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已成为现代货物运送的主要方式,但在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承运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的区分就是其中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承运人与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以及承揽运送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辨析问题。法律地位的不同,自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亦各异。为使我国多式联运得到更好发展,我们应统一国内多式联运,明确规定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延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明确承运人及各履约方的权责划分。其次,将“履约方”制度在我国未来的运输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再次,配合多式联运快捷性的要求,发展两种极为重要的辅助性行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和承揽运送业。最后,为了与我国运输法制相协调,应废除无船承运人制度,其职能由承揽运送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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