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纠错 引文

物权法名家讲座

Elite Lectures of Property Law

ISBN:978-7-5004-6812-7

出版日期:2008-04

页数:230

字数:178.0千字

点击量:8421次

定价:28.00元

中图法分类:
出版单位:
关键词:

图书简介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既然叫物权法,就不能不涉及“物”的定义。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物的广义概念。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亦即有形财产。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我国民法理论一直采用“有体物”概念。所谓“有体物”,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有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别。其次,因人身为自然人人格之载体,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体,故人的身体以及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均不是物。但是被捐赠的血液、器官和脱离人身的毛发除外。再次,必须是人力能够控制、有必要控制的有体物。人力所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任何人不得对其主张民事权利。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虽然未使用“有体物”概念,因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可知本法所称物,是指“有体物”。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物高层化及海洋养殖业的发展,本法...

展开

作者简介

展开

图书目录

本书视频 参考文献 本书图表

相关词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您所在的机构:暂无该资源访问权限! 请联系服务电话:010-84083679 开通权限,或者直接付费购买。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孙宪忠.物权法名家讲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孙宪忠.物权法名家讲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E-book.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孙宪忠(2008).物权法名家讲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复制
×
错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