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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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梁方仲集》

出版日期: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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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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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

一、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制度

二、一条鞭法述要

三、一条鞭法论战的经过

四、赞成派的理由

  1.负担接近能力,比较公平

  2.款目简单,舞弊较难

  3.征输便利

  4.税额确定

五、反对派的理由

  1.负担不公平

  2.南北经济情形不同,条鞭法便于南而不便于北

  3.征收银两,对于农民不便

  4.年年应役,过于频繁

  5.总一征收,过于迫切

  6.混一征收,混一支放,易于侵吞

  7.不分仓口,不开石数,易于作弊

  8.合丁徭杂项于田地,启加赋之先声

  9.预算不容易编定

六、结语

明太祖朱元璋开国以后,所订定的田赋制度大体上沿袭唐宋元以来的两税法的遗规。两税法在明代施行了一百六十余年的光景,到了明代中期,因种种关系,无法维持,渐为一条鞭法所替代。自此以后,直至清代、民国,我国四百余年间的田赋制度,大体上仍是继承着一条鞭法的系统,主要的变革甚少。所以我们要研究现代的田赋制度,至迟不得不从一条鞭法下手。田赋的本质,不外为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剥削,它本身不但反映出来当时的国民经济的情形,并且暴露出来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矛盾。根据以上的认识,我们对于一条鞭法的论战的真正意义,才可以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一 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制度

自唐代中期以后,我国田赋制度向行所谓“两税法”。两税,即为夏税和秋税的简称。农业的收成,普通分为夏秋两季——今日所说的“上下忙”;政府依据农民的收获季候分为两期征税,对于夏季征收的叫作夏税,于秋季征收的便叫秋税,这是两税名称的由来。

秋税这个名词,在宋代偶亦称作“秋苗”,元代亦偶称“秋租”,但到了明代,最普遍的是用“秋粮”两字。

明代的两税制度: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有时各得以丝、绢、绵、钱、钞等物去代替——即所谓折纳。米、麦,均名曰“本色”。折纳品名曰“折色”。折纳的比率,由官方规定,各地并不一致,有高有低。

两税征收的期限,依据各地收获的早晚,皆有规定。逾限有罚。

课税的方法,普通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有时亦根据生产量,并参酌土地的种类、用途及沃度,以定税率的高低。土地的分类法,除了像田、地、山、塘等系以自然来区分之外,最普通的分类法是以所有权之所在而分为官、民两大类,官民田地之下又常有各种不同的名目,如官田有所谓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之分;民田有新开沙塞、寺观田……之分。这些名称,各地是不一致的。它们各有特定的意义和历史的来源,它们的租税负担,亦各自不同。一般地说,官田的税率,比民田的税率高,因为前者实际上兼有租的成分。税则的多寡,各县不同。多者,有时一县至千则以上;少者,一县仅一则或二则不等;普通皆以三等九则起科。

征收的税粮分为两部分:其一,“存留”,即留供本地开支的部分;其二,“起运”,即解送中央或他地的部分。各项税粮,大都有其指定的输往仓库,及其指定的用途。凡距离起解所在愈远的,或运输上较困难的仓库,名叫重仓口,距离愈近或运输上较便较易的仓库,名叫轻仓口,用途较急的为急项税粮,较缓的为缓项税粮。根据款项的缓急以定起解的先后,急项尽先起解,缓项依次起运。

两税本身,名曰正项。此外,尚有“杂项”税粮,原本不属于两税范围以内,但因为种种原因到了后来亦随同田赋一齐征收,一齐缴纳,所以后来亦列入两税的名下,使得两税名目异常庞杂,有时在一州县内竟达十几种之多。如鱼课、茶课,及近于户税性质的农桑丝,原本与两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因为它们随同田赋征收,所以即在后来的官书上竟亦有列为两税的一部分的。

关于征收和解运的事宜,在明初,多由地方公推出来的粮长、里长,或甲首负责。这种制度,名曰“民收民解”。但这班粮、里、甲长,并不是真正地由民意产生;他们的出身,虽然多数还够不上“劣绅”,但总不失为“土豪”“恶霸”。他们一方面勾结官府中的胥吏,一方面侵欺贫苦无告的农民。对于税粮的征收和折纳方面,上下其手,黑幕重重,此处不必细说。

我们很简单地将明代田赋制度介绍过后,还要将明代役法附述一番。理由有二:一,明代的役法,有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有一大部分是根据土地亦即田赋来决定的;所以谈了赋法后,不能将役法撇去不谈。二,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

关于役法,从课税本体说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户所课的;一类是对丁所课的。人民初生,即登记其姓名于户籍(当时名曰黄册)之上。男曰丁,女曰口。成年的女子曰大口,未成年的女子曰小口。男子十六岁以下曰不成丁,十六岁始成丁。成丁以后便需服役,至六十岁始免。户籍大致分为军户、匠户、民户三种。军户服兵役;匠户服工役;至于民户所服的徭役,主要的有以下三种,一,里甲,二,均徭,三,杂役。

里甲,成立最早。它本来是一种户口编制,也就是州县行政上与人民半自治式组织的最低一级的单位。它的办法,是以地区相邻近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家产殷富或丁多田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推一户为首领,名曰甲首(间亦名甲长)。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该管甲内的人户往应徭役。按这样的编排,每十年之中,每一里长,每一甲首,皆率领一甲十户轮流应役一年。当差之年名曰“见(与“现”字同)年”,其余曰“排年”,十年届满,仍依原定次序编排,每年复以一甲应役。如原定的里长户内果有财产人丁消乏事故,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里内如有逃亡户绝者,亦许于带管畸零户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近里内之户拨补。——凡鳏寡孤独及无田产不任役之户,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里甲黄册之后,名曰畸零户。

里甲之役,主要的以丁、产两项为标准;亦有用门、丁、事、产四项作为标准的(详见第四节)。在农业社会里,所谓资产,主要的是田产,即土地、房屋,及牲口、农具等。为估计资产的便利起见,有许多地方便索性用土地所纳的粮作标准。但不管用哪一种作标准,里甲的对象,总是以户作根据。凡家道殷实之户,即列为上户;以次,列入中户、下户。或分九则(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或分三则,五则不等。根据户则的高下,以定役的轻重。里长一役,皆以家道近上的户充之。从理论上说,它应当比一般的户负担重些,这本来是立法的初意。但因为里长之户,它的经济状况优越一些,且又为管领一里内的事务的头目,他可以利用他的地位,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贫难下户;有时又遣富差贫,借端勒索。所以他的实际上的负担往往比之一般的贫户还要来得轻些。

里甲一役,是各种徭役中的躯干,其他诸役大半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它来决定的。

关于里长的职务,初时只限于传办里内的公事,及催征里内的赋役,其后政府征敛日繁,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种种事务或其费用,皆责令里长负责供应。里长又责之甲首,甲首复责之各户,层层剥削,层层地转移负担。除非一里内的人户逃亡得干干净净,里长才会是最后一个吃亏的人。根据历史的记载,明代中期以后,里长、甲首,也都赔累不堪,由此可知人户逃亡情形的严重。

均徭,发生较晚,它是服务于官府而有经常性的差役。如库子、斗级、巡栏、狱卒、皂隶等差,都是均徭中的名称,均徭、编役的对象是丁,与里甲以户为单位的办法略有不同。均徭分为两大项:一为力差,二为银差。由被编的人亲身前往应役的叫作力差——力差初时只限于本人亲身充当;但不久便变为亦得由本人自行设法,或请人或雇人替代,凡由被编的人自行料理者,仍得名曰力差。纳银于官府,由官府募人应役的叫作银差。银差的发生,是在力差之后。银力两差项下名目繁多,负担的轻重不一。大抵力差皆较银差为重。力差多派于富户,银差多派于下户。这样的办法,一方面的目的,固在求负担的适合于能力;另一方面,还有实际上与行政上的理由,例如力差的库子、斗级两役,其职务在掌管税粮,为在税粮短欠亏空时,易于追究起见,故例以殷实大户派人充之。

均徭应役的次序,多与编定里甲时一同排定——即为每十年编审一次,至其服役的年份则编在里甲役歇后的第五年,此法行于浙江、福建等处。此外,五年一编审的办法亦甚普遍;间亦有二年或三年一编的。

均徭以外,凡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间非经常性的服务,总称曰“杂役”,或“杂泛”。这些,多属于临时的性质,随时随事编派,并不固定的,换言之,无非是例外的剥削。

此外,有两种特殊的劳务,各州县例皆有之。一为驿传,一为民壮。驿传的职务,在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达官厅的公文,及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和迎送持有关符过境的大小官员。民壮,亦名民兵,自民户内抽取,所以补助自军户抽取的卫所军卒之不足。初时设立的本意,专为捕盗守城之用。其后,遂以迎接宾客、拘拿罪犯和转递公文等事为务。

以上,里甲为正役,均徭、驿传、民壮皆为杂役(此义与前述之“杂役”又微有区别)。四者合称四差。以上各役的负担的轻重,大体上皆以各户名下的丁粮数目的多寡为依据——丁粮多的编役较重,少的编役轻。赋与役关系的密切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当时赋的课征对象是土地,征收的是实物;役的对象是人户,所征收的是劳力,赋与役的征收期限,在此时当然是无法一致的。即就赋内各项或役内各项分别来说,它们的种类和性质往往各有不同之处,所以主持征收的机构及其人员,有时亦不得不分别设立去处理它们,而无法完全一致。

由上可知,明代中期以前的赋役制度确是繁琐复杂不堪。使得这种赋役制度更趋繁复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优免的制度。明代优免赋役的场合甚多,但最重要的是对于贵族、官吏和缙绅的优免。好贪心的贵胄官绅,他们并不以法定限内的优免为满足,他们还要努力非法地扩大他们享受的权益,如私受投靠的佃户种种。

我们姑且不谈制度本身的内在的困难,当时有几种矛盾的势力,也就使得上述那样繁琐的制度无法不日趋破坏。第一,政府与人民的利益的矛盾,这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社会上各阶层的利益的矛盾,如贵胄官绅代表的是大地主的利益,粮里甲长代表的是富农的利益,一般平民大多数代表的是贫农和雇农的利益;至于地方上的较高级的官吏,如知县大老爷等,所代表的既非政府的利益,更非老百姓的利益,只是个人的利益。此外,如攒造书册手和征收小胥等,可以说是代表吸血寄生虫的利益。这些各阶层的利益都是彼此矛盾。纵有完备的制度也难以维持,更何况是繁杂而无当的制度?其结果,只为狡狯之徒多开些营私舞弊的机会罢了。究竟一条鞭法的改革,代表哪一方面的利益,我们在后面要加以检讨。

二 一条鞭法述要

一条鞭法的内容,这里无法详述。作者有关于一条鞭的论文数篇,载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的《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中,读者可以参阅。简言之,一条鞭法只是当时在历史上的和地域上的一种发展的趋势,它在各时各地的办法并不一定完全一样的。但它与昔日两税法最不同的特点有四:其一,役与赋的合并;其二,往日里甲十年内轮充一次今改为每年一役;其三,赋役征收解运事宜往日向由人民自理的今改为官府代办;其四,赋役各项普遍地用银缴纳,实物与劳力的提供反居次要的地位。以上四点,是彼此互相密切地联系的。例如在往日征收实物时,由于当时运输技术和运输工具的粗劣,政府自以借重民间力量为比较合算;但自折收银两以后,运输问题简便得多,虽由官府自收自运亦未尝不可。且自折收银两以后,官府得以募人代役,无须维持往日里甲十年一轮亲自供役的麻烦制度。诸如此例,可以类推,无须细述。不过,应当注意,各时各地所行的一条鞭法尽有精粗深浅程度的不同,它们有些已将前述四点办法彻底施行的,亦有只行一两点,并且行得不甚彻底的。好在它们均以一条鞭法为名,我们也就可以作一概括的介绍。

我们现在拟专就内容比较复杂的第一点加以检讨;其余二、三、四数点,办法简单,不拟再加解说。所谓役与赋的合并,有种种方面:或为种类与名目上的统一,或为税则的简单化,或为征收和解运的期限的划一,或为征解人员与机关的裁并。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编派方法的统一。此点可从课税的客体及其根据的原则的统一两方面去说明之。所谓课税客体的统一,如赋的对象为田地,役的对象为户丁,今将役的负担的一部分或其全部课之于田地,这就是将课税客体合并了和统一了。所谓原则上的统一,例如里甲一役本以户为应役的单位,均徭则以丁为单位;均徭中力差与银差原来的分别是:力差需亲身供应,银差许出银雇人代替;力差供应本地,负担较重,多课之富户;银差支应外地,然负担较轻,多课之贫民。今将这些区别一律取消,所以均徭得以归并于里甲,力差亦合并于银差之中。换言之,昔日各项赋役用作根据的不同的编派原则至此都归消灭,另改用同一的原则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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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梁方仲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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