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门类,可分为声乐、器乐两大类,二者互为前提、相互补充、协同发展,汇成音乐艺术的长河。本书将要探讨的“民族器乐”,无疑也是这条长河中一个重要的支流。所谓“民族器乐”(简称“民乐”
一 民族器乐的文化精神
民族器乐作为一种审美文化形式,无疑是中国文化与哲学的一个符号,洋溢着中国艺术精神,显露出中国艺术的审美品格,同时也展现出其独特的音乐语言形态。一言蔽之,民族器乐是中国文化精神的载体。如前所述,民族器乐不仅包括中国古代器乐及其当代遗存,而且还包括作为“新音乐”的现代民族器乐,是一个庞大、开放的体系,并非一个单一、封闭的体系。这就意味着,民族器乐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综合体,呈现出文化的多元取向。民族器乐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犹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撒落在中原大地、东南沿海、辽东半岛、江南水乡、珠江三角洲等不同的文化区域,分散在汉、藏、蒙等56个民族的文化群落之中,故具有多地域性、多民族性的文化特征。民族器乐根植于民间,散发着泥土的芳香和世俗的气息,堪称民间文化中的奇葩;民族器乐栖息于寺院道观,供奉着天帝神灵,笼罩着宗教文化的神秘;民族器乐还曾寄生于宫廷,或取悦于君主,或服务于朝政,成为宫廷文化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古往今来,民族器乐还是知识分子寄情言志的重要载体。尤其是琴乐,不愧为文人文化的典范。民族器乐还是20世纪中国新音乐的重要层面,作为20世纪中国文化、历史、社会生活变迁的缩影,具有鲜明的现代文化精神。总之,民族器乐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差异,呈现出民间文化的丰富多彩,宗教文化、宫廷文化的超凡脱俗,文人文化的优雅与内敛,还有现代文化的热烈与开放。乐器是有生命、有灵性的,乐器和它所发出的声响,作为一种音乐文化形态,更是具有生命的。正如一位论者所言:“乐器虽然不会说话,但是通过测音、记录、分析,以及对相关文化遗迹和历史文化知识的了解,这些乐器就会告诉我们很多东西。因为,这些音乐的物化形态,以不同的方式,凝聚着音乐文化的诸种观念上、心理上的东西。”
(一)作为地域文化的民族器乐
中国文化是以华夏文化为中心的,或者说是以中原汉文化为中心的,但自古以来,中国文化又体现出“一点四方”的格局。正如一位论者所言:“‘一点四方’的结构以中原汉文化为本位,把周围的四方称为蛮夷。”
(二)作为民族文化的民族器乐
这里所说的“民族器乐”无疑是“复数”的,但这里的“民族文化”或“民族”则是“单数”的。这就意味着,本书讨论的“民族器乐”也可理解为中国56个民族的器乐的总和。其实,自古以来,民族器乐就是多个民族的器乐艺术的总和;或者说,民族器乐是中国不同民族的器乐艺术相互交融的结果。如汉魏鼓吹作为一种器乐形式,即中原仪仗音乐与北方游牧民族音乐相融合的产物;隋唐时期作为“燕乐”的“七部乐”、“九部乐”、“十部乐”中的器乐则可理解为不同民族(甚至还有外族)的器乐艺术的总和,其中的“燕乐大曲”(唐大曲)的伴奏乐队就包括龟兹乐队、西凉乐队等周边少数民族的乐队。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乐器,故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器乐,每个民族的器乐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汉族器乐历史悠久,少数民族的器乐同样也经历了数千年的历练,大量考古发掘就可证明这一点。例如,新中国成立后在云南境内发掘的大批古代少数民族墓葬(如晋宁石寨山、江川李家山、祥云大波那等墓葬)中就有古代云南少数民族乐器及器乐演奏的图像,进而也不难获悉有关器乐的相关信息。一位论者曾指出:“据初步研究,这批精致的乐器,是我国战国至汉代生活在云南滇池、抚仙湖、洱海一带的古‘昆明族’、‘滇族’和‘白族’的音乐文化遗存。这些丰富的乐器和器乐场面,证明了处于奴隶时代的云南各民族音乐文化的繁荣,还可以看到古代西南各族乐器与中原华夏民族乐器的频繁交流关系,为我们探索研究至今生活在这一地区的白、彝、傣、哈尼、佤族等兄弟民族器乐发展的历史渊源提供了珍贵的材料。”
(三)作为世俗文化的民族器乐
作为中国传统器乐的合奏形式(如丝竹乐、鼓吹乐、吹打乐等)及其诸乐种,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今天仍能感受到的,大多属于民间音乐范畴,是在民间文化的沃土中孕育出来的音乐,故具有浓郁的世俗文化精神。这种作为世俗文化形式的乐种,与广大民众的生活模式、精神状态、宗教信仰息息相关,因而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就其功能而言,这些乐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娱乐性的,表演者通过音乐娱人、娱己,并带有陶冶情操的目的,这主要是作为“丝竹乐”的乐种(如江南丝竹、广东音乐等);另一类则是用于各种民间仪式与祭祀的音乐,这主要是作为鼓吹乐、吹打乐的乐种。后一类乐种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在仪式与祭祀活动中烘托气氛、规范程式的功能。这些仪式与祭祀活动主要就是“红白喜事”(婚嫁、丧葬)以及农事和祭祀节日上的各种仪式。不难发现,在许多地区,“红白喜事”作为一种礼仪,具有一定的程式。而这种程式也都是通过音乐来规范的。大多数民间吹打乐、鼓吹乐都与这种“红白喜事”结下了不解之缘,不知道是这种婚嫁丧葬礼仪带来了民间吹打乐、鼓吹乐,还是吹打乐、鼓吹乐带来了婚嫁丧葬的礼仪。在农事节日、祭祀节日中,民间吹打乐、鼓吹乐也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用于娱乐的,还是用于祭祀的,表达的都是一种世俗文化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基于政治或宫廷文化的“宏大叙事”。这正如一位论者所描述的:“中国的器乐承担着两个功能:一个是红白喜事的音乐,是民俗音乐,是老百姓离不开的,是生活中发生大事时用的音乐,这是民间的礼仪音乐,是社会性的;一个是给地方戏曲伴奏用的,是娱乐性的。”
(四)作为宗教文化的民族器乐
宗教也是一种文化。中国传统器乐中不乏产生于寺庙、道观的器乐形式(如北京智化寺、山西五台山佛教音乐中的器乐,武当山道教音乐中的器乐等)。这种作为宗教文化形式的器乐,作为中国宗教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也充满了宗教文化精神。中国宗教音乐主要有佛教音乐与道教音乐。在器乐艺术中,与佛教相关的器乐主要有:北京以智化寺为中心,包括地藏寺、夕照寺、关帝庙、火神庙等十多个寺院的佛事音乐,这即所谓的“中国佛教京音乐”。
(五)作为宫廷文化的民族器乐
作为宫廷文化的器乐艺术,在中国音乐历史长河中曾写下了辉煌的一页。早在先秦时代,钟鼓乐作为一种礼乐,就展现出宫廷器乐的辉煌。钟鼓之乐或用于祭祀,或供君主享受,体现出宫廷文化特征。《吕氏春秋·仲夏记》中曾有这样一段文字:“作为侈乐、大鼓、钟、磬、管、箫之音,以距为美,以众为观;叔诡殊瑰,耳所未尝闻,目所未尝见,务以相过,不用度量。”这里描述的就是当时夏、商君王享受音乐的情况。至周代,这种钟鼓乐在宫廷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与“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典型的宫廷文化形式。更重要的是,用乐有着严格的规定,如何用乐首先必须符合“礼”的规范。比如说,在皇室和各级官员的音乐享用中,乐器的悬挂和摆放、乐器的数量及演奏的乐曲,都有严格的等级之分。《周礼·春官·大司乐》中曾记有:“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这段文字所描述的就是关于钟磬等乐器的使用规定:帝王可四面悬挂乐器,诸侯只能三面悬挂乐器,卿大夫之类的官员只能挂两面,士则只能挂一面。若是违反此规定,就被视为“非礼”。这种基于“礼”的用乐制度,充分反映了宫廷文化中“礼”的精神实质。汉魏时期的鼓吹,作为一种器乐合奏形式,也具有浓郁的宫廷文化色彩。“鼓吹,本军旅之音,马上奏之”,但形成后就被用于宫廷政治活动,如其中的“黄门鼓吹”用于“天子宴群臣”,“骑吹”用于“天子御驾”。隋唐五代至宋元明清,鼓吹乐得以继续发展,但作为宫廷文化的性质未变。至宋代,鼓吹乐被称为“随军番部大乐”。据《武林旧事》记载,宋代的鼓吹乐队编制颇为庞大,乐工达50人之多。经宋、元、明三代直到清代,鼓吹演变为卤簿乐、前部乐、行幸乐、凯旋乐,统称为“饶歌乐”。
(六)作为文人文化的民族器乐
作为文人文化的器乐艺术,其杰出代表无疑是琴乐。琴乐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但在这三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琴乐的发展和传播却局限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这个圈子就是中国历代的知识分子阶层。由于演奏风格、艺术观点的不同,中国历史上曾有许多琴派,如唐代的“沈声”、“祝声”,宋元明清的浙派、虞山派、广陵派,近代的浦城派、泛川派等诸派。然而,构成这些流派的琴家都属于知识分子阶层,不仅如此,操琴也是知识分子阶层抒发感情、韵物言志的一种方式,故许多琴曲也流露出一种知识分子气息。总之,琴乐是一种典型的文人音乐,是文人文化在中国音乐中的集中表现,体现了以人格或人生态度为中心的文人文化精神。“文如其人”,音乐亦如此,琴乐更如此。比如说,魏晋琴乐正是“魏晋风度”的一种表现,所体现出的正是这一时期以“竹林七贤”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的人格精神。“狂”与“逸”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两种人格特征
(七)作为现代文化的民族器乐
所谓作为现代文化的器乐艺术,即“五四”以后在中国现代文化氛围中产生的,作为新音乐的“中国现代民族器乐”。这里不妨从刘天华谈起。“五四”以后,“中国现代民族器乐”首推刘天华的二胡曲。刘天华是“国乐改进”的提出者和实践者,因此其二胡曲借鉴了小提琴的一些演奏技巧,并在音乐创作中吸取了西方专业音乐的作曲手法,具有新音乐品格,其现代文化精神显而易见。笔者以为,刘天华的“国乐改进”是中国传统器乐现代化的起点,并使中国传统器乐局部实现了现代转型。应当承认,这种“现代化”从主观上并非对中国器乐文化传统的放逐,但客观上却使得民族器乐在20世纪展现出一种与中国传统器乐所不一样的面貌,并在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与传统的疏离。这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民族器乐得以基于“十二平均律”,比照西方管弦乐器的性能和形制进行“改良”,比如说笛子、琵琶、笙、阮、筝等多种民族乐器都曾接受了“改良”,这种“改良”首先是要使这些乐器能演奏“十二平均律”之下的音乐作品,并实现自由转调;其次是增大乐器音量,使演奏更便捷;再次就是将其“系列化”(或者说“族化”)以适应重奏、合奏的需要,比如说,胡琴经过改造,就出现了高胡、二胡、中胡、低胡等“系列胡琴”。这种“改良”的确使一些乐器的性能更为优良,同时也增大了乐器进行艺术表现的可能性,但却失去了原有的文化根性和审美意蕴。二是民族乐队得以基于西方管弦乐队的编制和舞台摆放形式进行“重组”。新中国成立后广泛出现的民族管弦乐队正是这种“重组”的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民族管弦乐队中的乐器及其数量和分组,乃至在舞台上的摆放完全仿效了西方管弦乐队。这种民族管弦乐队与传统乐队在组合形式和表现性能上大相径庭。三是民族器乐的体裁形式、音乐语言得以基于西方专业音乐体裁形式、作曲技巧进行“创新”。毋庸置疑,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专业音乐创作的民族器乐创作,在极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作曲技法,例如,民乐协奏曲、民族管弦乐以及现代民族室内乐,都是借鉴西方音乐体裁形式的结果。在音乐语言(旋律、和声及调性、对位、音色、曲式)上对西方音乐的借鉴更显而易见,例如,在许多民乐作品的旋律中,已看不到传统器乐的旋律手法(“重复”、“连缀”、“分解”等),而只有主题动机贯穿发展的手法;其和声也完全是三度叠置的,并保持着西方调性功能和声的连接原则;在曲式结构上则更采用西方“三部性”结构原则;在配器上更仿效了西方管弦乐队的乐器法和配器法。综上所述,这种“改良”、“重组”、“创新”,使民族器乐在20世纪局部实现了现代转型,进而具有了现代文化精神。当然,从题材内容上,作为新音乐的中国现代民族器乐也承载着与传统器乐所不同的精神内涵,显露出对现代社会生活的观照,这也是中国现代民族器乐中现代文化精神之所在。
民族器乐有其独特的生存语境、文化传承及历史发展,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和精神载体,与中国艺术、中国文化、中国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20世纪民族器乐已部分实现了现代转型,但即使在这种转型后的现代民族器乐中,我们仍能感受到中国文化精神的存在。民族器乐是解读中国文化的一个窗口,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将看到中国文化的浩瀚无际,领悟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置身于民族器乐的海洋,我们还能体味到中国人的精神,找到我们自己,并获得一种文化归属感。
二 民族器乐的物质基础
民族器乐历史悠久、风格多样,具有深邃、丰厚的人文传统,承载着复杂的文化精神。但任何一种艺术形式,最终都呈现为一种“物态化”形式,都有其物质基础,民族器乐也不例外。正如袁静芳在《乐种学》中所说的:“乐器、乐队组合形式以及乐谱是乐种存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一)民族乐器的种类与角色
谈到乐器的种类,首先就涉及一个分类的问题,而分类的问题首先又在于分类原则,或者说分类的依据。大家都知道,中国很早就有了乐器分类法,早在《周礼·春官》中就有“金、石、土、革、丝、木、匏、竹”的“八音”分类法,这显然是根据制造乐器的物质材料为依据进行分类的。在现代,这种以乐器物质材料作为分类依据的分类法并不多见,而多以演奏方式、乐器发音机制作为分类依据,或者是二者的结合。1914年,德国音乐学家萨克斯(Curt Sachs,1881—1959)与霍恩波斯特尔(E.M.von Hornbostcl,1877—1935)曾在《乐器分类法》一书中对维克多·查尔斯·马伊龙(V-C.Mahillon,1814—1924)于1888年根据乐器发音机制提出的乐器分类法进行了改进,将乐器分为体鸣乐器、膜鸣乐器、气鸣乐器、弦鸣乐器四大类。1940年,萨克斯又加上电鸣乐器,使之成为五大类—“现代分类法”,这被认为是科学的分类法。对于中国乐器(也就是“中国传统乐器”,即本书所说的“民族乐器”)而言,这种“现代分类法”也是适用的(当然,“中国传统乐器”或“民族乐器”中并没有电鸣乐器),这就是说,民族乐器也可分成体鸣乐器、膜鸣乐器、气鸣乐器、弦鸣乐器四个大类。但在此,笔者仍将民族乐器约定俗成地分为吹奏乐器、拉弦乐器、弹弦乐器、打击乐器四大类。据有关学者统计,见之于各类文献的中国传统乐器有500多种,其中常用于演奏的乐器有200多种,而最常用的又有70多种。
吹奏乐器:笙
芦笙(芦笙、排笙、芦笙筒)
葫芦笙
葫芦丝
箫
笛
巴乌
管(管、双管)
唢呐
拉弦乐器:二胡
高胡
中胡
革胡
大筒
四胡
京胡
马骨胡
板胡
椰胡
坠子(坠子、坠胡)
马头琴
艾捷克
萨它尔
牛腿琴
弹弦乐器:琴
瑟
筝
伽椰琴
扬琴
卡龙阮
琵琶
月琴
柳琴
侗族琵琶
三弦
考姆兹
札木聂
弹布尔
独尔它
热瓦普
冬不拉
打击乐器:堂鼓
缸鼓、定音缸鼓
排鼓
纳格拉(铁鼓)
达卜
铜鼓
细腰鼓(壮族蜂鼓、瑶族长鼓、朝鲜族长鼓)
腰鼓
象脚鼓
板鼓
书鼓
八角鼓
渔鼓
大锣
小锣
锣
云锣
十面锣
铙、钹
碰铃
梨花片
萨巴依
拍板
梆子
简板
竹板
木鱼
四大类乐器,一共77种。
独奏乐器 独奏乐器可广义地理解为作为独奏的乐器,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演奏器乐独奏曲或协奏曲的那种乐器,如演奏琵琶独奏曲《十面埋伏》的琵琶、演奏二胡协奏曲《长城随想》的二胡;其二是指在器乐合奏或在乐队中演奏独奏声部的那种乐器。这里主要是指前一种意义上的独奏乐器。从理论上说,任何一种乐器都可以作为独奏乐器,但由于每种乐器性能的不同,其自身发展状况也不一样,再加上审美传统的制约,故在音乐实践中,并不是每种乐器都有可能成为独奏乐器。从实践上看,一件乐器成为独奏乐器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件乐器本身需要定型,并具有较稳定的性能和较强的艺术表现力;二是需要一批专事这件乐器的演奏家;三是需要有为这件乐器创作的独奏曲。纵观民族器乐的漫长发展历程就不难发现,在中国传统乐器中,常作为独奏乐器的有笛、笙、箫、管、唢呐等吹奏乐器,二胡、高胡、京胡、板胡、马头琴等拉弦乐器,琴、筝、扬琴、琵琶、柳琴、三弦等弹弦乐器。但上述这些乐器作为独奏乐器的时间是各不相同的。许多音乐考古发现告诉我们,人类最先使用的乐器可能是打击乐器,因为可以充当打击乐器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到新石器时代以后的上古时期才有了专门的打击乐器。其次是吹管乐器,正如前面所说的,河南舞阳贾湖骨笛的出土就表明人类使用吹管乐器的历史离我们已十分久远,贾湖骨笛的年代甚至可以作为中华大地音乐文明的起点,这足以说明吹管乐器具有悠久的历史。至夏商周,吹管乐器的制造已有了较高的水平,并在“钟鼓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接着便是弹拨乐器,即琴瑟琵琶之类。最后出现的才是拉弦乐器。至于说各种乐器作为独奏乐器的时间,与上述各类乐器被广泛使用的时间也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根据相关历史文献的记载,最早成为独奏乐器的是琴(今人所说的古琴),接着是笛,再就是琵琶、筝、扬琴,最后是胡琴,再往后才是唢呐、阮以及各种打击乐器等。有趣的是,人类最先使用的乐器可能就是打击乐器,但最后成为独奏乐器的也是打击乐器。当然,据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已有一些著名的打击乐演奏家,如唐代的李龟年就是一位出色的羯鼓演奏家。但却没有打击乐独奏曲的记载,故羯鼓尚不可作为一种独奏乐器。的确,中国古代已有许多乐器都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条件,但却没有其独奏曲,故不能将其视为独奏乐器。打击乐器长期以来没有成为独奏乐器,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国传统的打击乐器都不能演奏出音高。直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才有了一些打击乐独奏曲,如手鼓独奏(如阿不力孜·阿合奇的《庆丰收》、买买提明的《欢乐的节日》)、梅花鼓独奏(如孙尔敬、安志顺创作的《双龙戏梅》)、云锣独奏(如徐景新的《钢水奔流》)等。传统打击乐器不能演奏出音高,故将其用作独奏自然就显得单调。也许是由于这个缘故,新时期还出现了供一位演奏家演奏多件打击乐器的“组合打击乐”(如周龙的《打击乐三折:戚·雩·旄》)。因此,当代的打击乐独奏曲通常是就演奏者的独立性而言的。
主奏乐器 笔者认为,如果一件乐器在器乐合奏中起主导作用,那么这件乐器就可称为主奏乐器。袁静芳在《乐种学》中说:“绝大多数乐种(不是所有的乐种)在乐队组合中,各件乐器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往往有一件乐器在乐队演奏中居主导地位,我们称它为主奏乐器。也就是说,主奏乐器是在乐种乐队编制中居主导地位的乐器。”
鼓笛系乐种:西安鼓乐
十番鼓
十番锣鼓
笛套古乐
笛套大锣鼓
笛套苏锣鼓
笙管系乐种:北京智化寺京音乐
河北音乐会
晋北笙管乐
大相国寺音乐
辽宁笙管乐
山东笙管乐
琵琶系乐种:北方弦索
福建南音
潮州细乐
木卡姆
唢呐系乐种:吉林鼓吹乐
辽宁鼓吹乐
鲁西南鼓吹乐
陕西关中鼓吹乐
新疆伊利鼓吹乐
潮州大锣鼓
胡琴系乐种:二人台音乐
江南丝竹
潮州弦诗
广东音乐
云南洞经音乐
鼓钹系乐种:西安打呱社
上海小锣鼓
土家族大镏子
威风锣鼓
绛州锣鼓
太原锣鼓
从这里就不难发现主奏乐器对于一个“乐种系”、乐种的意义。关于其中每一乐种的艺术特征,在此就不详述。
定律乐器 所谓定律乐器,即决定乐种(或一种器乐体裁形式)宫调体系的乐器。
特色乐器 这里所说的特色乐器,也有两层意义。一是就某个特定乐种(或一种器乐体裁形式)而言的。对于特定乐种(或一种器乐体裁形式)来说,主奏乐器、定律乐器在一定意义上就可看做其特色乐器。例如,在广东音乐中,高胡就是一个特色乐器,没有高胡,这一乐种的特色也许就不复存在了,因为高胡已成为广东音乐的“文化标识”,或者说是一个“文化符号”。这里着重要说的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特色乐器,即那种具有特殊音乐表现意义的乐器,而非民族乐队中那些不常见的乐器。这就意味着,这里说的特色乐器并不是一个“配器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美学、文化学意义上的概念。一般说来,如果一件乐器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或时代特色、性格特征,那么这件乐器就可能是一件特色乐器。例如,巴乌作为一件流传于云南彝、苗、哈尼等少数民族的吹管乐器,就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管作为一件流传于北方的乐器,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因此,当我们听到一首用巴乌演奏的乐曲时,所联想到的自然是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景观;当我们听到一首用管演奏的乐曲时,所联想到的就自然是北方的文化景观。
由此可见,许多乐器已成为一个地域文化的“标识”。也正因为如此,像巴乌作为一件西南少数民族乐器,一般都用在表现西南少数民族风情的乐曲之中,并将其音乐和音色作为一种“语义性”的因素,以向听众作题材内容等方面的提示。有些乐器往往被人们赋予了时代特色和性格特征,比如说,埙总是用来表现远古或古代情怀的,再比如说,二胡就其音色而言,似乎总有一种悲情,故二胡更适宜于演奏一些“哀弦怨曲”(如《二泉映月》、《江河水》)。在现代创作的民族乐器作品中,作曲家们也正是通过一件乐器本身所固有的(或被赋予的)特定文化内涵和审美意义,凸显了音乐的地域文化特色、时代特色和性格特征。
(二)民族乐队的种类与构成
民族乐队作为民族器乐的物质基础,其种类繁多,构成或组合方式(分组及编制)也各不相同。前面已说过,民族器乐是“中国传统器乐”和“中国现代民族器乐”的总和,“中国传统器乐”即中国古代器乐及其当代遗存—民族民间器乐;“中国现代民族器乐”则是“五四”后为中国乐器创作的新音乐。但无论是“中国传统器乐”还是“中国现代民族器乐”,其中都包括大量的“乐队音乐”,故民族乐队在极大程度上已成为民族器乐的存在前提。这就意味着,正是民族器乐的多样性决定了民族乐队的种类及构成的多样性。不难发现,在中国古代宫廷音乐生活中,器乐虽然未能像歌舞那样受宠,但仍是满足宫廷及皇室音乐享受的重要形式,更重要的是,器乐(主要是“鼓吹”)还作为一种宫廷仪式音乐,在历代政治生活和军事斗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宫廷乐队是古代乐队中的重要种类,寺庙、道观也是民族器乐重要的生存空间。在那里,民族器乐作为一种仪式音乐,满足了宗教法事活动的需要,因此,宗教乐队也是一种重要的民族乐队。当然,更重要的是民间乐队,因为民间乐种(或体裁形式)遍布中国各个地域文化圈,并都拥有自己独特的乐队。还应看到的是,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五四”运动以后,伴随着民族器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各种不同形式的现代民族乐队也出现在中国的音乐舞台上。这主要就是借鉴西方器乐体裁形式的现代民族乐队,包括不同形式的重奏乐队(或室内乐队)和管弦乐队。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最近十年中,民族器乐也受到了流行音乐的侵蚀,流行音乐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审美观向民乐界的渗透,使一种标新创奇的流行乐队也频繁地出现在当下的音乐生活之中。故笔者认为,民族乐队至少包括宫廷乐队、宗教乐队、民间乐队、现代乐队、流行乐队等不同的种类。
宫廷乐队 中国古代,由于统治阶级过于追求音乐享受,故历代宫廷器乐都极为可观,进而就留下了形式各异的宫廷乐队。周代钟鼓乐队就相当可观。1978年湖北随县出土的曾侯乙墓乐器即周代钟鼓乐队的缩影。不难发现,周代的“金石之声”的物质基础,正是这种以青铜器(编钟)和石器(编磬)为主体的钟鼓乐队。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周代这个“礼乐”时代,乐队的编制(数量)和摆放方式还必须符合“礼”的规范,从这里也不难发现乐队对于这种钟鼓乐的重要性。秦汉时期则出现了“丝竹之乐”,故有以瑟、竽为主体的丝竹乐队。
宗教乐队 宗教乐队即用于宗教法事活动的乐队,主要是佛教音乐中的乐队和道教音乐中的乐队,姑且称作“佛教乐队”和“道教乐队”。由于佛教和道教在教旨、文化上的差异以及法事活动程序的差异,故“佛教乐队”与“道教乐队”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这首先是在法事活动中的功能不同,其次是运用方式(用乐方式)、运用场合的不同。也正因为如此,“佛教乐队”与“道教乐队”所用的乐器及组合方式都存在着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佛教乐队”还是“道教乐队”,因为教派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寺庙或道观的不同而分别展现出不同的特点。就“道教乐队”而言,“全真道”的乐队与“正一道”的乐队就展现出不同教派导致的差异。不同道观由于位于不同地区,处于不同的地域文化环境之中,故其乐队在乐器及其组合上就有所不同。例如,武当山道教乐队与山西龙门道教乐队就不尽相同。很显然,这种不同大多是由于作为地域文化的民间音乐的影响所致。不仅如此,不同道观也因为其规模的大小、影响的大小,其乐队也展现出乐器和组合方式上的不同。由于佛教和道教是中国最主要的宗教,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广泛传播,因此,“佛教乐队”与“道教乐队”种类繁多,并展现出各自的特色(见表绪-1
表绪-1 佛教、道教乐队及其乐器
续表
民间乐队 民间乐队的种类和构成更为复杂,其组合形式更为多样,因为这些乐队与民间丰富多彩的乐种(或器乐体裁形式)联系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不同组合形式的乐队决定了一个乐种(或器乐体裁形式)与另一个乐种(或器乐体裁形式)的不同。如果将民间乐队分为弦索乐队(全部用弦乐器)、丝竹乐队(以某一两件弦乐器、管乐器为核心)、鼓吹乐队(以一件管乐器为主,其他管弦乐器、打击乐器为辅)、吹打乐队(管弦乐器与打击乐器并重)、锣鼓乐队(全部用打击乐器),那么这些丰富多彩的乐种就与这不同种类的乐队构成了一种对应关系(见表绪-2
表绪-2 民间乐队及其乐器组合
续表
现代乐队 这里所说的现代乐队,指“五四”运动以来受西方音乐影响并在构成及乐器组合形式上仿效西方管弦乐队、室内乐队的民族乐队。20世纪20年代以后,伴随着民族器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一些专事民族器乐的音乐家开始借鉴、吸取西方管弦乐队的经验,探索民族乐队的新形式,于是中国音乐舞台上逐渐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乐队。其中,一些乐队在构成和乐器组合形式上类似于西方管弦乐队,这种乐队即所谓“民族管弦乐队”(Chinese traditional orchestra)。1920年,“大同乐会”成立,并建立了“大同乐会乐队”。“大同乐会乐队”的组建本来是为了实现“大同乐会”复兴中国古代雅乐之理想,但这些实践后来却成为中国人仿造西方管弦乐队探索、建立“民族管弦乐队”的起点。20世纪30—40年代,这种由中国乐器组成的“民族管弦乐队”主要有创建于1935年的“中央电台音乐组国乐队”、创建于1941年的“中国管弦乐队”、创建于1944年的“福建音专国乐队”。
流行乐队 流行音乐与古典音乐的结合,或流行音乐对古典音乐的影响,或古典音乐的流行化,流行音乐与古典音乐之间的“跨界”(Crossover),是20世纪最重要的音乐现象之一。在这一“跨界”现象中,“始作俑者”始终是流行音乐。21世纪许多音乐现象都表明民族器乐也未能避免流行音乐的“侵蚀”,这首先便是2001年“女子十二乐坊”的出现。“女子十二乐坊”(12 Girls Band)是一个由13人组成的乐队,这个乐队中有传统的民族器乐二胡、琵琶、古筝、扬琴、笛子、笙等,也有一些不常见的民族乐器(如箜篌等),甚至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乐器(如吐良、独弦琴等),其低音乐器和打击乐器则是由电子乐器替代。“女子十二乐坊”演奏的所谓“新民乐”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器乐,而是具有十分明显的流行音乐风格,演奏过程中也大量加入了流行音乐的舞台表演动作;其演员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乐手,而呈现出形如流行歌手的年轻女性形象;其表演的舞台也五光十色、绚丽多彩,更重要的是,“女子十二乐坊”的艺术活动完全商业化了,并完全采取了流行音乐的推广和传播方式。总之,“女子十二乐坊”的音乐是一种作为“视觉音乐”的流行音乐,因此笔者认为,“女子十二乐坊”是民族器乐与流行音乐之间的“跨界”艺术形式,姑且作为“现代民族”中的一种;“女子十二乐坊”作为一个民族乐队,实质上就是一个“流行乐队”,姑且视为民族乐队中的一种。
(三)民族器乐的谱式及乐谱
民族器乐的谱式多种多样,几乎涉及所有中国传统音乐谱式,当然也涉及简谱和国际通用的五线谱。众所周知,中国传统音乐的谱式种类繁多,有学者将中国传统音乐的谱式和记谱法分为“两种三类”,“两种”即“非书面记号谱”和“书面记号谱”,“三类”即“图形谱”、“数字谱”和“文字谱”。
工尺谱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最为常用的谱式,因用“工”、“尺”等汉字记录音名而得名。工尺谱历史悠久,据1900年一名名叫王圆录的道士在敦煌千佛洞(第16窟)发现的唐明宗长兴四年(933年)“唐人大曲谱”抄本可知,工尺谱的前身就是“燕乐半字谱”。这个抄本记录了从晚唐至五代的25首乐曲,其中主要就是“唐人琵琶曲”。至宋代,这种“燕乐半字谱”发展为“俗字谱”;至明清,“俗字谱”最终演变为工尺谱。“工尺谱是在唐代燕乐半字谱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经宋代俗字谱、管色应指谱等的衍进,于明清时期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得到普及。”
有了谱式和记谱法,就有了乐谱。民族器乐的乐谱浩如烟海,仅是传统器乐的乐谱就可谓汗牛充栋,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琴谱和琵琶谱。前面已说过,最早使用文字谱的琴曲是《碣石调·幽兰》,此后,用文字谱、减字谱记谱的琴谱越来越多,记录着自汉代以来的数百首琴曲。一位论者曾说:“目前所见古琴谱包括刻本、稿本和有完整体系的转录本达一百五十余种,其中不同标题的琴曲有七百之多,如果包括同曲的各种版本便有琴曲三千首以上,是一笔非常丰富的遗产。”
三 民族器乐的形态特征
民族器乐无论作为一种传统音乐,还是作为一种“新音乐”,其形式要素无非曲调、节奏、节拍、调式、调性、织体、曲式等,但也有其独特的一面,尤其是作为传统音乐的民族器乐,其独特性更为显著。综观传统器乐形态不难发现,其旋律手法最具特点。中国传统器乐虽然不乏多声部形态,但主要还是一种线性形态。这就意味着,旋律仍是传统器乐最主要的音乐要素,仍是最主要的艺术表现手段。正因为如此,传统器乐的旋律极富变化,并展现出具有独特艺术魅力的旋律发展手法。中国传统器乐的宫调思维也极为独特,调式与调性的转换与西方音乐的调性思维有着较大的区别。中国传统器乐富于音色变化,每种乐器都有其独特的音色手法,并都注重“单个音的音过程”。中国传统器乐的曲式结构也不无独特之处,这不仅在于它展现出不同于西方音乐的结构外形,而且其内在“结构力因素”也与西方音乐有所不同。这里简要探讨中国传统器乐的旋律手法、宫调思维、音色手法和曲式结构。
(一)旋律手法
旋律手法(旋律发展手法),简单理解,就是音乐中旋律形成的内在逻辑或内在机理。用西方曲式学或音乐分析的概念来说,所谓旋律手法,也就是音乐材料的发展手法。大家都知道,旋律(曲调)是音乐的灵魂,旋律手法则是音乐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对于注重线性思维的中国传统器乐而言,旋律就更为重要,旋律手法也是其最主要的艺术特征。那么,民族器乐中那些绚丽多姿的旋律究竟是怎样构成的呢?许多学者对此都进行了精当的梳理和总结。李西安、军驰的《中国民族曲式》认为,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旋律发展主要有七种手法:变奏法、反复分裂法、旋律对答法、引申法、承递法、垛句法、拆头与梅花拆法;
1.重复
这里所说的“重复”,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重复”,而是一种广义的“重复”。在旋律发展中,只要再次出现前面已出现过的音乐段落(或片段),即可谓之“重复”。就这个意义而言,这种作为旋律发展手法的“重复”主要有以下三种:完全重复、部分重复、变化重复。
完全重复 所谓完全重复,即一种重叠。这种完全重叠式的重复,作为一种较简单、原始的旋律发展手法,在中国传统器乐中十分多见,即民间所说的“句句双”。关于这种完全重复的旋律手法,我们从一些传统乐曲的标题中就可窥见一斑。如山东唢呐曲《大句句双》,广东音乐《双声恨》、《双飞蝴蝶》等乐曲中都有一个“双”字,而这个“双”字就表明其中存在一种“句句双”的旋律发展手法。这种完全重复不仅是“句句双”的乐句重叠,还是乐节重叠和乐段重叠,这即袁静芳《乐种学》中说的“节重叠”、“句重叠”和“段重叠”。其中乐句重叠,从理论上说其结构图式为:
(a+a)+(b+b)+(c+c)+(d+d)+…
例如,广东音乐《双飞蝴蝶》中就存在这种“句句双”
谱例1 广东音乐《双飞蝴蝶》
部分重复 顾名思义,所谓部分重复,即旋律发展过程中部分地再现前面已出现过的音乐材料。如果说上述完全重复在使音乐获得材料统一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旋律发展的呆滞感,那么这种部分重复不仅带来了音乐材料的贯穿统一,而且还通过引入新材料所形成的对比,使旋律发展有所变化。在中国传统器乐曲中,这种部分重复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垛句”。“垛句”作为一种旋律的发展变化手法,就是将已呈示过的旋律中的片段进行重复。其具体手法是,在旋律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使一连串的短小乐节、乐句在节奏组合、结音上相对一致,并使这些短小乐节或乐句置于旋律的结构点上,如句末或一乐段的末端(例如,浙东吹打《大辕门》中存在这种情形)。第二,循环。循环就是使一个相对固定的短小乐句在旋律发展变化过程中作有规律的穿插。例如,扬州民间乐曲《龙船》中就有这种循环。
A+b+c+b+d+b+e+b+…
这里,b是固定乐句,作循环再现,类似于西方回旋曲式中的叠部。当然,在许多乐曲中,这种固定乐句虽然常处于固定状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再现有时也可以是一种变化的再现;同样,循环的周期性(规律性)有时也不那么严格。第三,“合”。在中国传统器乐中,“合”有三种形式:“合头”(换尾)、“合尾”(换头)、“合头合尾”(换身)。这里“合”的部分,就是重复部分,这种三种部位的“合”,都构成了音乐材料的部分重复。所谓“合头”,即乐曲每段开始处的曲调(曲牌)保持不变;“合尾”,即乐曲每段结束处的曲调(曲牌)保持不变;所谓“合头合尾”,则是使乐曲每段开始处、结束处的曲调(曲牌)都保持不变。这种“合”,从理论上说,其结构图式分别为:
【合头】
A(x+a+b+…)+B(x+c+d+…)+C(x+e+f+…)…
【合尾】
A(a+b+…+x)+B(c+d+…+x)+C(e+f+…+x)…
【合头合尾】
A(x+a+…+x)+B(x+b+…+x)+C(x+c+…+x)…
这种“合头”、“合尾”、“合头合尾”在中国传统器乐曲中是多见的,锣鼓乐中更是屡见不鲜。还需指出的是,在中国传统器乐曲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曲牌(或某一特定曲牌)作为一个结构段落,往往可作为某一乐种所有套曲的序奏部分,从而使这些套曲存在一种“合头”的现象。同样,一些曲牌(或某一特定曲牌)作为一个结构段落,也可作为某一乐种所有套曲的尾奏部分,从而使这些套曲存在一种“合尾”的现象。
变化重复 所谓变化重复,就是旋律发展变化过程中,变化地再现前面已出现过的音乐材料(曲调、曲牌、音乐主题、主题动机)。不难看出,在中国器乐曲中,这些旋律手法就是变奏。变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疑是一种复杂的旋律发展手法。李西安、军驰在《中国民族曲式》中将变奏分为“加花变奏”(“原板变奏”、“增减板变奏”)、“叠奏”、“自由变奏”三种形式;
图绪-1
谱例2 辽南鼓吹乐唢呐曲牌《哭皇天》
2.连缀
如果说重复是一种以相同材料的再现、展衍为主的旋律发展手法,那么连缀则是一种以不同因素的对比为主的旋律发展手法。如果说重复强调了音乐材料的协调统一,那么连缀则强调了音乐材料的对立统一,即所谓“和而不同”。这种连缀的旋律发展手法主要有三种。第一,“扣”。“扣”即“连环扣”,也叫“承递”,是一种“顶真”式的旋律手法。就是使后一部分的开始与前一部分的结尾相同,如此下去,可一次,也可数次,一环扣一环,紧密衔接。其中相同的部分可以是一个音,可以是一个乐节,也可以是一个乐句。这就意味着,这种“连环扣”、“顶真”式的旋律进行,可以是乐节与乐节之间的承递,也可以是乐句与乐句之间的承递,还可以是乐段与乐段之间的承递。
3.分解
分解作为一种旋律发展手法,就是在一个完整的乐段或一首完整的乐曲中插入一个对比性新材料,从而使这个完整乐段或乐曲得以分解,并分为两个或数个部分。在中国传统器乐中,这种分解主要是“拆”和“解”:第一,“拆”。这种手法,俗称“拆头”,在民间较普遍,在吹打乐中尤为多见。这里所加入的新材料往往是插入“中板”或“快板”旋律中的一段或数段锣鼓乐。其中,分割中板旋律的“拆”称为“中拆”,分割快板旋律的“拆”称为“快拆”。“拆”作为一种旋律发展手法,其目的主要是突出音色的变化和对比。在苏南十番鼓、十番锣鼓中,“拆”得到了充分展现,有插入2拍锣鼓乐的“半拆”,有插入4拍锣鼓乐的“单拆”,有插入8拍锣鼓乐的“双拆”,还有那种有规律地插入旋律之中并使旋律的节律(“速度”或“板式”)得以改变的“梅花拆”。第二,“解”。何谓“解”?这个字在中国传统音乐语境中具有多重意义,但在民间器乐中,“解”即那种在完整曲牌或完整乐曲的结束部分插入“穗子”(或称为“碎子”)的展衍性旋律发展手法。一般说来,“穗子”乃民间艺人即兴演奏,或以“穗子”结束全曲,或将“穗子”插入尾声之前,作为一种新材料。它的插入目的也在于对比,并达到烘托音乐气氛、炫耀演奏技巧的目的。关于中国古代音乐中“解”的特点,杨荫浏先生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也作了精当的总结—“解”是速度较快、情绪强烈奔放,位于乐曲末尾并作为主体的一个附加部分。
在中国传统器乐中,旋律的发展变化具有极大的复杂性,故旋律发展手法也是变幻多端。不仅如此,各种旋律发展手法之间也无真正的分野,而常常体现为极大的兼容性。因此,对旋律发展手法的概括,作为一种学术研究,也总具有一种理论的相对性,或者说阐释的“差异”。
(二)宫调思维
在中国传统乐学理论中,“宫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为音、律、声之间逻辑关系的总和。但这里只好作一个简单的理解,即将它理解为“宫”和“调”的总和。所谓“宫”,即调高,也就是五声性调式中“宫”(do)所在的位置;所谓“调”就是(不同的)调式,其意义在于调式主音。众所周知,一宫五调,即同一宫系统有五个不同的调式:宫调式、商调式、角调式、徵调式、羽调式。这五种调式称为“同宫系统调式”,组成一个“宫系统”。这就意味着,“宫”是高一级别系统的称谓,“调”则属于不同的“宫系统”。从理论上说,“宫”可以在不同音高上,是游移的,即所谓“移宫”;“调”也常常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是“同宫系统”的不同调式变换,也可以是“异宫系统”的调式变化。这种“宫”的游移与“调”的变换,即“犯调”。“犯调”现象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就构成了中国音乐宫调思维的总特征。
在中国传统器乐中,“犯调”的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是在民间器乐中,“犯调”手法更多样。从实践的角度看,“犯调”是民间艺术的一种表演技艺,一种演奏技巧,甚至是一种得心应手的技巧,它包括不改变音列和旋法的“移指犯调”与改变音列和旋法的“移弦犯调”。前者主要有“按弦变调”、“换弦变调”、“移指变调”等,即民间艺人运用指法、弦法(定弦方法)、把位等技巧变化所造成的“犯调”;后者主要有“连环变调”、“移位变调”、“摊破变调”、“借字变调”等,即那种通过音列(音高)、旋法的改变所造成的“犯调”等。
(三)音色手法
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音乐是一种线条艺术,更主要是一种单声音乐,即使是作为传统器乐的民间合奏,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多声部音乐。然而,这种注重横向自由流动的线性思维并没有使中国音乐显得平庸直白、单调乏味,相反却使中国音乐显得韵味无穷、妙趣横生。这是因为,尽管中国音乐是线条艺术,但中国音乐审美中却普遍存在“以韵补声”的美学观念,并十分注重“单个音的内涵”,进而体现出所谓“单音内涵的丰富性”。
在中国传统器乐中,这种“音色手法”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具体而言,这是通过乐器演奏手法中那些细腻的音色变化来体现的。古琴、古筝、笛子、唢呐、琵琶、二胡等多种民族乐器在演奏上都十分讲究“音色手法”。比如说,琴乐就十分注重“单个音”音色及其韵味的细微变化,而这种细微变化就来自琴的“音色手法”。众所周知,从整体上说,琴乐中的音色变化与对比,主要来自“散”(艹)、“实”(宀)、“泛”(
)及“走手音”等“音色手法”,这些“音色手法”就使得琴乐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不仅如此,琴乐还十分注重左手不同按弦方式、右手不同弹弦方式带来的音色变化与对比。例如,左手上有“吟”(
)、“揉”(犭)、“绰”(卜)、“注”(氵)不同按弦方式;此外还讲究“大”、“亻”、“中”、“夕”、“足”不同手指按弦的区别。这些不同按弦方式(包括不同手指按弦)就具有带来音色变化和对比的可能。右手上就有“尸”、“
”、“木”、“”、“
”、“
”、“丁”、“
”等不同的弹弦方法造成的音色变化与对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一特定乐器而言,其“音色手法”不仅体现在这件乐器的独奏曲中,在合奏音乐中,其“音色手法”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例如,笛子独奏(如《喜相逢》)通常是笛子演奏家展示“音色手法”的最佳场合;同样,在以笛子为主奏乐器的乐种(如“十番锣鼓”)中,笛子的这种“音色手法”也能得到体现。还要指出的是,同一乐器在不同乐种、不同地区、不同流派的演奏家那里,也往往发出了不同的音色,表现出不同的“音色手法”。这里还是以笛子为例。例如,北方二人台牌子曲与江南丝竹都以笛子为主奏乐器,但在这两个乐种中,笛子所展现出的“音色手法”就不一样。前者常用花舌音、垛音、历音、抹音、颤音、顿音,而后者多用垫音、打音、涟音、气颤音、指颤音、泛音、箫音。
(四)曲式结构
曲式结构无疑是音乐最重要的形式要素之一;曲式结构的特点或特色往往也是构成一个民族、一个时代或一个乐种(或器乐体裁形式)的音乐形态特征的重要因素。对于中国传统器乐而言,曲式结构也是其形态特征的重要表征。关于中国传统器乐的曲式结构,这里讨论三个问题或三个概念。
曲式结构类型 尽管中国传统器乐的曲式结构类型是多样化的,但并不复杂。传统器乐的曲式结构,主要是曲牌(纯粹曲牌)之间的联缀以及曲牌、锣鼓牌、锣鼓段之间的联缀两大类。纯粹曲牌之间联缀所形成的曲体叫做“单曲体”,曲牌、锣鼓牌、锣鼓段之间的联缀形成的曲体叫做“套曲体”。与“单曲体”相比,“套曲体”不仅是不同性质(复合音色)的乐段(曲牌、锣鼓牌、锣鼓段)之间的联缀,而且在规模上也比前者大得多,结构内部的变化也显得复杂和多样化。“单曲体”一般有“头”、“身”、“尾”三部分,“套曲体”一般也分“头”、“身”、“尾”三个部分,但“单曲体”的“头”、“尾”都是由一个曲牌(或加上其变体)构成的,而“套曲体”的“头”、“尾”则可以由多个曲牌构成。故从结构规模上看,“套曲体”可以说是“单曲体”的放大。“套曲体”是中国传统器乐曲式结构的主要类型,“单曲体”则是次要类型,或者说是构成“套曲体”的基础。在中国传统器乐中,这种“单曲体”也可独立存在。“单曲体”包括“单曲牌体”、“双曲牌体”、“联曲牌体”三种。“单曲牌体”即由一个曲牌组成的“单曲体”,这种“单曲牌体”可以是“只曲”,也可在曲牌之前加“头”(引子)、曲牌后面加“尾”(尾声)。不仅如此,这个曲牌及其“头”、“尾”也可进行变奏。“双曲牌体”即由两个曲牌构成的“单曲体”,其中间部分可以是两个曲牌作“缠令”或“缠达”式的联缀,还可以作变奏、展衍式的联缀。“套曲体”的结构形式可视为“联曲牌体”结构形式的放大。不同的是,“套曲体”的“头”、“身”、“尾”不仅可以是多个乐段的联缀,还可以是曲牌、锣鼓牌与锣鼓段之间的联缀。此外,“套曲体”的“身”作为乐曲的主体部分,也是变化多端的。于是便有学者根据这个主体部分(身)的变化,将“套曲体”再分成“主体型套曲”、“联体型套曲”、“散体型套曲”、“衍体型套曲”、“复体型套曲”五个类型,
图绪-2
曲式结构原则 所谓曲式结构原则,即曲式结构(“单曲体”、“套曲体”)中各结构段落之间所遵循的逻辑关系。综观传统器乐不难发现,其曲式结构原则主要有“重复”、“变奏”、“循环”、“展衍”、“并列”、“起承转合”、“正反合”诸种。这里所说的“重复”,即乐段重复,从而使乐段与乐段基本保持一致;“变奏”即以某一主题性乐段或曲牌为基础作多次的反复,这也能使乐段之间保持音乐材料上的内在统一。“循环”则是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音乐材料的乐段(或曲牌)而言的,其特征就在于其中一个主题性乐段(或曲牌)出现达两次以上,并使另一乐段(或曲牌)或其他新材料穿插于其间,这即是中国传统曲式中“缠令”、“缠达”的结构方式,有如西方曲式结构中的回旋原则。“展衍”即以某一主题性乐段(或曲牌)中的某些主题性材料进行变化性的展开,从而使乐段与乐段在音乐材料上保持内在联系。所谓“并列”即对比,就是不同乐段或曲牌之间那种直接的联缀,这在中国传统器乐中是最常见的结构原则。“起承转合”是一种强调呼应关系的曲式结构原则,“起”就是某一主题性音乐材料的陈述;“承”即承接,即重复或变化重复前面已陈述过的音乐材料;“转”即发展前面已陈述的音乐材料,并使之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甚至与“起”、“承”形成对比;“合”即是一个类似于总结性的结束,不难发现,四个部分之间保持一种内在的呼应关系。“正反合”的曲式结构原则,则是一种类似西方“三部性”的曲式结构原则,其特点就在于,“合”对于“正”来说,具有再现的意味,而“反”则与“正”、“合”形成一种对比的意味。中国传统器乐正是依赖上述诸种曲式结构原则,构成了不同的“单曲体”与“套曲体”。
结构力因素 “结构力因素”作为一个现代曲式学或音乐分析学术语,并不是从中国传统曲式结构中提炼出来的。但实际上,任何一种音乐的曲式结构中都存在“结构力因素”,中国音乐自然也不例外。如果说曲式结构原则是曲式结构中各结构段落之间所遵循的逻辑,那么“结构力因素”则是划分结构段落所依赖的参数,通常是音乐语言形式要素。在西方现代音乐中,划分曲式结构段落的“结构力因素”是多元的,不仅是音乐材料和调性,而且还有速度、节奏、节拍、音色等。不难发现,中国传统音乐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多元“结构力因素”的现象。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划分结构段落的因素也不仅仅是音乐材料和宫调,而且还有速度、节奏、节拍、板式、音色等因素。其具体表现就是,不同的结构段落采用不同的音乐材料、不同的宫调(不同的宫体系及其调式),并采用不同的节奏组合模式、不同的节拍、不同的速度、不同的音色。于是,材料、宫调、速度、节奏、节拍、板式、音色等因素,就可视为“结构力因素”。在中国传统音乐中,“速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音乐结构力因素,这正如一位论者所描述的:“用速度结构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技法中十分具有特色的手段之一。特别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传统音乐,它们并不大刻意通过调布局来控制音乐(事实上,中国传统音乐在调布局的观念上,要比西方随意得多),这时,通过速度的布局来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控制,就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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