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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基础

ISBN:6190·014

出版日期:1981-08

页数:256

字数:175.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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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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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种交往过程中又必然会产生各种涉外民法关系,这些关系是具体交往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例如:一个黎巴嫩商人在广州商品交易会上与我国T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购买中国一批瓷器。一位居住在加拿大的华侨,在渥太华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发生了继承问题。一家在英属百慕大注册的I有限公司与中国的Y公司,在北京订立了合资经营G饭店的合同。一个法国女子在我国留学时,与一个中国男子结了婚。一家英国公司将它所专用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一艘外国货轮在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海上遇难。这些关系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两个重要的共同点: 1.都是财产关系或是与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2.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国。因此总称为涉外民法关系。在法律体系中,有个专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的独立法律部门,这就是国际私法,它还有一些其他的名称,如“冲突法”,“国际民法”,“涉外私法”,等等。现在仍有把“冲突法”作为“国际私法”同义语的情况。国际私法随着涉外民法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作用在于通过对涉外民法关系的调整,来维护运用它的国家的利益,促使国际经济与文化交往持续发展。

在我国,解放前的一个多世纪中,由于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后又因为帝国主义在旧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及其他特权,严重地阻碍了国际私法在我国的正常发展。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本着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了许多涉外民事案件,并制定了一些有关法律,签订或参加了一些有关的条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与我国有关的涉外民法关系空前增加。运用国际私法调整好这些关系可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与文化交往的正常发展,有利于实现四个现代化。为此许多同志要求了解或学习国际私法,但苦于缺乏资料。在这种状况的激励下,我们将197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海商法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课程的讲稿,经过压缩增删,整理成《国际私法基础》一书出版,为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增添一份参考资料。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私法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包括规范种类,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在本书中,作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法关系,它包括四类规范:1.关于外国人民事权利的规范;2.冲突规范;3.直接规定涉外民法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它们从不同方面或用不同方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

本书系根据1979年讲稿整理的,讲授时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未公布,整理时因受时间限制又未能对合营企业问题加以补充,这是已经预见到的缺陷,只有留待以后再设法补救。此外,由于作者政治和业务水平都很有限,在观点和材料方面都难免有错误和不妥之处,诚恳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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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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