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如果要问日语中什么最难?学过日语的人十之六七可能都会回答道:敬语最难。本书就是为解决这个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学生的难点问题而写的。
本书是在笔者2002年10月向日本丽泽大学提交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笔者2003年3月回国后,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开设了《日语敬语与待遇表现》课程,对本书中的观点进行了长时间的实践。2005年,笔者申请到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跨文化交际中礼貌策略运用的中外对比研究》(05JK083)以后,又结合科研对本书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力图使论述完善,观点具有说服力。
本书前半部分所涉及学科为语用学(pragmatics),后半部分所涉及的学科为日语教育学(teaching Japa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这两门学科在中国的历史都不长,将这两门学科结合起来的研究少之又少。本书算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以期能抛砖引玉。
笔者在国内大学日语专业学习时就痛感敬语之难,赴日留学后又发现,包括敬语在内的“待遇表现”都是困扰中国学生日语学习的难题。于是下定决心寻找他山之石来攻克这个难关,遂以“如何给中国学生教授待遇表现”为方向,开始了硕士和博士6年间的研究。笔者找到的他山之石就是语用学中布朗和莱文森(Brown,P.& Levinson,S.)提出的泛语言礼貌策略理论(Universal Theory of Politeness)。该理论属于语用学中礼貌现象研究的一部分。为了便于读者加深对本书的理解,下面就礼貌现象研究的来龙去脉及主要学说做以简单介绍。
礼貌现象的研究可以上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语用学领域。因礼貌现象与语用学中经常涉及到的“表述行为(utterance act)”、“会话含义(conversation implication)”等密切相关,故而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开始了学术性探索。英国言语哲学家格赖斯(Paul Grice)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引发整个研究的契机。
格赖斯在吸收奥斯丁(J.L.Austin)“言语行为理论(study of speech acts)”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1967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讲演中提出了谈话中的“合作原则”的构想,在1975年发表的“Logic and Conversation(逻辑和谈话)”一文中具体阐述了该理论。格赖斯(1998:40—41
①量的准则(maxim of quantity):传达必要的信息,不说多余的话。
②质的准则(maxim of quality):不说错误或者是没有根据的话。
③关联准则(maxim of relation):不说跟话题无关的话。
④方式准则(maxim of manner):要明确、简洁、有序地说,不要模糊不清。
但是,以上的准则并非是用来限制交谈者的。相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违反这些准则(1998:43)。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产生“会话含意”。我们在日常会话中所遇到的讽刺,隐喻、缓述、夸张等均为违反这些原则所产生(1998:46-54)。另外,格赖斯还认为在这4项准则之外可能还存在“Be polite”的准则,遗憾的是格赖斯对此并未深究。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发表之后,莱可夫(Robin Lakoff)、利奇(Geoffery Leech)、布朗和莱文森等均从礼貌现象的角度对该理论进行了解读,成为了早期西方礼貌现象研究的代表人物。
1.莱可夫(1973)的“礼貌规则”
莱可夫被称为“现代礼貌现象研究之母”(Eelen,2001)。 莱可夫发展了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提出谈话既要做到明确(即遵守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又要做到有礼貌。有时候礼貌比明确更为重要(1973:297)。基于上述考虑,莱可夫提出了谈话中要遵守的3项“礼貌规则(Rules of Politeness)(1973:298)”。即:
①不强求(Don’t impose)。
②给听话人以选择的自由(Give options)。
③让听话人心情愉快(Make A feel good-be friendly)。
莱可夫指出,要遵守上述规则,对于规则①,需要“和对方保持距离”;对于规则②,需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对于规则③,需要“像朋友一样地跟对方接触”(1973:298-305)。莱可夫又强调,在谈话中无须同时满足这3项规则,从上述3项规则中选择出一项,其余的两项可以忽视(1973:298)。
2.利奇(1983)的“礼貌原则”
利奇(1983)的研究也是以格莱斯的研究为基础的。利奇发现,合作原则只说明了有意违反某项原则可以产生特殊的会话含意,但是未能解释为什么人们要违反这些原则。于是,作为合作原则的补充,利奇提出了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该原则包括以下6个准则(各准则中的a和b是次准则)(1987:190-191):
①得体准则:(a)最小限度让他人吃亏。[(b)最大限度使他人得益。]
②慷慨准则:(a)最小限度使自己得益。[(b)最大限度让自己吃亏。]
③赞扬准则:(a)最小限度贬低对方。[(b)最大限度赞誉对方。]
④谦虚准则:(a)最小限度赞誉自己。[(b)最大限度贬低自己。]
⑤求同准则:(a)最小限度与对方意见分歧。[(b)最大限度与对方意见一致。]
⑥同情准则:(a)最小限度保持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反感。[(b)最大限度保持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同感。]
利奇认为,遵守这些准则不要超过一定的度,在“某种程度上”遵守就可以了。自己的礼貌原则和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中的各原则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全的。
3.布朗和莱文森(1978,1987)的“礼貌策略
引发布朗和莱文森(以下略为B & L)研究礼貌策略的契机之一仍然是格赖斯的合作原则。B & L认为谈话时违反该原则的“强有力的,具有渗透力的动机之一”(1987:95)是因为要顾及对方的面子。B & L在考察了英语、泽尔塔尔语(墨西哥的少数民族语言)、泰米尔语(印度的少数民族语言)等多种语言后总结出了各语言中共同存在的礼貌策略。
B & L从法国社会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将礼仪分为“积极礼仪”和“消极礼仪”的“礼仪论”
B & L认为人类的交际行为是一种伴随着威胁上述两种面子的行为,称之为FTA(face-threatening act,面子威胁行为)。这种威胁面子大小的程度(Wx,面子威胁度),取决于“说话人和受话人的社会性距离(D)”、“受话人相对于说话人所拥有的相对权势(P)”、以及行为X“给予对方的心理负担程度(Rx)”这三者之和。并用公式“Wx=D(S,H)+P(H,S)+Rx”来表示(1987:76)。
为了顺利地进行交际,必须纠正面子威胁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B & L认为,按照FTA程度,由小到大,人们一般使用以下五种礼貌策略:
策略①:不使用纠正策略,直来直去。
策略②:使用积极礼貌策策略(顾及对方积极面子)。
策略③:使用消极礼貌策略(顾及对方消极面子)。
策略④:非公开实施面子威胁行为(使用暗示等间接表达方式)。
策略⑤:不实施面子威胁行为(不实施交际行为)。
其中策略①经常用于不存在面子威胁,或某些紧急状况之下;策略②用于威胁面子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通过满足受话人的积极面子的方式来达到和对方圆满沟通的目的;策略③用于面子威胁度相对较大的情况下,通过满足对方消极面子的方式来达到和对方圆满沟通的目的;策略④用于面子威胁度较③更大的情况下,说话人通过暗示等方式来避免直接威胁对方的面子。策略⑤用于面子威胁度特别大的情况下,说话人放弃交谈,不实施交际行为。另外,B & L还具体给出了策略②的15个子策略,策略③的10个子策略及策略④的15个子策略,这也是该理论的一大特点。
上述研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布朗和莱文森的礼貌策略理论。该理论对礼貌现象研究领域的几乎所有理论性、分析性的研究都产生过影响(Mills,2003),是20世纪礼貌现象研究诸学说中较为完善的理论之一。且该理论以中国学生所熟悉的“面子”为切入点,又是一种“产出模式(production model)”,可以据面子威胁度公式估算出所要使用的话语策略,实用性强,便于指导中国学生学习日语。此外,该理论操作性强,便于应用于教学实践中去。所以本书采用该理论作为立论依据。
笔者希望向读者奉献一部理论联系实际,既能反映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又能解决日语学习难题的好书,但由于水平有限,难免会有疏漏、偏颇乃至错误之处,恳请学界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
另外,实践教学时所使用的教材因页码太多,本次未能将其加在书后的附录中,特向读者致歉。如有需要者,敬请联系索取。
西安外国语大学东语学院 毋育新
2008年深秋于终南山麓长安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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