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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研究

ISBN:7-5004-1723-3

出版日期:1995-01

页数:289

字数:230.0千字

点击量:10468次

定价: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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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迄今刑法和犯罪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和著述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过失犯罪的危害性比起故意犯罪来相对要轻。过失犯罪,由于其危害结果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行为人对此既不抱积极追求的态度,也不抱消极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他们思想上不具有犯罪的意图,因此其主观恶性自然较轻,这在客观上便导致一部分人认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似乎无关紧要;其次,由于过失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中只占少数,传统的看法认为过失犯罪只是对故意犯罪的补充,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也把对过失犯罪的研究看成是可有可无;再则,过失犯罪所包含的理论问题也确实不如故意犯罪那样多变和面广,例如过失犯罪就不存在共同犯罪和犯罪的预备、未遂等形态,过失犯罪的构成和责任问题从形式上看起来也比较直观。这些无形之中也增加了人们对过失犯罪的轻视态度。那么,是否过失犯罪真的研究价值不大呢?对此,笔者则持相反的看法,这通过以下几点论据便可说明问题。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上讲,过失犯罪虽然其罪名总数远比故意犯罪要少,并且其单一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确比相应的故意犯罪为轻,但是如果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总的实际损失比较,则过失犯罪并不一定亚于故意犯罪,在某些方面甚至远远超过故意犯罪。例如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火灾案件,据有关方面统计,95%以上均是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的,真正构成属于故意性质的放火罪的不到5%。再拿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杀人和各种过失致死案件来看,二者之间的比率同样也很悬殊。故意杀人案即使在社会治安状况很不好的时候也只占所有致人死亡案件的一个零头,而各类过失致死案件特别是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则占了压倒多数。还有,属于故意性质的盗窃、诈骗、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目前比起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和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来也只是小巫见大巫。诚然,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仅从损失数字上着眼,但损失大小毕竟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们也不应把它排除在外。将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广泛运用,可以想见,由于某些重大的过失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还会不断增加。当然,我们这里讲的主要还只是直接损失,至于间接损失那就更无法计算。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管在哪一个重要环节上发生差错,都有可能会对全局产生影响,所以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其次,从过失犯罪同故意犯罪的关系看,二者之间虽有不少共同之处,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正如故意犯罪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一样,过失犯罪同样也有其质的规定性。过失犯罪所包含的不少问题并不都是用故意犯罪的理论所能解决得了的。例如过失犯罪中的预见可能性和预见能力问题就是一个相当突出和相当复杂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故意犯罪中却是不存在的;又如关于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的种类和构成条件等,也只能以特定的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来加以研究,而不能照搬故意犯罪的结论。由此可见,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也是自成体系的,是相对独立的,那种简单地认为过失犯罪只是故意犯罪的补充,是依附于故意犯罪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利于刑法研究向纵深发展的。

再次,加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还有利于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方面更好地分清故意犯罪同过失犯罪的界限,丰富并完善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理论。故意犯罪同过失犯罪的界限虽然总的说来还是比较清楚的,一般不大容易发生混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例外。比如当主体对行为的违法性已有认识时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此时就可能是故意和过失兼而有之,到底按哪一种性质定罪就往往引起争议;又如在行为人对法律或事实认识错误时所实施的某些危害行为,以及由故意犯罪引起的过失加重结果,也都包含了主观上的双重罪过,对此在定罪量刑时应按什么样的原则处理?这些都是属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边缘”问题,在单独研究故意犯罪时,不容易得到妥善解决,而如果我们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结合在一起研究,则就可以迎刃而解。

最后,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同过失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是促使我们对过失犯罪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问题似乎目前尚不突出,因为在各种故意犯罪依然肆虐的今天,同这类有意识的犯罪作斗争总是应当摆在议事日程的首位,但是如果从长远的观点看,则人类同过失犯罪作斗争要比同故意犯罪作斗争困难得多:制止故意犯罪可以通过强制的力量,抑制人们的犯罪思想,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而杜绝过失犯罪则主要应依靠提高人们自身的社会责任心,克服懈怠和麻痹观念来实现。很显然后者要求达到的高度是前者不能比拟的。可以设想,在人类完全消灭了故意犯罪以后的若干年,过失犯罪还可能以某种特定的形式继续存在。只不过那时候我们也可能不再称它为犯罪,而把它列入一个新的范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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