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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立基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

ISBN:978-7-5161-5230-0

出版日期:2014-12

页数:345

字数:303.0千字

点击量:11295次

定价: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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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中国当今的时代精神有两大主题,一个是社会呼吁更加健全的法治,另一个是人们呼吁有尊严的生活。从理论上厘清法、人格和自由之间的内在逻辑结构对回应时代精神这两大主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市场化和民主化的当今时代,人们对于自由的研究更多在经济学和政治学等领域,对人格和人格权的研究主要分布在心理学和法学(主要是民法)两个领域。而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人格和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当今注重实证主义研究的中国法学界较为缺乏。

本书的核心论点基于人格的定义,即人格是指以自我规定性的能力为基质的同一性表象。而人格这一定义的根基在于自由。自由从本源上讲是一种自我规定的能力。本体论意义上的法作为一种自由意志的存在,承担着高贵的历史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法哲学必须承担起使人现实地拥有人的尊严和自由、享受“真实法权的人”的使命。本书核心命题的立论根基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性自由观和法哲学。因此,从实践理性和辩证逻辑的方法论上厘清法、自由、人格三者之间内在逻辑关系是本书的主要任务。总的来说,这种内在关系的基本逻辑就是:人格具有形式和内容、表象和本质、主体和客体等既区别又统一的内在结构;这个内在结构使人格具有跨现象界和理知世界的特点。只是在这个内在结构中,表象和本质之间并不是一个平行的关系,而是这样一种关系:在此结构中,本质决定表象,表象呈现出一种时空中的绵延性,即康德所言的号数上的同一性。这一特征的决定因素在于人格性的本质,即自由。自由正是决定人格之成为人格的最本质的规定。自由是什么?根据康德的理论,自由是自行开始一个序列(相对于自然因果律的序列而言)的原因性。本书认为自由是独立于强制而进行自我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所以对人这一主体而言,自由意味着自我规定性的能力。正因为人格的这种内在结构,所以人既不是纯粹经验意义的人,也不是纯粹本体的人,而是“作为人格的人”。就主体性“跨两界”的这一特征而言,人既相对于自然界而存在,也相对于本体界而存在,既相对于他者和他物而存在,也相对于自我而存在,即自在自为的存在。就人格相对于本体界而存在而言,即就人作为本质的存在、自在自为的存在而言,人的自由的特性使得法具有终极关怀的理念从而背负着历史的神圣使命,即追求人的全面的自由和尊严;又因为人格相对于自然界而存在,相对他者和他物的存在,作为一种现实关系的总和而存在,从而使得法具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这一必要性以命令的形式“向着”人格的现象界。正是在规范的现实世界中,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各项其他权利的保障使得那抽象的本质、绝对的原理得以现实化。自由作为一个本质性的规定,还只是一个单纯的起点,一个空洞的开端,一个纯粹的意向,一个抽象而普遍的绝对。而法则是绝对的中介,所以法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现实过程,也就是人格的现实化过程。

从本体论意义上对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进行理论建构还只是作了形而上意义上的追问,我们还必须从实践上回答这一理论何以可能。关于“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解答:

第一,人格与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首先对不同学科(如哲学、心理学和法学)的人格理论进行跨学科比较研究,分析人格的属性和特征,并揭示出人格内在结构。然后明确界定人格的概念:人格的基质为自我规定性(自我规定性内含着自我决定的资格和自我选择的能力),而自我规定性的本质在于人的自由,所以自由是人格的逻辑前提。

第二,法与人格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格内在结构的理论分析,阐述人格表象与人格本质、个体与人格体、个体世界与人格体世界的辩证关系。其中个体与人格体的分离是法之存在的必要条件。人格的绝对价值和终极目的是法之正当性的根基。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的分离成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依据,而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的关联又使得公私法呈现交叉性。在此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主体、人格与人格权,尤其着重分析法律人格的本质要素(如主体资格要素和包含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能力要素)以及人格权、财产权和物权之间的内在关联和本质差异。譬如人格表象的同一性使得法律人格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成为可能,也揭示出人格不具有同一性的人格障碍患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再比如人格表象是主体自我选择的“公开自我”,对于未公开的自我,任何他人都不得擅自侵犯,主体的这种人格权具体表现为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的本质在于“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和“自我决定的自主权”,是人格的内在基质的外在体现和现实化。总之,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外在体现和现实性必须体现在法权意义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第三,自由与法的逻辑结构。通过对自由内在结构的理论分析,揭示为什么法必须将自由作为理念。法的真理在于自由,但第一层次的自由首先是作为一个本质性的命令展示出来的,即自由作为法的理念或终极关怀范导整个法律体系和形式。在此着重比较分析霍布斯和奥斯丁的“强制命令说”,康德的“绝对命令说”,黑格尔的“人格命令说”。立基于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分析法作为本质性的命令必然要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它的实效、外化出它的内容,从而保障人的自由的全面实现。这些内容体现为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核的宪法和各种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第四,就实践论意义而言,构建以“主客体统一”为图式的“人格间交互关联论”的法图景。通过分析出法、人格与自由的内在结构,揭示出法、人格与自由之间有一种分离和统一的辩证逻辑关系。人的自由本质使人具有自主性、能动性、独立性,但这种自主性、能动性和独立性必须建立在规范性之上,并在与他人的交互关系中至少能达到外在的和谐相容。因此,现实的或真实的自由和人格尊严必须在普遍的平等人格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才能实现。

总之,法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一种普遍平等的人格间的交互关联中。法本身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必须与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形成“主客体同一的图式”。所以必须扬弃主客体相互分离的观点,即要么认为法是某种主观意志的人为之物,要么认为法是脱离人的意志的纯粹客观之物。建立在实践理性之上的法律理论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关联和个体之间的交互关系。这种关联论强调法本身不是一种客观实体,而是呈现为关系结构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合体。这样的法才能完成自身神圣的使命:使人现实地获得幸福和人格尊严,人的自由的全面实现才有可能。

本书的特色体现在: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上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研究。具体表现为:

第一,体现了跨学科的理论衔接、突破和创新。首先,本书通过深入分析人格的内在结构,同时吸收心理学和哲学关于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其次,进入法学领域对法律人格和人格权进行深度地理论研究。从法理角度对法律人格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指出法理意义上法律人格与民法意义上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对自由的探索则深入到哲学的相关理论。既要分析自由作为人的本质特性在本体论上对法的意义,又要具体分析自由权的现实化途径。

第二,构建以“主客体统一”为图式的“人格间交互关联论”。通过剖析法、人格与自由的内在结构,揭示出法、人格与自由之间的“分离与统一”的交互运动及其辩证逻辑关系。人的自由本质使人具有自主性、能动性、独立性,但这种自主性、能动性和独立性必须建立在规范性之上,并在与他人的交互关系中能达到外在的一致。因此,现实的或真实的自由和人格尊严必须在普遍的平等人格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才能实现。

第三,采取“跨学科—多维度理论分析构架”的方法论体系。根据本书的研究目标与内容,拟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现象分析学、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等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法,并形成法学、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跨学科—多维理论分析构架”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体系。其中逻辑分析法为主导方法论。本书的内在逻辑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统一。形式逻辑主要采用同一律、排中律、(不)矛盾律。比如人格表象的同一性要符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法的体系和形式也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一贯性和不自相矛盾性。自由要获得持续性同样必须有一贯性和不自我矛盾。但是由于自由的不断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本性和个体处于现实的交互关系中,不同个体不断地在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的分离与统一的辩证关系中突围,这就使得一方面需要规范世界的形成,另一方面规范世界在形成的过程必须符合正当性要求。而规范世界的正当性就是在人格交互的辩证关系中达成的“主体间的合意”。

因此,本书将法的理论建立在实践理性之上,扬弃主客体分离的理论范式,力图既关注法律的现实化和实效性,又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同时也力图关注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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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峰.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立基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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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峰(2014).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立基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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