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义务的行政代履行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最小损害理论、行政合作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行政效率理论、义务重心理论可对其加以理论诠释。环境行政代履行应当遵循严格的实施条件与适用程序,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代履行,行政机关不宜作代履行人。行政代履行费用既要考虑“实际支出成本”,也要兼顾“市场平均成本”,且应当允许第三人适当获利。基于此,我国亟须在理念革新的基础上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进行体系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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