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的理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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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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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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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的理性构建

决定科学证据的采信是一个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理解“科学”对大多数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来说都是相当的,包括法官、律师和陪审员。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采信规则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两大法系在科学证据采信的问题上呈现出互相借鉴、互相融合的趋势。因此,由于科学证据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我国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在借鉴和参照英美法系较为详细的可采性规则来进行构建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向大陆法系国家学习,注意保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科学的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的构建,有助于提升法官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能力,增强庭审的实质化,从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一 鉴定意见采信的外在规则

与其他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证据相比,由于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所作出的有过程可循并可以重复此种操作的证据,因此,鉴定意见的采信需要审查鉴定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同时,为了避免出现鉴定人中立性缺失的问题,也应当强化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核。针对非鉴定意见内容本身的审查规则,统称为鉴定意见采信的“外在规则”。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鉴定意见的外部规则,只有满足了外部规则的要求,才能进一步深入考察其内在的实质。鉴定意见采信的外部规则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鉴定主体的资格

目前,我国鉴定实践中对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在对司法鉴定实施行政管理的大背景下,真正不具备鉴定职业资格的鉴定人并不多见。因此,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应当更加关注鉴定人本身的可信性。尽管对鉴定人公开的批评可能会对他的职业生涯和学术声誉带来致命的伤害,但这不能保证鉴定人一定是可以信赖的。有美国学者即指出,“如果说有哪个领域中的证人最能受到金钱的腐蚀并使得他们的证词变得更加不可靠的话,那么这个领域就是专家证人领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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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司法鉴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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