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我国学界通说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其来源于大陆法系主流观点“构成要件说”,但目前通说在我国面临种种诘难。本书认为其根源是,我国学界对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的内涵产生了误解:将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的“构成要件”,误解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本书在澄清误解基础上主张犯罪既遂标准是“实质构成要件说”,并将犯罪划分为实质结果犯与实质行为犯,分别讨论其既遂标准的认定。对于危险犯和数额犯等疑难问题,实质构成要件说也能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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