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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规制经济分析

ISBN:978-7-5161-0402-6

出版日期:2011-12

页数:437

字数:448.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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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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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正悄然发生变化,政府由最初直接负责各行业经营逐步转变为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行经验和自身不懈努力,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与国情相适应的政府规制模式,规制经济学的研究也基本形成体系。为了进一步推进规制体系建设和规制经济学研究,准确梳理其发展脉络,及时把握规制经济学最新的发展方向十分有必要。

一 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脉络

规制经济学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一直处于零散状态,仅有少数经济学家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研究成果也乏善可陈。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艾尔弗里德·E.卡恩(Alfred E.Kahn)《规制经济学:原理与制度》的出版标志着规制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垄断行业与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冲突加剧,尤其是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等行业巨头的存在,使得经济学家开始对这种资源分配模式的效率进行思考。这一时期,著名经济学期刊《兰德经济学杂志》的前身《贝尔经济学杂志》相继发表了威廉·鲍莫尔、沃尔特·奥伊、理查德·波斯纳、乔治·施蒂格勒、威廉·维克雷伊和雷利弗·威廉姆森(William Baumol,Walter Oi,Richard Posner,George Stigler,William Vickrey and Oliver Williamson)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经典论文,这些文献对当时美国垄断规制模式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此后,一批具有杰出才华的年轻经济学家,如伊丽莎白·贝利、约翰·潘札、罗伯特·威利格、戴维·西布利(Elizabeth Bailey,John Panzar,Robert Willig,David Sibley),也投入规制经济学的研究中来。这些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使得规制经济学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分支。

20世纪80年代,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以及机制设计等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大大促进了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巴伦和迈尔森(Baron and Myerson,1981)是最早使用上述方法进行规制经济学分析的经济学家,他们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规制理论开始成为一门系统的经济学学科,并对拉丰和蒂罗尔(Laffont and Tirole)这两位新规制经济学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巅峰,拉丰和蒂罗尔系统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认为尽管经济学家提倡放松规制,鼓励竞争,但在如何设计激励机制这个问题上缺乏深刻的认识。此外,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出发,他们认为,传统规制经济学在分析规制政策时所做出的规制部门与受规制企业之间具有完全信息这一假设是极不符合现实的,使得现实中的许多规制问题难以得到合理分析。在上述认识基础上,拉丰和蒂罗尔以激励理论为核心思想,放松了规制部门与受规制企业之间具有完全信息等传统假设,使用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等方法,发表了一系列经典论文,并最终在1993年出版了《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一书,此书的出版标志着新规制经济学的诞生,为世界各国政府规制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之后,规制经济学的研究重心逐渐转移到规制经济理论的具体应用上。

此外,规制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也比以往有所拓展。首先是规制影响研究的兴起。由于现实中规制失灵的存在,政府规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这会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失。因此,如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可能地消除规制失灵,提高规制质量就成为规制部门需要解决的难题。其次是研究领域的扩展。目前,规制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已由最初垄断行业的产量、价格等传统经济学领域扩展到健康与安全等新兴领域,同时,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互联互通与接入问题也成为当前规制经济学的研究热点之一。最后是规制实证研究的兴起。随着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研究方法的应用,以往规制经济学中的规范研究逐步转变为实证研究,由以往的定性研究逐步转变为定量研究,这一变化大大提高了规制经济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 激励性规制:新规制经济学的核心

成功的规制理论应当能够反映规制部门和受规制企业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所能选择的策略。在拉丰和蒂罗尔创立新规制经济学之前,传统的规制经济学仅把政府规制作为一种外生制度来考虑,并没有将上述三项内容包含到分析中来,使得传统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没有触及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即受规制企业的激励问题。这不仅是规制理论研究上的不足,而且也与当时的规制现实脱节。

早在新规制经济学出现之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就开始尝试在一些垄断行业施行规制改革,通过降低规制强度、促进竞争等手段,达到提高这些行业生产效率的目的。规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推行的改革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居民用电紧张等严重情况。这些问题引发了规制经济学家对于激励性规制改革的思考。随后,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开始在垄断行业施行这种激励性的规制改革,其中不少国家取得了成功。虽然说规制改革之路伴随着成功与失败,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已经引入竞争的国家倒退回以往的规制模式中,这就足以充分证明激励性规制所发挥的作用。

拉丰和蒂罗尔是最早进行激励性规制研究的经济学家,从1986年发表的经典文献《运用成本观察来规制企业》开始,两人联手在这一领域连续发表了十几篇经典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激励性规制,奠定了他们的权威地位。他们认为,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

在两人合著的《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一书中,他们对之前所发表的论文进行了总结,认为激励规制合同包括强激励型和弱激励型两种。强激励型合同是指在边际上企业承受较高比例的成本,企业利润的多少与企业成本的高低密切相关,企业得到的总货币补偿随企业实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成本越高,企业的净收益越低。弱激励型合同是指企业的利润不受成本变动的影响,企业的成本将完全得到补偿;同时,企业降低成本的收益不完全归企业所有,将部分转移给政府和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高合同的激励强度,企业将努力降低成本,产生大量的超额利润,这些利润完全归企业所有,称为信息租金。如果要通过分享等途径减少企业的信息租金,则必然要降低合同的激励强度,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也会随之减弱。因此,在设计激励规制合同时,规制当局面临着激励强度与信息租金之间的两难选择。此外,激励规制合同的设计,必须针对企业的类型空间,设计出在企业类型给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都是最优策略诚实执行者的机制。这样就可以得到在激励和信息租金之间进行权衡的更为一般的结论:可以设计一个合同菜单让企业自己选择最优合同,其中低成本类型的企业选择高强度的激励规制,而高成本类型的企业则选择低强度的激励机制。

除了激励性规制合同设计理论之外,学者还研究了通过构造激励指数来实现激励衡量的问题。所谓激励指数,主要是指诱导企业采取最优化行为,即单位成本最小化或生产效率最大化行为的一系列量化指标,激励指数包括企业的产出价格指数和产出数量指数,既能够衡量单一产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能够用于多产出企业。具体到某一企业而言,激励指数的设计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目标企业自身的投入产出状况;二是同一产业内部企业的绩效。W.E.迪沃特和凯文·J.福克斯(W.E Diewert and Kevin J.Fox.,2002)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成本增长率、产出增长率、产出价格、投入价格等方面设计了一系列激励指数,并建立了特定产业激励指数的计量模型。激励指数主要包括动态和静态两种,分别用于衡量被规制企业的动态绩效和静态绩效,充分体现了激励性规制的目标和特点。在发达国家,激励指数已经广泛地应用于电信、邮政、电力等行业。

三 规制影响评价:规制质量提升的新路径

新规制经济学揭示了信息不对称、缺乏承诺和不完美规制对社会福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得出政府规制是在次优条件下运行的结论。此外,政府规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格外复杂,使得政府规制质量更加难以保证。这促使经济学家探寻能够有效提升政府规制质量的新途径,规制影响评价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美国和英国是最早进行规制改革的国家,因此规制影响评价研究也是最早在这两个国家兴起的,两国政府将规制影响研究成果付诸应用,建立了规制影响评价制度。随后,日本、韩国、墨西哥等国也纷纷效仿。

近年来,规制影响评价成为规制经济学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其中美国企业协会—布鲁金斯规制研究联合中心(www.aei-brookings.org)和曼彻斯特大学规制与竞争中心(www.competition-regulation.org.uk)的研究颇为突出。美国企业协会—布鲁金斯规制研究联合中心有关规制收益分析的经典论文和研究报告,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政府规制机构也给予高度重视。曼彻斯特大学规制与竞争中心对规制影响评价的发展及其在其他国家的应用进行了总结,如C.柯克帕特里克(C.Kirkpatrick,2001,2003)、N.李(N.Lee,2002)、C.柯克帕特里克和D.帕克(C.Kirkpatrick and D.Parker,2003)等的相关研究。

目前,广泛流行的规制影响评价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主要是采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方法,通过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对规制的影响做出评价。这类评价的优点是评价过程科学合理,结果可靠性高;缺点是评价难以从整体角度对规制作出评价,由于对数据依赖度过大,许多评价难以实现,适用性低。斯科特·J.沃尔斯滕(Scott J.Wallsten,2004)使用28个发展中国家电信部门的混合数据,对这些国家电信部门私有化后,获得特许经营权期间的表现进行研究,结果发现,特许经营权的存在使得这些国家电信公司市值明显上升,并且大幅度减少了政府对电信部门的投资;Yin-Fang Zhang、戴维·帕克和科林·柯克帕特里克(2007)使用36个发展中国家电力部门1985—2003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私有化、引入竞争和放松规制对电力产业发电量、劳动生产率和生产能力利用率的影响,结果表明,私有化和放松规制没有显著地直接改善电力部门生产效率,引入竞争则起到了较明显的刺激作用。

第二类评价较少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分析,而是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制机构、规制方法等内容的总结分析,从宏观角度和制度层面对规制的影响做出判断。该类评价的优点是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规制所造成的影响,但缺点也很明显,主观性较强,难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目前多被政府部门、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采用。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不定期发布研究报告,对进行规制改革国家的改革影响进行评价。S.雅各布斯(S.Jacobs,2006)对摩尔多瓦、肯尼亚、乌克兰三个发展中国家最近规制制度改革的效果进行了评价,认为精简规制机构等一系列措施确实提高三国政府规制效率,但却没有解决防止合谋、寻租等关键问题。L.M.卡尼斯、L.马丁和A.夏皮罗(L.M.Karnis,L.Martin,A.Shapiro,2007)对美国近年来规制环境以及铁路、电力、通信、航空等行业规制改革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认为不同的规制改革政策之间需要相互协调,从整体上提高规制质量。

目前,规制影响研究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关注政府规制对于微观领域的影响。贝克尔-布利兹、L.G.戈德伯格和F.R.凯恩(Becker-Blease,L.G.Goldberg and F.R.Kaen,2007)考察了电力、天然气等行业放松规制对于企业兼并的影响,他们发现这种兼并很难在长期内吸引投资。艾春荣(Ai Chunrong)、萨尔瓦多·马丁内斯和D.萨平顿(Salvador Martinez and D.Sappington,2006)研究了1991—2002年间激励性规制措施对于电信行业服务质量的影响,得出激励性规制在总体上对于提高服务质量有显著影响,但某些方面的服务质量,例如安装电话速度等,有所下降。

四 网络产业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

互联互通与接入问题是当前规制经济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该问题最早产生在电信、铁路、水务、电力等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领域,由于不同生产要素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和预算约束等原因,具有“瓶颈”部门的运营商需要向使用这些资产的竞争者收费。我们平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大多都是由不同要素捆绑而成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捆绑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但是,如果其中的某项服务市场是垄断的,那么,另外一种与之互补,并且从技术上讲具有竞争性的服务市场,是否还能保持竞争的态势,焦点就在于接入费的确定。

目前,有两种处理接入问题的机制:反垄断机制和规制机制。反垄断机制即在“瓶颈”部门不受规制控制时,政府根据反垄断制度进行干预。其理论基础是市场关闭理论,基本思想是,“瓶颈”设施的所有者会有很强的动机把垄断部门的市场支配力延伸到互补(上游或下游)部门。而规制机制,即在“瓶颈”部门受到规制控制时,由规制机构制定接入政策确定接入费。从世界各国现有的机制和未来的改革思路来看,这种机制在近期看更有现实意义。随着各国进一步地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以及《反垄断法》等法律出台,反垄断机制将越来越重要。此方面的经典文献包括:拉丰、蒂罗尔(1994,1996,2000)、拉丰、雷伊(Rey)和蒂罗尔(1997)、阿姆斯特龙(Armstrong,1998)等,这些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网络产业互联互通与接入问题。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互联互通和接入是促进网络产业有效竞争的关键,好的接入政策需要达到多重目标。规制机构在确定接入政策时面临的主要的问题:一是规制机构缺少现有垄断运营商和新进入者的需求函数、成本结构及竞争程度等方面的信息;二是规制机构会面临规制俘虏问题。

进一步分析,促进网络产业有效竞争的关键又在于接入费和资费结构(零售价格与接入费的相对价格)的确定。如果接入费定得过高,其结果必然形成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壁垒,并有可能一方面使得原有垄断经营商继续保持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导致新进入者无效率的市场穿越或重复建设。反之,如果接入费定得过低,会导致竞争者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增加网络运营商对竞争者关闭“瓶颈”部门的动机,并使之缺乏维护和更新网络设施的激励。此外,过低的接入费还使新进入者希望搭原运营商的便车,不愿投资兴建自己的网络设施。

如果资费结构不合理,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在网络产业引入竞争时,新进入者只进入那些由于人为因素而具有高回报率的市场,而拒绝进入其他市场。这是符合商业原则的,但问题是,在规制环境下,原垄断经营商的资费结构是由规制机构确定的,这种资费结构是极大化社会福利的结果(假设规制者是善意的)。原垄断经营商之所以在某些市场得到高资费政策,往往是因为需要提供普遍服务或者满足其他一些社会目标,这种资费结构意味着,高资费服务与低资费服务之间存在交叉补贴。如果允许新进入者只进入盈利较高的市场,而让原垄断运营商独资承担这些社会负担,这种竞争政策对原垄断运营商有欠公平,使其难以与竞争者在竞争性市场上展开竞争,从而失去满足普遍服务等社会目标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最终破坏实现这些社会目标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合适的接入政策对于保证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学者们设计了许多方案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回报率(King,1997)、价格上限(Laffont and Tirole,1996)、长期增量费用(Salinger,1998)等。

五 健康和安全规制:规制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

传统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是以经济性规制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关注成为规制经济学研究的新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性规制在规制经济学研究中的比重。所谓健康和安全规制,是指以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卫生、防止灾害为目的而对生产活动中的雇用双方制定一定的标准,以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这类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中的工人健康和安全生产水平。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健康和安全规制方面的研究,并且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规制机构来加强对健康和安全的规制。W.基普·维斯库西(W.Kip Viscusi)在健康和安全规制方面的研究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总结了之前的相关研究成果,在1995年出版的《关键权衡:社会与个人对于风险的责任》一书中对人生命的价值、社会和个人对安全风险的反应、安全风险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评价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安全规制改革。他认为,健康和安全水平主要受到三方面的影响和支配:市场、由健康和安全管理机构对危险水平的直接管制以及工人抚恤金导致的安全激励。市场、规制机构的直接规制是为工作场所安全规制提供一个具体的客观环境,而由工人抚恤金所导致的激励则是健康和安全规制的内在动力。

随着各国健康和安全规制政策的推进,学者们纷纷对这些安全规制措施的效果进行研究,最典型的是对OSHA和MSHA影响所做的研究。各位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W.B.格雷和门德洛夫(W.B.Gray and Mendeloff,2002)使用1979—1985年、1987—1991年和1992—1998年三个时期的数据对期间OSHA的规制效果进行了检验,发现OSHA在这三个时期对于减少伤害率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但这种作用在不断递减。J.巴格斯、B.西尔弗斯坦和M.福利(J.Baggs,B.Silverstein and M.Foley,2003)通过对华盛顿1997—2000年数据的分析,认为在OSHA的规制与伤亡率降低之间并不存在联系。

威克斯(Weeks,1995)认为,在设立MSHA之后,煤矿安全事故依然延续设立前的下跌趋势。而菲斯和洛温斯坦(Fuess and Loewenstein,1990)则得出MSHA的安全规制与煤矿事故率正相关的结论,但是,有学者认为,他们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在MSHA成立之前并未对事故情况进行细分这一事实,因而有可能低估MSHA成立之前的事故率。托马斯·J.尼姆斯纳和约翰·D.利恩(Thomas J.Kniesner and John D.Leeth,2003)采取与之前不同的研究方法,使用最近关于井下煤矿作业的产量、事故率(伤害率)、安全规制和其他规制活动的有关数据,通过构造一个回归模型来评估煤矿安全规制和煤矿安全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MSHA在当前规制水平下不能强化安全水平这一结论。

除此之外,学者们还将健康与安全规制拓展到其他领域。Christa Altenstetter(2008)结合欧盟相关法律,对法国医疗设备行业的安全进行了研究。詹姆斯·T.奥赖利(James T.O’Reilly,2007)则对美国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对规制机构、规制安全和外贸等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六 规制实证主义:从规范研究到实证研究

一般来说,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规范研究,即什么时候应该引入规制、应该如何引入规制等,规范研究关注的是规制应当是怎么样的;第二类是实证研究,即目前的规制是如何进行的、效果如何等,实证研究关注的是当前社会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因素影响政府规制,由此产生规制的实证理论。早期规制经济学的研究大多属于规范研究,分别从市场失灵和寻求最优规制政策两个角度对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式是与早期规制经济学忽略激励理论的做法相一致的,将企业看做“黑箱”,假定企业所有者、经理人以及员工都能被很好的组合起来,而忽略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新规制经济学的出现,特别是激励理论的引入,政府规范的研究视角也发生了变化。

目前,规制经济学主要是在实证研究视角下进行的,前后产生了两大类理论:一类是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主要关注规制为何出现和它如何运行,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这一范式下,规制效果既被作为检验规制制度是否成功实现福利最大化目标的标准,又被作为量化规制成本与收益的依据,施蒂格勒、佩尔兹曼和波斯纳(Stigler,Peltzman and Posner)是该理论的代表。目前,经济学家已经多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理论(Viscusi,Vernon,Harrington Jr.,1995;den Hertog,2000)。另一类是代表着规制经济学时下主流思想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应,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由此形成了一个分析框架,在其下规制的性质和结果能够被很好地预见、衡量和评价。蒂罗尔、拉丰、麦克切斯尼、埃利格(Tirole,Laffont,McChesney,Ellig)等对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规制实践的变化以及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动态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推动,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继续发展,新规制经济理论(McChesney,1987,1997)、内生规制变迁理论(Ellig,1991)、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Laffont and Tirole,1991,1993,2000,2002)先后产生。其中,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典型代表,也是目前影响最为深远的规制理论。

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最早由拉丰和蒂罗尔(1991)系统阐述。该理论建立在对规制理论缺陷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第一,假设信息完全。在信息完全的假设条件下,企业无法抽取租金,缺乏激励理论的分析。同时,选民能够控制他们的代理人即规制者。这就无法解释现实中为何规制者拥有极大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与权力所在。第二,忽视对规制供给方的分析,忽视规制供给方内部存在着重要代理关系。该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影响规制决策的根本原因在于规制会影响他们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

内生规制变迁理论是由埃利格(1991)提出的。该理论试图将规制变迁设计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以弥补传统规制理论只将规制作为经济系统外生变量的缺陷。一方面,埃利格的模型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政治均衡模型,即贝克尔模型,在完全信息的假定下,引入时间因子,引入对未来成本—收益现值的理性预期,将规制内生变迁整合到贝克尔模型中,根据成本—收益的现值变化,推出一个新的政治均衡模型,由此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变成动态。这无疑使规制经济理论向现实更接近一步。

新规制经济理论是由麦克切斯尼(1997)提出的。他在总结了传统规制经济理论的优缺点之后,认为应当强调政治家在政府规制中的主动作用,并进一步建立了政治家抽租模型来解释这一问题,这克服了规制经济理论过分关注需求方的缺陷,并且抽租模型比以往的创租模型更具普遍性,对现实更具解释力。由于发展中国家抽租行为更为公开化,因此该模型对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根据该理论,规制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经济领域,这显然与经验不相符。

七 结语

通过总结规制经济学最新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到,规制经济学无论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领域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更加接近现实情况。但也应该看到,当前的规制经济学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规制理论具体应用方面的研究相对欠缺。规制经济学的发展是滞后于现实的,很多研究问题的推进是由于现实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拉丰和蒂罗尔所发展起来的规制理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滞后的情况,将规制研究变成了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但在实践中,对具体的规制操作过程还需要更为深刻的理解,例如,在规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安排规制改革中的产权、竞争与规制的改革顺序等,这些都需要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其次,规制理论研究的深度还有待加强。新规制经济学所放松的关键假设已经使规制研究越来越接近现实,但政府规制是一个格外复杂的问题,例如网络产业规制研究,涉及行业技术特性、产权、竞争等诸多环节,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如何设置规制合同以及价格制定,并没有将这些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可以预期的是,规制经济学将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方面继续发展。

从2000年获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垄断型企业的改革与规制政策设计》算起,我从事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有11年时间,在这期间,国内外学者的不懈努力使得规制经济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我有幸亲历这个时代,跟随领军者的脚步,并在这些名家指引下不断学习和修正,在此特别致谢吕政教授、于立教授、王俊豪教授、张昕竹教授、余晖教授等老师和朋友的指导帮助。本书是我多年来研究工作的总结,感谢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团队中多位朋友的支持和协助:齐鹰飞、姜春海、王建林、陈艳利、李红娟、陈长石、韩超、黄珺仪、王倩倩、曾芸、孙阳、孙敏、胡艳芳、孙艳、王靖、邓菁,这些年轻朋友为本书的完成作出了大小不等的贡献。可喜的是,他(她)们已经成长为东北财经大学规制经济学研究的生力军,相信这个团队未来会取得更多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本书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主编的“产业组织与规制研究丛书”的成果之一,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173032)、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编号:10JJD790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0YJA790204)、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编号:121082)、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编号:WT2010015)等课题的资助。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受益于众多在规制经济学领域作出贡献的学者们,情长纸短,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书中的纰漏与不足之处还请学界同仁不吝指正!

肖兴志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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