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采信的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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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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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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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鉴定意见采信的中国问题

我国过去一直采用“鉴定结论”这一概念,“结论”带有最终决定以及争议终止的含义,这也使得“鉴定结论”往往不经审查判断而直接成为定案的根据。2005年的《决定》首次使用了“鉴定意见”这一概念,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将原有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意味着作为一项证据,应当接受经由审查和判断后得以采信,而非直接可用的“结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如何采信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 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分析

首先,鉴定意见应当由有资格的鉴定人作出。《决定》第4条规定了鉴定人的资格问题:“(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如果在需要鉴定的案件中存在某些具体问题,但缺乏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任命或雇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其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哪些方面审查鉴定意见,包括:(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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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司法鉴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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