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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

ISBN:978-7-5161-1898-6

出版日期:2012-12

页数:191

字数:206.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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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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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纠纷几乎见之于各个高校。它不但因高校解聘行为而引起,而且也因教师辞聘行为而产生。目前,我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立法欠缺,规范教师聘用合同解除行为的依据主要是《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6条,许多问题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相关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学术论文鲜见,著作阙如。本书认为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是研究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起点,中国人事分类制度的改革引起高校教师的身份变化,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部”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身份的变化导致教师与高校之间原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本书通过与行政合同、民事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比较,得出教师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的结论。但是,同时认为它是带有自身特点的特殊劳动合同。从历史和现实的发展看,教师聘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因素不断增长。在教师聘用合同的高校解除主体与中、小学校解除主体的纵向比较中,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小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主体,高校是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主体;在我国高校解除主体与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高校解除主体的比较中,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的“报请制度”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本书创新了由“报请制度”和“核准制度”组成的、具有我国特色的解除主体制度。“报请制度”体现行政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核准制度”重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与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较,我国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事由的立法不健全,许多事由缺欠法律性规范;事由规定之间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有些事由的规定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护。高校教师不但因自身事由,而且也因高校事由被解聘。从对现行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来看,在教师与高校的事由方面,以教师事由规定为主;在教师过错性与非过错性的事由方面,以过错性事由规定为主。按照该思路,本书建构了以教师过错性事由为主、高校事由及其他事由为辅的我国教师聘用合同的事由结构体系。与我国目前法规规定的事由结构体系相比,该事由结构体系具有简洁明了、逻辑性强、适用方便的特点。本书认为,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严格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是目前我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归责原则。它与一般合同归责原则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关于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不当解除的责任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有规定。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的责任方式,建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抑或经济责任的分析框架;其次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民事合同的责任方式的比较基础上,参考英国劳动合同法中的“重新录用”和美国聘用合同中的“采取措施”的责任方式,建构我国教师聘用合同的责任方式的新体系,它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复职(包含恢复原职和调换岗位)、采取措施等。它们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性”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思想。 关键词:高等学校 教师 聘用合同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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