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是人民法院运用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和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对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管理领域中所要求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本书以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为研究对象,阐述了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根源在于行政管理领域中要求行政裁量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还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及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同时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本书在对比1989年与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以及存在哪些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
本书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分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提出、内容及其对具体行政领域中的行政行为的要求。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并不是在诉讼阶段对行政行为提出的新要求,而是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职权要求的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虽然法律规定将严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视为违法,但是从实质来讲,法院对“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是一种合理性审查。这种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不仅是基本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要求;同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与借鉴”。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在两大法系的国家中都有规定。本部分以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在行政裁量行为的范围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逐渐认识一致的趋向:认同行政裁量应该包括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的裁量一元论。在合理性审查的标准上,无论是美国规定于《行政程序法》中的“任意、专断和滥用裁量权”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于《行政诉讼法》中的“裁量权滥用”的审查标准,还是英国从判例发展而来的“不合理”标准,都有赖于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运用行政法上所确立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对行政实体法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的解读。在合理性审查的密度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都经历了从不审查—审查—严格审查的过程。当然每个国家审查标准的具体严格程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在合理性审查的方式上,两大法系国家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法院通过行政裁量过程中的理由说明进行合理性审查。在合理性审查的结果方面,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之后,美国联邦法院可以撤销行政决定,却无权代替行政机关自为决定;而在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替代性判决。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法律规定修改的原因是什么、修改之后的审查标准是否发挥了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作用、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哪些问题等,都是这两章通过对涉及合理性审查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之后所回答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改之前和修改之后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的研究发现,2014年《行政诉讼法》增加的“明显不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控制极端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滥用职权”标准仍然较少地被法官运用。其原因仍然在于“滥用职权”标准的认定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判断。而“明显不当”从客观角度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中仍然存在共同的问题,比如,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认定未客观化、行政合理性审查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容易混用,以及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结果的适用范围模糊等。
第五章“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完善”。结合第二章对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和第三章、第四章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论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在合理性审查的对象上,不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裁量行为;在合理性审查标准上,应当明确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标准,如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与立法目的一致、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一般法律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机关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密度,法院应从各个行政领域的特性综合分析以决定适当的控制强度,而不是奢望建立一个可以全面适用的体系,即针对不同类型的裁量问题,“明显不当”的宽严程度也应当有所不同;在行政合理性审查方式上,可以采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的裁量过程审查方式;在合理性审查的结果上,应当明确撤销(重作)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调解结案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行政裁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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