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任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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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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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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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任务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了战略性部署,明确地规定了改革目标。如何依照十六大的战略部署,正确选择实施方略,乃是当前亟须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一 创新体制宜分类构造

历史的经验值得重视。为实现政资分开,在各级政府编制中设置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执行所有者职能的改革,我们曾试行过,1988年建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是这种试验。这次改革之所以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目的,导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其原因有许多,但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定位过于宽泛,把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都纳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范围所致,因为不是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都能同政府的行政性管理职能分得开的。国有资产是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它是泛指国家依法拥有的一切有形的和无形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财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按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按其不同性质归类,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用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资产是国家投入一般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资产;公用性资产是国家交给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以及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投资构建的公共工程、公共设施等,故这类资产亦称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是国家依法占有的一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山岭、滩涂、海洋等。这三类国有资产,其社会经济性质及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功能是不同的,并各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律。只有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体制模式,方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经营性资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经济范畴,它是作为一般商品生产要素,以资本形态存在着,故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可称为国有资本,其基本特点是运动性和营利性,在社会再生产中通过不断地周转与循环,来实现自身价值的保全和取得赢利。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只有采取彻底的市场化管理,必须实现政资分开改革,才能符合其运行规律,这一点已是人们共识,不再赘述。公用性资产是国家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其职能,保障社会必要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占有和运用的资产,其特点与经营性资产不同,它不存在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之间的循环变化,其补偿来源不能通过周转与循环来取得,只能通过国家预算由财政供给来实现。因此公用性资产管理乃是财政之事,不能也不应当采用政资分开管理体制,只能在行政管理框架内来安排。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拥有的一切自然物,是国民生活和生产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其特点是稀缺性和自然垄断性。稀缺性:由于它的大部分是不能再生的,在既定的时空中,它不仅相对社会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无限性总是有限的,即便是那些可再生资源,如森林、草原等,经过人的劳动可以将其再生出来,甚至可以扩大其规模,但在一定的时空内也依然是有限的,因为这些资源的存在是要以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为基础的。垄断性:由于自然资源都是存在于既定的空间中,具有不可移动性,加之稀缺性,谁拥有这些资源开发权,谁就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垄断性生产经营而牟取暴利,为保护资源和有计划地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打破垄断,防止资源私有化可能造成的资源被滥用,就必须在实施资源国家所有制基础上,运用行政手段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有计划的调控,才能确保资源开发利用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 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的设想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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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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