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第三节 秦汉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秦汉时期,伴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各种涉及买卖、借贷和租赁等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出现,国家制定了严苛的民事经济法规,并相应建立了一整套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对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垄断。从秦汉时期的史籍文献和已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居延汉简》《居延新简》等简文资料,我们可窥探秦汉发达和精细的诉讼程序。
一 告劾
告劾是引发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也是审讯的前奏,不可或缺。如“治狱者,各以其劾治之。敢放讯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狱故不直论”。[1]可见司法官吏要以此为据,否则便会受到制裁。通史性的法制史教材常把起诉分为两种:“(1)自诉告发称‘告’,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公诉称‘劾’,是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2]从《秦简·爰书》来看,秦的告劾分为“自告”“讦告”和“公室告”三种。
(一)自告是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利。如《出子·爰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偾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3]
(二)讦告是在秦为户籍相伍之制后,政府鼓励百姓告奸,并以株连罪的形式把告奸规定为每个人的法定义务。“这种揭发不同于一般的告密检举,而是要到官府指控,或者扭送犯人到官府指控。”[4]如《毒言·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5]《奸·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6]
(三)公室告是指超出家室范围以外的起诉,类似于上面说的“劾”,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法律答问》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有明确界定:“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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