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功能发展与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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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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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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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功能发展与程序完善

摘要: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是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在裁判形成之前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出售等方式将涉案财物予以先行处理的行为。当前,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实践困境主要表现在对涉案财物的功能认知不够全面、先行处置的启动条件不够明确、先行处置的具体程序规定缺失以及先行处置的监督救济尚未明确等。为此,应当理性认知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功能价值并实现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诉讼化改造。

一 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概念厘清

(一)刑事涉案财物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均未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虽然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等做出了规定,但同样未对其含义予以明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涉案财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具体包括:(1)被追诉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2)供犯罪行为所用的财物,如犯罪工具、组成犯罪行为之物[1]等;(3)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如淫秽物品、毒品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如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情节轻重的物品、文件等。有论者反对设置兜底条款,认为对刑事涉案财物规定“其他有关财物”条款,“为司法机关认定涉案财物的范围提供了极大的弹性,有过度扩张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导致司法机关职权不受法律限制之嫌。”[2]从实践来看,这种问题确实一定程度存在,但出现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的不规范和不严谨,而非兜底条款设置的科学性。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财物种类较为繁杂,设置兜底条款既是立法的常态技术处理,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出现遗漏导致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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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功能发展与程序完善[C]//李汝川.警察刑事执法论丛.第三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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