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纠错 引文

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

ISBN:4190·182

出版日期:1984-01

页数:492

字数:390.0千字

丛书名:《中国经济史丛书》

点击量:10018次

定价:2.60元

中图法分类:
出版单位:
关键词:

图书简介

这本集子包括我在近几年写的有关明清时代(从万历到光绪)徽州地区土地关系或租佃关系的文章十六篇6200542。各篇大体按历史先后的顺序排列。计明代的两篇,兼及明清的一篇,清代的十三篇(其中有些也追溯到明代情况)。大致涉及从十六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末,三百几十年的历史。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必须注意到地区间的差别。不仅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有差别,牧区和农业区有所不同,就是老农业区和新垦区也各有其特点。即使同是老农业区,也可能由于当地社会传统习惯和地理条件种种因素的作用而呈现这样那样的差异。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先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如果不对各种类型的地区进行一番具体的深入的研究,而要得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全貌和特点,那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或难免以偏概全或犯主观臆测之病。因此,地区研究很有必要。

徽州是一个早已开发的古老的农业区,“春秋时属吴,吴亡属越,越灭属楚”。6200543有人估计,“至迟在公元前三世纪后半期或较此稍早”已开始垦殖,也许到了东晋和南北朝时期,就近乎“充分开发”。6200544这里山多田少,对外交通比较闭塞。到明清时期已有“地窄人稠”之患。当时中小地主较多,官僚大地主较少。这样的地区是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的。所以选择徽州作为研究对象,无疑会有助于了解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土地关系的某些变化和特点。

为了对土地关系史的研究有所突破,有必要在史料上和方法上做些新的探索。目前我国经济史学界一般是根据文献上的一鳞半爪的记载,间或利用现存的一些契约文书或官府档案。而这本集子所依据的材料几乎全部是私家帐册,如置产簿、分家书、地租簿等等。这类资料有其显著的特点。第一,所反映的情况比较真实。一般说来,地主阶级文人或官僚的有关论述,总不免由于阶级偏见,而或多或少歪曲实际,而地主的帐册则是供他们自己日后查考的真实记录。即使是公堂地主的收租簿,由于经手人轮流充任,互相监督,也是不允许漏记或私造假帐的。6200545第二,所记载的情况比较具体。一般文献中的片断叙述往往语焉不详,或含混其词。譬如说:“何只数十百千万哉!”究竟指的是多少?有些不仅事实内容不明,甚至连时间地点也难以确定。所谓“方今天下”如何如何,指的是什么时候?这句话未必是作者自己的话,也许是从前人那里抄袭来的。例如地方志中,后志照抄前志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所谓“天下”,往往不过是作者家乡或任何一隅的现象被随意夸大为全国通行的现象罢了。有些文献资料,包括官府文牍,尽管不存在这样的含混不清的问题,但毕竟很少涉及生产关系或所有制的具体内容。而帐册中的记录,有关时间地点、财产关系、主佃关系、土地和地租数量等等,多半是明确的,或者是可以弄得清楚的。第三,具有连续性,可据以计算出前后可比的动态数列。经济发展过程的研究离不开数量分析。就这点而言,帐册材料的使用价值是其他任何史料所不可比拟的。有些经济史工作者尽最大的努力,就所能搜集到的零星记载,拼凑出一些统计数字,但其可比性往往不高,因为前后统计口径有出入。即使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降发表的官私调查统计,前后口径也未必一致,而且常常夹有估计成份,因此,严格说来,也并未具备充分的可比性。而帐册资料给我们以较长时期的、准确的时间数列。往往同一册租簿有二、三十年以至五十年以上的连续记录,包括各宗租田的产权、佃人、租额和实收地租等项目,从而可以田土为经,算出各项时间数列。上述这些特点表明,这是一批值得大力发掘的宝贵史料。国内有不少高等院校、博物馆和研究机构藏有大量这类帐册,还未得到充分利用,这是十分可惜的。当然这类帐册的利用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只有经过一番精心考订、鉴别、整理和改制的功夫,才有可能从一片浑沌和混乱的原始记录中,清理出线索,揭示出重要内容来。这是一项颇为繁重的研究工作。希望这本集子的出版,能在这方面起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我国经济史学界,尤其农业经济史工作者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将一些零零星星的事例综合起来,加以推论。从而得出这样那样的宏观结论。所谓宏观或以全国为范围,或以某一地区为范围。这种“归纳”加“演绎”的方法原是无可非议的,着眼于宏观也是必要的。问题是所根据的事实不够充分,往往只是三、五条片断的事例,而且未必具有代表性,由此而轻率得出的一般性结论自然是缺乏说服力的。至于将前一朝代甲地的某些事例同后一朝代乙地的某些事例相比较,从中得出什么“发展”、“变化”的结论,那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了。这种缺点有其客观原因,就是有关的史料极为贫乏,而这个问题一时不易解决。既然如此,不妨在方法上来点多样化。在材料许可的条件下,做一点微观分析,或个案研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剖麻雀”。社会现象较为复杂,不象麻雀那样,任选一只可以大致代表一般;社会的个案总是带有比较难以分辨的特殊性的。但是在特殊性中存在着普遍性,在个性中存在着共性,从个案中毕竟可以找出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因此,微观分析的方法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面上材料的不足。笔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采取后一方法的。这本集子里的文章无非是沿着时代的顺序,选择若干记帐时期较长,或记录事项比较详细的地主帐册,逐个地进行剖析,借以考察当时当地土地关系或租佃关系的通例及其变动。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对各帐册的内容加以分解,再将同类问题综合起来,然后按问题的逻辑系统进行论述,也许更加符合人们的习惯,在形式上似乎更为适用一些。但在案例还不够充分的条件下,匆忙作出概括,未必符合科学要求,而且这样一来,难免肢解和阉割各个案内部诸因素之间的生动联系,以致使人们的认识停留于概念化和表面化。当然,个案分析毕竟是为了理解整体。等到积累了足够的个案材料以后,有必要进行一些概括工作。希望以后能有机会继续去做这样的工作。

这本集子的主要任务在于提供一些生动的素材,确凿的史实,以便同行们去作进一步研究。对于一些重要问题,我只是在有关的地方约略提及,并未展开论述。科学研究必须从事实出发。如果根据不足,那就应该采取审慎和保留的态度。夸夸其谈,无济于事;如果掌握的史实比较充分,而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观,那就不用争论,无须多费笔墨。这就叫做“事实胜于雄辩”。

虽然这本集子没有提供系统的结论,毕竟有不少问题在这些个案分析中,得到相应的反映或比较具体的解答。如有些论者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是最高的地主”,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从徽州地区土地买卖制度、地权转移有效的条件看,这个论点显然不能成立。又如,明清时代徽州地主经商者多,土地兼并是否有所缓和?尽管微观分析无从反映地权分配的全貌,但从一些编审簿和鱼鳞册,以及有关合业形式、地主对田皮的兼并和地价的增长等方面的记载,不难看出,直到清代前期,这一带地权集中现象并无缓和的迹象,相反,却有加剧的趋势。地主热衷于商业,甚至卖地经商者,固然有之,而经商获利,转而增置田产者,更为常见。又如有些作者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佃农同中世纪西欧农奴没有多少区别;另一些作者却强调佃农自由流动的一面,认为佃农可以随意离开土地,地主虽然可以行使超经济强制,佃农对地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从徽州地主租簿所记录的佃人变动的情况看,一方面,确确实实佃农不象农奴那样牢固地附着于领主的土地上,没有离开的自由。虽然这一带存在所谓庄仆制,但也并非什么“主要租佃形式”。另一方面,长期佃户居多,不少是父子、祖孙相继的老佃,则又表明由于种种经济社会条件的作用,佃农别无生路,无法随意脱离原主土地。6200546可见当时的佃农既非农奴,亦非自由农,主佃间实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封建依附关系。又如外国有人认为封建社会内存在一条这样的普遍规律,即相应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地租额和租率不断增长,6200547国内学术界也有人持有类似的观点。6200548这种看法,不论是就世界历史而言,或就中国历史而言,都得不到证实。从徽州一些地主租簿看,最迟从乾隆中叶起,就开始出现租额下降的趋势。不少作者论述乾嘉时代佃农的抗租斗争时,往往简单地、笼统地归因于地主提高租额,这是没有充足根据的。又如,同租额高低密切相关的农业生产水平问题。我国史学界流行一种看法,即到了清代,江南农田产量有“显著提高”,或者说,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力,到清代前期,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6200549如果指的是亩产,那就还缺乏足够的根据。作者并未提出任何确凿的、前后可比的材料。也许是从人口增长与亩产的提高相一致的假定推论出来的,然而这毕竟还是有待证明的假设。从笔者所见到的徽州租簿中有关地租收入,尤其分租收入,以及自然灾害和收成的记载,可以大致看出,当地农田产量虽然起伏不定,但就其趋势而言,在清代前期,并未曾出现什么“显著的提高”,也许相反,或多或少有所下降。这个古老的农业区亩产高峰究竟出现于何代,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又如关于明清时代徽州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问题。从一些个案材料看不出同明代相比,到了清代有什么显著的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某些量的变化还是可以窥察出来的。如土地兼并,明末似乎较为缓和,而入清后,则更趋急烈。此外,庄仆制度逐渐衰落,永佃制有所发展,信鸡、酒肉、柴草之类的原始贡赋不常见了。这些变化多少反映着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太平天国起义后,则有更进一步的变化。6200550农民土地饥荒一度有所缓和,永佃制又有新的发展,同时佃人流动较为频繁,客民佃户增多,货币地租形式亦有进展。总之,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有所削弱。但是直至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为止,未曾发现任何确凿的资本主义租佃关系的材料。6200551这是客观实际的反映,还是由于原记载的局限性(未涉及佃户经营方式),有待进一步探索。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问题,即我国史学界长期盛行的所谓“让步政策”论是否站得住?看来这个论点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6200552也经不起事实检验。以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的史实为例。当时徽州地主纷纷实行清租撤佃,这总说不上是“让步”吧。至于地租量下降,那绝不是出于地主的让步,而是由于农田产量低落和佃农抗租斗争加剧所致。除上述这些问题外,这本集子还在有关案例中分别涉及土地买卖和租佃的契约形式、亲族优先购买权和回赎制度的作用、永佃制的形成原因、地主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方式以及分成租制长期存在的原因等等。

以上是对这个集子主要内容和写作意图的简介。我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低,掌握的材料也有限,而且未曾经过系统的深入的钻研,所以,这里提供的情况和论点难免有偏颇和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指正。再者,为了便于读者查考利用,本书尽量保存了一些比较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或经过加工的材料。但是大量的、复杂的统计数字也许会给一些读者带来不少困难,惟愿读者能够耐心地读下去,并从中有所发现,庶几这本集子的出版不至全然没有意义。

展开

作者简介

展开

图书目录

本书视频 参考文献 本书图表

相关词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您所在的机构:暂无该资源访问权限! 请联系服务电话:010-84083679 开通权限,或者直接付费购买。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E-book.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章有义(1984).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复制
×
错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