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类别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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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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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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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类别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影响

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前提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其中包括《民法典》及2021年8月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适用的信息处理规则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类别有公开信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有公开信息、敏感信息,《刑法》规定了敏感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各部门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分有重合之处,也有基于不同立法目的而做出的不同划分。准确适用《刑法》需要厘清个人信息类别间的关系及对应的信息处理规则,以对“非法获取”与否做出恰当的判断。

前言

我国社会步入网络时代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近年来,基于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而衍生出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人身骚扰等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开始逐步建立。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发展的进程中,刑法先行一步,于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上述两项罪名,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颁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同时,此种并行保护、《刑法》先行的做法也显现出诸多问题。[1]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分类为切入点,阐释并行保护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一个面向,提出现行法背景下准确适用《刑法》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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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衍.个人信息类别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影响[C]//李汝川.警察刑事执法论丛.第三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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