有神”而致的异己力量来疏远。我们承认存在有神信仰这种认知差异,也必须区分政治信仰等与宗教信仰之不同,但还应该看到人们的信仰除了政治信仰之外仍然有其他信仰,其中就包括宗教信仰,因而有必要正视人们宗教信仰的存在。不能把人们的信仰简单等同于宗教信仰,但也不可轻率否定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存在,而且更要正确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我们要看到广大宗教界人士爱国主义的真实体现,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中国建设的真诚态度和热情投入,从而与宗教界人士坦诚相待、肝胆相照,将之视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我们自己的朋友。我们不能仅仅要求宗教适应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而对广大宗教界人士积极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出现的有利变化、做出的有益贡献却熟视无睹、无动于衷、麻木不仁。不应该把今天中国宗教的存在与中国社会完全脱节,硬说今天中国宗教仍然完全是消极的或说社会存在的改变不能改变宗教意识的本质、不会影响其政治立场的选择,结果让宗教界人士失望、心凉,看不到希望、得不到鼓励。相反,我们只有承认这些明显的变化,肯定并鼓励宗教界人士的积极适应,才可能真正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一种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僵化、死板的宗教意识形态观来静止地看待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既不利于对宗教的公正评价和积极引导,也有害于我们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只有实事求是地指明并肯定中国宗教界人士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重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才能够从其内部积极防范和及时消除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保守主义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消极作用,使宗教界人士有信心、有动力地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与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保持一致,能够同我们的社会及我们的时代共同发展。
做好这四个“必须”,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和具体举措。落实好这四个“必须”则能使宗教界人士有效做到五个“服务”,即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真正做到“全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真正“积极”。我们应该按照宪法来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努力消除社会上仍存有的对宗教信仰者的歧视、贬损和否定。中国宗教界的广大信众在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真学习和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之相呼应,我们则应承认宗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积极接地气,对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中国文化有正确认识、客观评价,侧重于对其积极因素的发挥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应包括中华文化特色,我们关于宗教的理论自然要有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的冷静分析和积极引导。如果对“积极引导”质疑,则偏离了中央的一贯精神、违背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此,更有必要仔细研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最近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及习主席重要讲话精神。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对宗教的最基本态度,这也是当前中国宗教工作唯一正确的态度。我们共产党员一定要讲党性,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紧跟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我们学者也一定要坚持我们的学术良心和科学研究的精神,冷静、客观地观察社会变化、发展,审时度势地分析、研究宗教在当代中国的现状、性质,严肃、科学地对待我们的相关研究,不能搞因循守旧、不能形而上学、不能故步自封。“积极引导”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点和核心,其目的就是要把宗教拉到我们自己身边,使之成为我们的基本力量和社会有机构成。“积极引导”会带领我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走上顺利发展的大道,带来宗教与我国社会和谐、与我们政治合作、与各族人民关系和顺的美好未来。没有“积极引导”,我国的宗教工作就会走入困境,我们的民族就会出现分裂,我们的社会也就可能导致动乱,那么未来我们所面对的则可能是宗教矛盾的多事之秋,很难摆脱的也会是各种宗教冲突、政教对抗的噩梦。
对宗教是拉还是推,是争取还是放弃,是积极引导还是消极对待,这两种意见会有不同的作用,产生不同的结果。党中央给出的答案是“积极引导”,习主席为之提出要具体做好四个“必须”,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这四个“必须”,就是要争取中国的宗教对我们国内起到社会稳定、民族和谐的作用,对外则能起到彰显并扩大中华文化影响的作用,从而使境外的负面干涉、恶意攻击彻底失效。“积极引导”还可以使中国宗教“走出去”发挥我们文化软实力的积极作用,推动世界不同文明、不同信仰的对话,在各国各民族中起到沟通作用。这种可以充分体现中国宗教的文化战略意义,让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强大、我们的社会越来越稳固;而境外敌对势力及不利因素则无可乘之机,其对华作用及影响也就会越来越弱、越来越无效。
所以说,“积极引导宗教”是我们治国理政的一种大智慧,为此而做好四个“必须”则是这种睿智的具体体现和英明发挥。我们应将做好四个“必须”作为我们“多元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研讨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我们当前宗教研究的一项必要任务。而我们“首届北京宗教研究高端论坛”则要体现这一精神、落实这一任务。为此,让我们团结合作、共同努力。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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