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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价格问题研究

ISBN:4190·109

出版日期:1982-06

页数:138

字数:93.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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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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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物价,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回顾三十年来的经验教训,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掌握价格政策,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肃清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上的“左”倾错误,克服“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采取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八字”方针,调整是关键。在以调整为中心的情况下,物价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就要严格控制物价,坚决制止市场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的情况;同时要正确处理调整与改革的关系,以利于在全局稳定中把经济搞活,使国民经济调整能顺利进行,为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服务。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我国三十多年来的物价工作概况是十分必要的。

解放初期,党和国家面对战争年代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给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的灾难,采取了坚决稳定物价的方针,制止了物价的上涨。到1950年3月,就结束了持续十二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取得了稳定物价斗争的决定性胜利。接着,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做了一些调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1.6%),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医治了长期战争所造成的创伤。

国家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对粮、棉、油、布实行了统购统销,制定了统购统销价格;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核定了工缴货价,缩小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缩小或取消了季节差价。从1953年开始,实行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对重要工业品规定了全国统一出厂价,逐步建立起国家对物价的管理制度。我国在1956年以前,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那时,比较重视利用价值规律,重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对价格的管理,既集中,又灵活,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经济生活比较活跃。但是,在1956年以后,没有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新情况,及时改变过于集中的物价管理制度,同时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也不那么重视了。

1958年,物价管理权限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下放而下放,由于缺乏必要的思想上与物质上的准备,特别是由于在经济工作指导上,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犯了“左”的错误。搞高指标,瞎指挥,共产风,否定商品经济,否定价值规律,一平二调,不等价交换,严重地破坏了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加上苏联背信弃义地废除合同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财政收入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大大减少,货币流通量大大超过市场流通需要,消费品零售价格上升较多,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1961年市价高于牌价两倍多,市场物价出现了许多混乱。从1961年起,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压缩基本建设,强调财政、信贷、物资“三大平衡”,有计划地调整了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注意安排消费品的生产,特别是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手工业生产,尽量缩小市场供需差额,并规定了十八类主要消费品价格不许变动,扩大了商品定量供应范围,加强了物价管理;同时注意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以回笼货币,从而稳定了人民生活;对三类农副产品,开展了议购议销业务;对小商品的价格也采取了灵活措施,以促进生产,活跃市场。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还把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20%。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促进了经济形势迅速的全面好转。1963年至1965年,零售物价下降4.8%,集市贸易价格由1961年高于牌价两倍多下降到高于牌价的40%左右,高价商品也逐步降至接近于计划价格,整个市场物价基本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经济管理工作陷于瘫痪,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运用价值规律的一些正确做法,被当作“修正主义”进行了批判。1967年8月20日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是冻结了物价,这对当时稳定物价是有作用的。但由于十年中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基本未动,变相涨价很多,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和人民的生活。因此,物价方面的问题越积越多,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批判了左的错误,重视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强调了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从而加快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初,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物价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煤炭出厂价格,提高了八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以补贴。1977年至1979年,农产品收购牌价总水平比上年分别提高0.1%、2.7%、17.1%(包括超购加价、议价为22.1%)零售牌价比上年分别上升0.1%、0.2%、1.5%(1979年12月和上年同期对比为5.3%,包括牌价、议价、集市价格总指数为5.8%)。集市贸易价格逐年下降,市价高于牌价的比例,1976年为90%,1977年为79%,1978年为69%,1979年为53%。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及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逐步开展了议购议销,对少数工业品试行浮动价格(主要是向下浮动),开展了竞争,大大促进了工农业生产,活跃了城乡市场。但是,物价方面积累下来的很多问题,不是一下子解决得了的。这两年的调整、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从1979年开始,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继续提高职工工资并发放奖金等方面,偿还了二十多年来对人民生活的一些欠账,提高了工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基本建设投资没有按照预定计划节减下来,使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未能保持平衡。新增加的社会购买力对市场冲击很大,影响了市场物价的稳定,使有计划地调整价格遇到了暂时的困难。

回顾三十年来的物价工作情况,主要经验教训有如下三点:

一、必须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三十多年来,凡是比较重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能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我们的建设方针,路子对头,政策落实,措施有力,经济的发展就比较顺利。1950年至1956年的七年和1962年至1966年的四年,就属于这种情况。反之,就犯错误,经济的发展就受到阻碍,比例关系就失调,物价的稳定和调整就缺乏物质基础。1958年至1961年和1967年至1976年,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不承认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忽视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中的调节作用,使许多商品价格严重地背离价值,使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必须加强计划指导;但也必须尊重价值规律,运用价格杠杆来调节生产、流通和指导消费。商品价格要大体上符合价值,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要有经济根据,没有经济根据的价格,很难起到调节生产、流通和指导消费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的商品价格,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并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调整。实现基本稳定的前提条件,是财政、信贷、物资的平衡。要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首先是把居民消费总支出70%左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稳住,这是为了避免引起经济生活的紊乱的必要手段。也是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以便社会再生产中的各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能够得到合理安排,各部门、各企业的经济核算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而生产发展和市场繁荣,又会进一步有利于物价的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安定和改善。反之,物价不稳定,不合理,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要做必要的调整。如果价格长期固定不变,也不能适应价值的变化和供求的变化,就会束缚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影响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长期以来,由于很少及时地合理地调整价格,因而积累了很多问题,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要认真进行物价管理,但是,又不能管的过死。回顾过去,我国的物价管理,又分散、又集中。在出现乱涨价的和变相涨价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加强管理。对计划价格要严格控制,对议价要进行整顿。在正常情况下,中央各有关部门管理的价格不宜过多过死,使价格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免束缚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上,尊重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是很重要的,过去我们否企业有定价权,这是同否定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应当有一定的竞争相联系的。企业没有一点外部压力,缺少内在的动力,生产的产品不管质量好坏,也不管是否适销对路,价格高低,都由商业、物资部门统购包销,这样,便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并给企业一定的定价权,对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把经济搞活,有着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编写这本小册子的目的,是试图按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主义价格问题作一些研究,限于水平,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说清楚,其中错误之处也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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