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权利”思想的三重变异

¥3.74

购买
下载 语音 收藏 纠错 引文

章节信息 目录
作       者:

出版日期:2023-11

字      数: 11609

所属分类:
 关 键 词:
换肤
字号
×

“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当前显示为试读部分,购买后可阅读全文×

梁启超“权利”思想的三重变异

摘要:梁启超对于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传播贡献巨大,然而梁氏之论与西欧经典的“权利”观念并不相同,而是出现了三重变异,即将权利和权力等同视之,忽视了权利的应然层面,重群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这三重变异具有内在逻辑性:权利具有“应然”之义,可现实世界却多是弱肉强食。在这种环境中实现权利,需要更加重视群体,更加强调个体对于群体的义务。梁氏按照这种逻辑谈论权利,忽视了权利的应然层面,忽视了自然权利观念的历史意义;以群体权利之名,批判皇帝这一个体,同时也让群体权利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强调义务的重要,把义务大小作为权利大小的依据,违背了权利平等的本义,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梁氏“权利”思想的三重变异,既与当时严酷的国际环境有关,也与传统儒学的影响有关。这些变异并不利于“权利”观念在中国扎根生长,需要深入反思。

“权利”观念在近代西欧的发展史上作用巨大。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个体慢慢走向独立自由。有了独立自由的个体,以及个体赖以交往的现代契约关系,才能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资产阶级革命、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等划时代事件,都是“权利”观念和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性解放”“个性自由”“理性回归”和“权利宣言”等影响深远的词汇,无不与人的“权利”观念密切相关。[1]

“权利”观念在西欧文化中源远流长。与之相比,中国传统文化中似乎缺少“权利”观念。[2]直到西方势力东来之后,这种观念才在中国发荣滋长,传播开来。[3]在“权利”观念的传播过程中,中国近代启蒙巨子梁启超厥功甚伟。然而梁氏的“权利”思想,与西欧并不相同,而是发生了三重变异,即将权利和权力等同视之,忽视了权利的应然层面,重群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这三重变异具有内在逻辑性:权利具有“应然”之义,可在现实世界中,大欺小,强凌弱,触目皆是。面对弱肉强食的环境,人们首先需要增强群体实力,才有可能实现权利。因此,梁氏在谈论权利时,更加重视群体,更加强调个体对于群体的义务。在当时的环境下,这种思路可以理解。但是,上述变异毕竟不利于“权利”观念在中国扎根生长,需要深入反思。

一 从权利到权力:梁启超权利思想的转变

西欧中世纪的“权利”观念,主要包括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个概念。自然权利的依据是自然法,法定权利的依据是实定法。自然法表示一种对于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属于应然世界。实定法是国家立法机构编订的法律。前者高于后者,是其渊源。实定法不断接受自然法的批评和检验,改变违背后者理念的不合理成分,使得自然权利不断落实成为法定权利,应然变为现实,这是西欧权利演变的基本脉络。

目录
感谢您的试读,阅读全文需要 购买 章节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郝志景.梁启超“权利”思想的三重变异[C]//谢阳举.中国思想史研究.2023年.第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复制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您所在的机构:暂无该资源访问权限! 请联系服务电话:010-84083679 开通权限,或者直接付费购买。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