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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研究

ISBN:978-7-5004-6737-3

出版日期:2007-12

页数:271

字数:21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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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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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减少自身损失,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故意进行虚假记载、隐瞒重大的信息,或者利用掌握的证券信息,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受害者人数众多,损害数额巨大,同时证券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案件事实同一性的特点。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及时地解决证券纠纷,国外和相关地区对人数众多的证券欺诈纠纷一般都采取群体诉讼制度。但是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因此,所采用的群体诉讼制度也各不相同。美国采用集团诉讼制度;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既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有集团诉讼制度;德国采取团体诉讼制度;日本、法国主要采取选定当事人制度;我国台湾既有选定当事人制度,也有集团诉讼制度。

我国证券侵权行为的泛滥与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显得非常重要。让受害的投资者提起证券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是指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而创设的诉讼制度,同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共同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内容上还存在不足;三是还需进一步扩大其功能。因此,目前在我国,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审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一定的困难,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起诉讼,而不适用人数不确定的群体诉讼制度,我国目前规定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方式只能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存在极大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书作者杨峰于2000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王家福教授攻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6月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2004年11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首批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在我的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并于2007年7月顺利出站。本书是在其博士后课题《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研究》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课题同时获得了2004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

本书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系统研究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为国内第一部深入研究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专著。本书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及地区的群体诉讼制度,剖析了我国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存的缺点;阐述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分析建立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及前提条件;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经验及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思路。

本书引证资料丰富、翔实、新颖,在一些方面见解独到,颇具新意,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司法具有较大的理论参考价值。当然,本书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有些地方的论证尚不够深入和全面,有待于作者以后进行完善。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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