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意思自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指出意思自治的核心内涵是权利和自由,在广义上是指意思自由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意思自治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以及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属性。它的产生离不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法律秩序的形成以及市民社会法律形式化运动,其发展经过了神学、伦理学和法哲学阶段,变迁的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和尖锐冲突的结果。意思自治有着社会、经济、伦理和理论的基础,其主体具有自主性、自为性和能动性。意思自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本位、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它要受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矫正,其实现依赖于主观动力、客观动以及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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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银花 陈玉梅
契约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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