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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ISBN:6190·009

出版日期:1981-01

页数:154

字数:97.0千字

丛书名:《外国经济立法选编》

点击量:9299次

定价: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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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第九十七条劳动人民的社会团体主要履行政治、文化及社会方面的职能,并通过其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发展。本法典规定的是社会团体在经济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第九十八条社会团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属于这种所有制的主要是社会消费品;生产资料只有当它是为保障社会团体自身活动所需要时,才能成为社会团体的财产。第九十九条(一)社会团体利用其本身的财产进行经济活动;它也可以利用国家长期或临时交付它使用的人民财产进行经济活动。(二)如果国家将国家机关的某些职能授与社会团体,国家可以把用来履行上述职能的人民财产,主要是国家预算中的财政资金,交给该团体使用。社会团体只能按指定的目的和规定的条件使用此项财产。第一百条(一)社会团体本身的财产主要由其成员交纳的会费及其活动的收入组成。(二)社会团体的财产属于整个团体所有,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可以规定,社会团体的哪些下属组织单位和机关可以以自己名义取得权利及承担义务。如这些组织单位或机关没有自己的财产,社会团体中央机关的章程或其他文件可以规定,将一定数量的财产按一定的方式划归该单位或机关管理,使之完成其任务。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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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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