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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

ISBN:978-7-5004-8972-6

出版日期:2010-10

页数:340

字数:346.0千字

点击量:8099次

定价: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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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一种价值逆反心态主导了历史的展开。传统的价值观,正统的主流意识,受到社会各界的多元攻击。这支主攻队伍中,有接触并接受西方新型价值观的理论家,有忧国忧民、希望通过价值观调整来重建统治秩序的官员,有对民穷国弱导致被动挨打有切肤之痛的实业家,另外,还有一批受到传统价值观压抑、长期被主流力量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如果说,理论家、官员、实业家对于主流价值观的批评,还是基于忧虑民族危机、寻求发展之道的理性思考,那么,第四支队伍的主张则可能最缺少深思熟虑,但也最具有攻击性,最善于营造一种让被攻击对象四面楚歌的孤立氛围。孝顺父母,尊重长辈,被视作民族文化的糟粕;提倡仁爱德化、主张有教无类的孔子被冠以“一家之店”的名号被打倒;孕育并滋养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被简单概括为“吃人”的历史。各种力量的并存,使得价值观之间的博弈复杂化。而对于传统价值观铺天盖地的批判,明显包含相当多的非理性因素。

在近代中国商业领域的变革,无论是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律体系的构建,虽然以吸收西方思想、参照西方制度为主,但对民间商事习惯的态度,基本体现了对待传统商业文化的理性主义立场。

传统中国,商业与法律有着某种共同的命运。国家要发展,社会需秩序;发展需要商业,秩序依靠法律。对于文明社会而言,商业与法律均是必需之物。儒家学说主导下的中国传统社会,重农抑商,德先法后。就国民经济而言,农耕为立国之本,商业居四业之末。商业的存在价值,始终只具有程序意义:在经济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互通有无,丰歉交换。而就国家治理而言,德化天下,礼治为先,法律只是在其他手段不能奏效,对付社会异常群体、异常现象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手段。

而在近代中国,正是商业与法律的结合,成为中国法制变革的先行者之一。法律的主要职能在于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社会秩序。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首要问题是商人、商业的正名,商人身份、商业行为能否从四业之末,有所提升,进入社会主流。1904年《商人通例》的制定、颁行,明确为商人、商业正名,推动商人与商业在法律上与道义上获得社会认可。

近代中国商事立法,既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也考虑传统商事习惯。这一立法路线图,在近代中国新型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具有普适性。只是近代商业从传统中国四业之末挺身进入主流之中,而且身负解危机、救国难的重任,需要更多地借重西方价值观和西方法律精神,从而使得会通中西的立法路线图主要体现为“西主中辅”的特色,使得近代中国商事立法始终处于会通中西立法争议的风口浪尖上。

张松的博士论文“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专题研究近代早期中国商事立法与商事习惯的关系,并就会通中西原则在商事立法中的体现,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作为导师,我为其成就感到欣慰。

朱勇

2010.8于合肥气象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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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2010).变与常:清末民初商法建构与商事习惯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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