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以传统民商法为基础,延伸为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营商环境需求的经济法调整,进一步体现参与各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发展目标。合作区治理仅仅涉及的是民商事务管辖权(civil administration),并不涉及国际公法的管辖权。即便是对合作治理委员会有限的民商事务管辖权授权,也是经过相邻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授权适用,合作治理委员会仍然是所在国家的管辖机构延伸,相邻主权国家仍然对所划定区域行使完整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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