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规范处在民法各基本原则的交汇点,侧重不同的解读可以得出迥异的体系定位与功能预设。本书主张显失公平法理的精义在于禁止“一方以他方为代价获益”,显失公平规范的原则性选择应从形式主义易辙协助主义,重拾其独立衡平功能,将合同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技术性设计应当釆用“一般条款+具体规则”模式。一般条款尊重显失公平概念的规范性面向,维持其开放性与灵活性以应乎无穷的人事;具体规则基于显失公平概念的经验性面向,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在解释论上,宜尊重显失公平法理在现代民法上的独立衡平功能与承载均衡原理回潮的体系价值,将一般条款视为一种开放性的弹性标准而非“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式严格的技术性规则,推进协助主义时代显失公平规范体系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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