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户部·倉庫—錢糧》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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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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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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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倉庫—錢糧》校釋

摘要:本文是對《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倉庫—錢糧》進行的詳細校釋,包括原文標點、參考文獻、校注、解題四部分。

《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包括“倉庫” “錢糧”兩個單元。其中“倉庫”分倉庫、義倉兩門,收録文書12條;“錢糧”分收、支、不應支、押運、追徵、免徵、雜例七門,收録文書36目、39條(其中4條正文見於《元典章》其他卷次,本卷有目無文)。《元典章》新集不分卷。其《户部》的“倉庫”單元分倉庫、義倉兩門,收録文書2條;“錢糧”單元分關收、侵盗二門,收録文書3目、4條。全部相加,共有文書57條。爲校釋方便,對這些文書進行了編號。卷二一《户部七》按48個題目編爲户七·1、户七·2……直至户七·48。新集《户部》“倉庫”“錢糧”兩單元,按5個題目分别編爲新户倉·1、2,新户錢·1—3。一題目下包含兩條或兩條以上文書的,在阿拉伯數字後以A、B字母排列。以下校釋,以臺北“故宫博物院”影印元刻本爲底本,參校清末以來通行的“沈刻本”,每條均先後注出元刻本、沈刻本的頁碼。校釋内容,除標點原文外,還包括“參考文獻”“校注”和“解題”三部分。參考文獻是與正文史源相同、可資比較的其他文獻史料。校注一方面是文字的校勘,另一方面是特殊辭彙的注釋,包括職官、制度、地名、人名、元代習用語彙等,也有對文書來往關係的説明。凡删字,用小字體圓括號()表示;增字,用方括號〔〕表示。另外《元典章》原文偶有小字夾注,則用複體方括號 表示。爲節省篇幅,凡在已經發表的《户部一》(即《元典章·户部·禄廩》)、《户部二》(即《元典章·户部·分例》)、《户部三》(即《元典章·户部·户計》)、《户部四》(即《元典章·户部·婚姻》)、《户部五》(即《元典章·户部·田宅》)、《户部六》(即《元典章·户部·鈔法》)校釋中曾有注釋,而於《户部七》再度出現、含義並無變化的辭彙,特别是一些公文術語和常見機構、官名,一般僅作簡單注釋,不再詳引出處。請參閲《〈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釋》(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三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元典章·户部·分例〉校釋》(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元典章·户部·户計〉校釋》(載《曁南史學》第四輯,曁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元典章·户部·婚姻〉校釋》(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五集,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元典章·户部·田宅〉校釋》(載《燕京學報》新二十四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元典章·户部·鈔法》校釋(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六輯,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諸文。解題部分,則主要講述我們對該段文字的理解與認識。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户部卷之七 典章二十一 倉庫(21/1a,21/1a)

户七·1 至元新格〈1〉(21/1a,21/1a)

諸出納之法,須倉庫官面視稱量檢數,自提舉〈2〉、監支納〈3〉以下,攢典〈4〉、合干人〈5〉以上,皆得互相覺察。有盗詐違法者,陳首到官,量事理賞。其有侵盗錢糧并濫僞之物,若犯人逃亡,及雖在無財可追者,並勒同界〈6〉官典〈7〉、司庫〈8〉、司倉〈9〉人等一體均陪。

諸支納錢糧一切官物,勘合〈10〉已到倉庫,應納者經十日不納,應支者經一月不支,並須申報元發勘合官司,隨即理會。其物已到倉庫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諸官物出給,先儘遠年。其見在數多,用處數少,不堪久貯者,速申當該上司,作急支發,毋致損敗,違者究治。

諸路〈11〉收受差發〈12〉,自開庫日爲始,本路正官〈13〉一員輪番檢察,並要兩平收受,隨時出給官户朱鈔〈14〉,無使刁蹬〈15〉,停留〈16〉人難〈17〉。諸州〈18〉置庫去處並同。

諸倉收受米糧,並要乾(園)〔圓〕潔净〈19〉。當該上司各取其樣,驗同封記〈20〉,一付本倉收掌,一於當司存留,仍須正官時至檢校〈21〉。其收支但與元樣不同,隨即究治。〚應儧運〈22〉者,比驗樣料相同裝發。其至下卸,亦驗樣料相同交收。〛

諸庫藏并八作司〈23〉所收物内,其有名數而無用者,開申合干部分〈24〉勘驗是實,委官檢估〈25〉出賣。無人買者,量宜支遣,不致損敗。

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盗論〈26〉。與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虚給朱鈔者,亦如之。仍於倉庫門首出榜,常川〈27〉禁治。

諸倉庫赤曆單狀〈28〉,當該上司月一査照。但開附不明,收支有差,隨事究問。

諸倉庫局院踈漏,速申修理。霖雨不止,常須檢視,隨宜備禦,不致官物損壞。若收貯不如法,防備不盡心,曝曬不以時,致有損敗者,各以其事輕重論罪。所壞之物,仍勒陪償。

諸倉庫局院,凡關防〈29〉、搜檢、巡宿〈30〉、禁治事理,其當該上司正官每月分輪點視,常須謹嚴,無致弛廢。

諸倉庫官新舊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監視。在外,各路正官監視〚直屬省部州府〈31〉亦同〛。沿河倉分〈32〉,漕運司〈33〉官監視。凡應干收支文憑,合有見在官物,皆須照算交點明白,别無短少濫僞之數。舊官具數關發〈34〉,新官驗數收管,仍須同署申報合屬上司照會。既給交關〈35〉之後,若有短少濫僞之物,並於新官名下追理。

【參考文獻】

亦見《通制條格》卷一四《倉庫》“關防”至元二十八年條(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280條,中華書局2001年版,以下引此書簡稱《校注》),不具録。

第一款亦略見《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職制下》:

諸倉庫錢糧出納,所設首領官及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覺察,若有違法短少,一體均陪。

第七、九款亦略見沈仲緯《刑統賦疏》“通例”引《至元新格》,不具録。

【校注】

〈1〉至元新格 元前期頒布的行政法規。參見下文解題。

〈2〉提舉 元官名。元朝提舉一官設置十分普遍,此處所指係倉庫提舉,主要設於級别較高的倉庫。如户部屬下萬億四庫,皆設都提舉(正四品)、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五品)、副提舉(正六品)之職,富寧庫亦設提舉(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爲正副長官。宣徽院屬下大都、上都太倉皆設提舉(正六品),大都醴源倉亦設提舉(從六品),爲長官。見《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卷八七《百官志三》。

〈3〉監支納 元官名,主要設於官倉。如户部京畿都漕運使司所屬京師二十二倉,都漕運使司所屬河西務十四倉、通州十三倉、河倉十七倉,均各設監支納一員,爲該倉長官,秩正七品至從八品不等。官庫亦偶有設置,如上都留守司所屬萬盈庫,亦設監支納一員。見《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卷九○《百官志六》。

〈4〉攢典 倉庫中負責統計數字的吏員。徐元瑞《吏學指南》 “吏員”門“攢典”條:“會計數目之吏也。漢曰倉庫吏,金、宋曰攢典。”

〈5〉合干人 簡稱“合干”,元朝倉庫和税務機構中的雜役人員。

〈6〉同界 指同時在任者。界,意爲期,此處指任期。

〈7〉官典 指倉庫官與攢典。元朝倉庫官除上面提到的提舉、監支納外,還有提領、大使、副使等名目。

〈8〉司庫 官庫中的普通吏員,亦稱庫子。

〈9〉司倉 官倉中的普通吏員。文廷式輯《大元倉庫記》:“其司倉,止是聽受倉官支使分辦之職。”

〈10〉勘合 官府開具的二聯文書,編立字號,蓋有騎縫印信,二聯各有半印,可供查驗以防僞。《吏學指南》“榜據”門“勘合”條:“即古之符契也。”

〈11〉諸路 元朝地方建置。設於行省(或中書省)、宣慰司以下,統領州、縣。上路秩正三品,下路秩從三品,其管理機構稱總管府,設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判官等官。元朝後期,全國共有一百八十五路。

〈12〉差發 亦稱“科差”,指蒙元時期針對北方民户徵收的一種户税,主要包括絲料、包銀兩部分。廣義上有時亦泛指賦役。

〈13〉正官 指一機構包括長官、佐貳官在内的主要官員,區别於統領吏員處理案牘的首領官。《吏學指南》“官稱”門“正官”條:“謂諸司爲頭之官也。”此處指路的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判官等官。

〈14〉官户朱鈔 “官”下疑脱“民”字。《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差發·驗貧富科赴庫送納》:“其所納差發,並要兩平依理收受,畫時印押,給付官、民户朱鈔各一紙。”朱鈔,指倉庫所開蓋有朱印的納税收據。一聯開給納税人保存,一聯開給所在官府備案,故云“給付官、民户朱鈔各一紙”。《吏學指南》“牓據”門“鈔書”條:“謂官取其物,給與照驗也。”清沈之奇《大清律輯注》卷七《户律·倉庫》“虚出通關朱鈔”條:“凡錢糧……倉庫截收,暫給紅批照票,爲朱鈔。”“凡收受錢糧……逐日逐時零星截收,則出給印票爲照,謂之朱鈔。”

〈15〉刁蹬 刁難。

〈16〉停留 遲滯,阻礙。

〈17〉人難 令人作難,使人爲難。與“刁蹬”意近。

〈18〉諸州 元朝地方建置。設於路或府以下,亦有直屬行省或中書省者;其下統縣,亦間或不統縣而直接臨民。上州秩從四品,中州秩正五品,下州秩從五品。設達魯花赤、州尹(或知州)、同知、判官等官。元朝後期,全國共有三百五十九州。

〈19〉乾(園)〔圓〕潔净 據《通制條格》改。

〈20〉封記 封存,貼上封條。

〈21〉檢校 檢查。

〈22〉儧運 《通制條格》作“攢運”,即成批裝運。“儧”通“攢”,意謂聚集。

〈23〉八作司 元官署名。源於宋代,因其下分爲八“作”亦即八類營繕工種,故名。元八作司隸屬於工部,秩正六品,掌内府器物管理,及都城手工局院造作等事,設提舉、同提舉、副提舉等職。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以事務繁多,分爲左、右兩司。

〈24〉合干部分 猶言相關某部。

〈25〉檢估 核實價格。估是價格、物價之意,亦引申爲估價。

〈26〉以盗論 完全按照竊盗定罪。《吏學指南》“八例”門“以”條:“罪同真犯謂之‘以’。凡稱‘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

〈27〉常川 經常,長期。

〈28〉赤曆單狀 簡稱赤曆,是元朝倉庫或税務部門的出納登記册,須定期報呈上級官署審核。其制源於宋代,因鈐蓋紅色印章,故名。

〈29〉關防 提防,防備,監督。

〈30〉巡宿 夜間巡查。

〈31〉直屬省部州府 指元朝中書省直轄區(腹裏)内由中書省直接統領、而非隸屬於路的州和府。州見上文注〈18〉。府,元朝地方建置的一種,級别在路以下,州之上,有隸屬於路者,亦有直屬行省或中書省者。因與路的管理機構總管府相區别,故亦稱散府。秩正四品,設達魯花赤、府尹(或知府)、同知、判官等官。元朝後期,全國共有三十三府。

〈32〉沿河倉分 猶言沿河諸倉。河,指運河。

〈33〉漕運司 元官署名。包括京畿都漕運使司、都漕運使司兩機構,分掌大都城内和城外運河沿岸倉儲出納、漕糧運輸等事,秩皆正三品,均設運使、同知、副使、運判等官。此處所指當係都漕運使司。

〈34〉關發 交代,轉交。

〈35〉交關 交接,引申爲交接文書。《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課程·契本·税契用契本雜税鄉下主首具數納課》:“仰各路行下合屬,禁約務官人等,今後應有交關文契,赴務投税,須要依例粘連契本,方許印押。”本條所謂“交關”,當即“交關文契”的簡稱。

【解題】

本條文書共十一款,是元前期行政法規《至元新格》中有關倉庫管理的具體規定。《至元新格》頒行於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由中書右丞何榮祖主持編纂,共十篇。全書已佚,部分内容散見於《元典章》《通制條格》,尚存96條。據《吏學指南》“五科”門,《至元新格》十篇的篇目爲公規、選格、治民、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盗、察獄。本條文書顯然屬於其中的“倉庫”篇。《通制條格》卷一四《倉庫》“關防”至元二十八年條(《校注》280條)亦爲《至元新格》中的倉庫管理規定,共十二款。比本條多出的一款,是針對鈔庫(行用庫)管理的,《元典章》將其置於卷二○《户部六·鈔法》,見該卷《昏鈔·至元新格》。

户七·2 關防錢糧事理〈1〉(21/1b,21/2b)

元貞二年七月,湖廣等處行中書省〈2〉:

准中書省〈3〉咨:“先據御史臺〈4〉呈:‘至元三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奏准:錢糧欠少底人每,根脚裏〈5〉錢糧裏提調來底官人每錢物追不足呵,解由〈6〉休與者,别個勾當〈7〉裏休交遷轉。錢糧幾時追足了呵,他每底解由文字那時節交與者,遷轉委付〈8〉等事。欽此。’照得元貞元年五月内欽奉聖旨節該〈9〉:‘今後不揀那個大小提調錢糧的,别個不揀誰,休借要係官〈10〉者。這般道了呵,借要的人每年月滿呵,算計,全交了呵,與解由文字者。不全交割呵,休與解由文字者,勾當裏也休委付者’道來。欽此。又於元貞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欽奉聖旨條畫〈11〉内一款:‘所在倉庫,親臨上司提調正官每季分輪計點。但有短少,隨即究問追理。違期不點或計點不實者,量事輕重斷罪。任滿之日,凡錢穀交割不完,照依已降聖旨事意施行。’欽此。擬定提調官姓名,移咨各省欽依施行,及劄付户部:遍行合屬所設倉庫去處,委自達魯花赤〈12〉、長官〈13〉,不妨本職〈14〉專一提調,所收錢糧如法收頓,不致損壞失陷。仍令正官收掌倉庫鑰匙,凡有收支,逐物旋關納〈15〉。仍令提調官輪番赴庫,牽照〈16〉一切勘合文憑,比對赤曆單狀,計點實有見在,但有侵欺、短少,即將當該庫官〈17〉、庫子〈18〉人等監鎖追陪。若提調官不爲用心,有失關防,計點不實,但有短少損壞,取問明白招伏〈19〉,欽依所奉聖旨事意施行。去後,切恐各處提調正官因循,有失關防。都省〈20〉除已差官前去,咨請取各處提調正官即目〈21〉如何設法關防,開具咨來。”准此。

【參考文獻】

元貞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欽奉聖旨條畫内一款,亦見《通制條格》卷一四《倉庫》“計點”元貞元年七月條(《校注》,第287條),不具録。

【校注】

〈1〉關防錢糧事理 《元典章》全書卷首目録作“關防倉庫事理”。

〈2〉湖廣等處行中書省 元行省名。簡稱湖廣行省,統三十路、三府、十三州及十五安撫司,設治武昌路(治今湖北武漢武昌),轄境包括今湖北南部和湖南、廣西、貴州大部。

〈3〉中書省 元朝宰相機構。秩正一品,設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官。

〈4〉御史臺 元最高監察機構。秩從一品,設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等官。

〈5〉根脚裏 原本,在先。根脚,此處意爲源頭。

〈6〉解由 官員任滿時所在機構爲其開具的證明文件,寫明官員個人履歷及任内政績,以供吏部審查,安排新職。《吏學指南》“牓據”門“解由”條:“考滿職除曰解,歷其殿最曰由。”

〈7〉勾當 事情,引申爲公務、職務。

〈8〉遷轉委付 自“錢糧欠少底人每”至此,是御史臺於至元三十年(1293年)九月二十一日向皇帝(元世祖)奏禀的内容。

〈9〉節該 節文、大意。

〈10〉係官 “係官錢糧”的簡稱。

〈11〉條畫 即條例。元代由中書省、尚書省、樞密院等朝廷高級機構制定的具體政策、措施,奏報皇帝批准後分條頒行,稱條畫。

〈12〉達魯花赤 元官名。蒙古語原意爲“鎮守者”,是蒙古統治者在被征服地區廣泛設置的監臨官,位於當地原設行政長官之上,起監督作用,並對該地區有關事務有决定權,通常只能由蒙古人擔任。

〈13〉長官 此處指地方行政機構中傳統的長官。包括路總管、府尹(或知府)、州尹(或知州)、縣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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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高華,張帆,劉曉.《元典章·户部·倉庫—錢糧》校釋[C]//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學刊.第十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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