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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论丛(二)

ISBN:6190·016

出版日期:1982-03

页数:368

字数:254.0千字

点击量:9587次

定价: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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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西周是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阶段的奴隶制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了夏、商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商末由于严刑酷法,招致奴隶、平民、“百姓”以至贵戚的反抗和反对的教训,所谓“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尚书·康诰》)。因此,西周在继承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无论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内容,都有了新的发展,大大超过了夏、商。孔丘所说的:“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是反映了这一实际情况的。一个高度发展阶段的社会文化,对其以后的社会总是有影响的,西周的法律制度对封建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初期,是有着深刻影响的。本文只打算就西周的刑法原则,进行些初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从现代法律意义讲,就是依刑事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有行为能力的人,无正当理由,须要对其触犯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西周的刑法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年龄,只有所谓矜老恤幼的原则。据《礼记·曲礼》记载,在周朝“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耄,年八十、九十者曰耄;悼,七岁曰悼。就是说,七岁以下,八十、九十岁以上,有罪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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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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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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