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国际税改的全球最低税方案对欧盟所得税协调的意义[1]
摘要:2021年10月8日,OECD/G20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包容性框架就国际税改的“双支柱”方案达成了共识。支柱二的核心内容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也称为全球最低税规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跨国公司向低税辖区转移利润和限制税收竞争。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基于OECD全球反避税规则立法模板的指令立法提案。2022年12月22日,指令立法提案成了欧盟的法律。通过欧盟层面的立法实施全球最低税方案,能够进一步消除欧盟内部市场的避税安排和有害税收竞争,也扩大了欧盟协调成员国所得税制的空间,并有助于欧盟推动其税收治理的对外政策。
引言
2021年10月8日,OECD/G20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s Shifting,BEPS)问题的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的136个税收辖区(tax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辖区”)达成了国际税改的“双支柱”方案。[2]
支柱一旨在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包括金额A、金额B和税收确定性三部分规则。当市场国无法根据税收协定对从事远程交易而不在该国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时,金额A规则将为市场国分配新的征税权。
支柱二是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向低税辖区转移利润和限制税收竞争。支柱二的核心内容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GLoBE规则)。GLoBE规则由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UTPR)两项国内法规则构成,其目的在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实体在当地承担的所得税有效税率不低于15%。因此,GLoBE规则也称为全球最低税规则。
支柱一的金额A规则将以包容性框架的成员签订多边协定的方式实施。[3]不过,金额A规则的多边协定草案尚未出台。[4]支柱二的GLoBE规则将由各辖区通过国内法实施。2021年12月,OECD发布了GloBE的立法模板(以下简称“立法模板”),[5]并于2022年3月发布关于GloBE立法模板的注释和示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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