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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司制度论考

ISBN:7-5004-2330-6

出版日期:1998-01

页数:328

字数:250.0千字

点击量:9089次

定价: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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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清代对边疆的治理是卓有成效的。这首先在于清政府边疆政策的成功。清代的边疆政策集中国封建社会边疆政策之大成,包括了极丰富的内涵,为人们提供了诸多研究层面。本书所论述的清代土司制度正是清代边疆政策中一个极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他们对各族人民的管理,达到加强对边疆地区统治的目的。土司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是历代统治者对边疆地区长期经营的结果,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边疆地区控制和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进步。土司制度经过元代的初建,明代的发展,至清代已走向衰落。这种衰落有土司制度自身的原因,也有清统治者推行边疆政策的作用。从清初沿用土司制度,到雍正朝改土归流;从废除大批土司,到对土司制度的改造、完善,正是清政府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逐步加强的过程。毫无疑问,清政府对西南边疆地区治理的成功,在整个边疆治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时,经过改造、完善的土司制度也成为清代边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清代边疆政策中一直坚持的“因俗而治”的基本方针,对边疆少数民族一贯采用的“恩威并施”的手段,以及边疆政策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地方行政机构的调整、对少数民族上层的笼络、对边疆地区的开发,等等。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研究清代土司制度的变化、特点,揭示其历史地位和作用,总结其利弊得失,不仅对进一步研究清代的边疆政策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通过总结历史经验,制定现实的民族政策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书主要阐述土司制度在清代走向衰落的原因、过程、具体表现、特点,以及这种衰落对西南边疆地区治理所产生的影响。全书共分四章,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内容,前三章为“论”,分别论述雍正改土归流前土司制度的概况及对土司的控制;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及其对土司制度的影响;清代的土司制度及特点。第四章为“考”,对涉及土司制度的某些概念、事件做了考证,对某些史料做了订误。做这种安排,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土司制度不是孤立的、僵死的条条,它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研究清代的土司制度不能就清代论清代,就制度论制度。首先,清代的土司制度是在沿元、明旧制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因此,要深入研究清代的土司制度及其变化,必须对土司制度的缘起、发展,以及清政府沿袭这一制度的原因进行探讨,否则很难了解清代土司制度为什么变化及如何变化的。其次,清代土司制度的根本性变化发生在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之后。因此,研究清代土司制度同样不能不研究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否则也不可能对清代土司制度发生的诸多变化及原因有深刻的理解。正因为如此,笔者才决定把清代的土司制度放在整个土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去考察,把清代土司制度的变化与清政府的边疆政策联系起来去探讨,力争以动态的、变化的方式去描述清代土司制度的发展轨迹,同时阐明清代的边疆政策在形成这个轨迹中的作用。

此外,目前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尚有一些薄弱环节。因此,对一些基本史实的考证是必不可少的。如在土司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土舍”、“土目”,其内涵变化很大,而且这种变化也涉及了土司制度的变化。因此,考证清楚土舍、土目的内函及其变化,对研究土司制度,特别是清代的土司制度是极有益的。再如,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历来都以“大规模”来概括,但此次改流究竟废除了多少土司,新设了多少流官,涉及了多少地区和民族。如果这些基本史实不清,恐怕是很难下结论的。笔者在这部书的写作之前对一些问题做了必要的考证,而书中的一些结论正是在考证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考证,也就没有本书的写作。但考虑到不使论述内容过于分散,因此,除一些小考证在文中阐述外,其他考证内容则单列一章。故将书名定为《清代土司制度论考》。

最后要说明关于“土司”、“土官”的用法。“土司”与“土官”,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元代只使用“土官”一词,指由政府任命“土人为之”的世袭地方官。这时,“土”只与“官”有关,而与“司”无关。因元代的诸司(如宣慰使司、宣抚司等)是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为蒙古人或色目人,都是流官,土人只是充任其中的某些官职,不能代表该司。由于明代开始专设土官衙门,如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这些衙门即属该土官,故始有“土司”之称,这时的“土”才与“司”联系起来。后来,“土司”除指宣慰各司外,还指其他土官衙门,如土府、土州、土县等。至明中期以后,“土司”内涵扩大,除指土官衙门外,也指具体土官,如《徐霞客游记》卷5上《滇游日记》称:“土司縻烂人民,乃其本性。”可见,“土官”的含义只有一个,而“土司”的含义则有两个。从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土司”与“土官”是一样的,如宣慰使、土知府等,即可称“土官”,又可称“土司”。土司制度之同于土官制度正是由这一含义而来。由于“土司”的内涵比“土官”更丰富,因此,到明末乃至清初,“土司”一词使用极为普遍,而“土官”一词反而使用不多了。但在明清某些官书中,将隶属于吏部者称“土官”,隶属于兵部者称“土司”,至光绪《大清会典》仍如此,似很严格。实际上,诸多文献中均已通用,不论文职、武职,统称“土司”或“土官”。现在,习惯上多称“土司制度”,故本书亦因之。同时,文中除引用史料时仍依旧外,一律使用“土司”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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