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大法,这是从其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而言的。婚姻法又是小法,这是从其法律条文少,又没有诸如刑法、民法等已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而言的。因而,对婚姻法的研究、探索,远远落后于刑法、民法及经济法领域。
1980年婚姻法颁布十几年来,恰遇中国社会从宏观到微观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大潮向我们涌来。新旧体制、新旧观念;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人与物质利益的冲突,直接冲击着婚姻家庭领域。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现象的存在,事实婚姻久禁不绝。甚至在我国已经绝迹几十年的重婚、纳妾、卖淫、嫖娼、典妻等腐朽现象又死灰复燃。严峻的现实向我们现行的法律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挑战。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就如何认定和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无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纵容了违法婚姻的滋生。本书针对我国婚姻立法中这一薄弱的环节,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期抛砖引玉。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孟令志
一九九六年六月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