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给自己的学生写序,不亚于和他们一道参加论文答辩,心情颇为复杂:既为他们的成果而喜,也为他们的未来而忧;既为他们的成长而乐,也为他们的进步而悦。做了这个学生的导师,这个学生的一切也就成了自己心中永远的牵挂。廖华就是我的“这个学生”之一,这本书是以她的博士论文为基础修改完成的研究环境刑法问题的专著。
廖华的硕士阶段为经济法专业,我是她的导师。2003年,她随我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研习环境法。当年确定她的博士论文以环境刑法作为选题,一方面是因为她已经有过环境法教学经验,对于环境刑法部分有自己的一些观点;另一方面则是我认为环境法学者对环境刑法的研究比较薄弱,而刑法学者的研究因为学科背景等各种困难未能深入,大多数研究成果“隔靴搔痒”。经过反复讨论,最终确定从环境法角度研究刑法问题,目标是跳出刑法的惯有思维,改变“环境刑法=环境+刑法”的局面,让环境法与刑法实现真正的沟通与协调。
由于环境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它是基于人与自然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环境法成了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准则,其基础是对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认识。由人的环境行为而产生的环境犯罪也因此具有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性,这要求环境刑法对犯罪本质的判断不能完全从传统刑法理论出发,而必须将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纳入考量,进而达致环境刑法的理论创新,并且,环境法的“生态理性经济人”基本定位,要求环境刑法从价值层面进行创新,而不仅仅是做一些增加与环境有关的罪名、加重刑罚等形式意义上的变革。按照这一基本定位,作者以“法益”为环境法与刑法的结合点,从环境利益的刑法保护角度展开分析,将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维模式通过“环境利益”载体、“刑法法益”路径输入到刑法中,实现环境法理念与刑法制度的有机结合,完成环境刑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
这是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选题,完成更是不易。既需要作者有对环境法与刑法两个学科的通透理解,更需要有将两个学科的理念、概念、制度融会贯通并做出合理诠释的能力。作者非常努力,常常因为困惑而停顿,甚至以为走入绝境,根本无法完成。这时候,我们的讨论也频繁而艰难,会在几种可能的方案间徘徊不定,也会为如何走出困境而争论。经过将近两年的努力,几次无路可走想换题目而被否定,终于绝处逢生,有了现在这个思考的结果。这样一个艰难的学术探索过程是完成博士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所必须的,对作者是一种最好的历练,有助于其学术品格的形成,将受益终生。
事实证明,这种历练是十分有效的,廖华的论文通过了答辩,但她并未因此停下追求学术进步的脚步,而是将答辩中老师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反复修改自己的论文,使其不断完善。韦伯说:“在学术园地里,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我们所成就的,在十、二十、五十年内就会过时。这是学术研究者必须面对的命运,或者说,这正是学术工作的意义。”可见,超越与被超越是每一个学术研究者必然要面对的命运,也是学术进步的必要。在超越和被超越的过程中,只有不断超越自己才能不被别人超越。
三年前,我反复读过廖华的学位论文并提过很多意见和建议;现在,再来读她修改过的论文,明显感觉到了她的进步。与其他的环境刑法论著相比,这本书具有自己的特色:
——独特的环境法研究视角。作者从环境法基本理念出发,将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有机结合,从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探究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将刑法对环境保护有限而又必要的使命置于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的整体思维之中,改变了简单的“环境+刑法”思维模式。这样的研究视角不仅有助于加强环境刑法的建立和维护环境社会秩序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从价值层面对环境刑法做出合理诠释,有助于环境法与刑法的理论融合与功能互补。
——独创的环境刑法理论框架。作者秉持学术批判精神,不为前人的观点所左右,独立思考环境刑法的理论问题,对于已有成果进行了深刻检讨:如作者在对环境利益刑法保护的进路分析中,明确对以环境行政管理秩序为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在环境利益与刑法法益的选择中又进一步批判了将人类所有与环境有关的利益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看法,提出环境刑法法益应是环境生态利益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理论建构,形成了以环境生态利益为内涵的环境刑法法益的主体、客体、内容等理论框架。
——独到的环境刑法制度设计。作者清楚地认识到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指导实际应用,为将环境刑法理论创新的成果运用于制度设计进行了不懈努力。本书不仅运用法益理论解释环境刑法的理论基础,更将环境刑法法益作为环境刑法的制度设计的主线,从有利于保护环境生态利益的角度对环境犯罪的认定、环境犯罪的罪名、环境刑罚等制度进行了设计,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制度颇具实用价值。
同时,我也必须遗憾地指出,本书不足之处明显存在:作者的研究偏重于刑法理论或者立法上的价值判断之论证,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延续生态利益保护的价值判断研究几乎没有开展。这固然有博士论文选题范围和写作方式的限制等理由,但作者因为时间、更因为顾虑深入到司法领域的能力所限等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以为,正是这一不足,可以成为作者在环境刑法领域继续追求的动力和压力,我非常希望这一期待成为现实!
学生的进步永远是对老师最好的奖励!学生的超越永远是老师最高的愿望!我为此书作序,更为见证学生的成长而荣幸之至!
吕忠梅
2010年10月2日于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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