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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君健选集

ISBN:978-7-5004-9954-1

出版日期:2011-07

页数:651

字数:685.0千字

点击量:7403次

定价:88.00元

中图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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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在明清两代,贵族、缙绅和地主为了生产劳动,为了家庭服役,都需要役使劳动力。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他们常常采取购买劳动者的方式来获取劳动力。买来的劳动者就成为奴婢,有的则在名义上称作义男、义女。他们的这种人身购买往往也采取“自由交易”的雇佣契约形式。这种雇佣的交易和奴婢买卖的主要差异,只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倩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就是说奴婢的卖身契约终身有效,世代有效,而雇佣契约只在约定的年月时限以内对雇佣劳动者有约束力。明清两代的法律术语把这样被“雇”、“佣”的劳动者称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认为雇主和雇工人之间“应有主雇之谊”,具有所谓“主仆名分”;从而,这种关系在实际上成为主仆关系的一种。明清法典并不承认雇工人和雇主之间有什么平等的身份地位,所有的只是从属的人身隶属关系。当时的法典是把雇工人看作一个特殊的社会等级,对雇工人的许多罪行的判处原则,和“凡人”、“奴婢”分别对待,列有专门条款。但法律条文和许多法学家的著作则往往“奴”、“雇”并提。而雇工人确实也是一种和奴婢虽有若干不同但又极相类似的社会等级,“盖亦贱隶之徒耳”。根据现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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