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化来袭导致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和财产管理问题日渐凸显。本书认为,为实现失能失智老龄人“医护照料”“健康养护”“福祉提升”等目的,应确立“自我决定”“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安养信托制度设计之宗旨。应活化信托制度,以满足老龄人不同时段之需求,使老龄人依据不同的生命曲线、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提前进行财产规划,失能失智时实现“身心照料”“财产管理”之双重目的。本书为实践中信托与其他制度之融合创新提供理论根基,为安养信托法制之本土化及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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