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内部制衡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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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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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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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内部制衡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一 财政内部制衡范畴

(一)财政内部制衡的内涵

财政内部制衡是财政管理学的一个概念,制衡是相互制约或控制,使之保持平衡状态。财政内部制衡的内涵是指在财政管理系统内部,通过科学的职权分工和特定的制度安排,使各个业务管理主体在行使职权中形成的相互制约关系。它是在财政管理内部构造的预防违法犯罪,约束各个业务主体忠实履行职责的内控机制,故亦称财政内部控制或财政内部制约。

任何权力必须有制约才能保障其正确行使,而能够制约权力的又只能是权力。迄今为止,权力制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外在式。在权力者行使权力活动之外,安排一个权力主体实施监督和控制的形式;二是内在式。在权力者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安排各相关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形式。外在式监督制约是处于财政活动之外的一种约束力量,对监督受体来说,只能是一种威慑力量,使之不敢违法。当受监督者预期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获益时,他就有可能从不敢为变成敢为。而内在式监督制约是内在于财政运行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在第一时间面对面的制约,从而造成一种主体不能违法的环境。因此,内在式对企图违规违法者有着极强的预警作用,是一种从源头治理的好形式。内在式和外在式这两种形式,各有长短,在构造财政监督体系的实践中,两者是不可偏废的,把两者科学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监督处于无缝的良好状态。

财政内部制衡机制构造的核心原理有两点:一是实行分权制约,构造职权分工边界清晰、权力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二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使财政管理系统内,各个业务主体的利益激励与利益约束处于对称状态,将各个业务主体利益的取得锁定在国家利益实现之中。各个利益主体,只有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相应地取得自己的利益,而不会使自己利益的损失,任何权力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所以人们常常把权力和利益联系起来,合称为权利。权力主体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包含着一定的利益,对权力者来说,就有了利益激励,然而权力本身并不会产生利益约束。人类社会任何事物,只有在激励与约束对称状态下,方能正常运行和存在,如果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或者只有约束没有激励,或激励与约束不对称,事物发展与运行就会超出常规而出现偏差,这乃是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西方经济学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只要放任自由,而不要有任何人为的约束,听任社会上所有的人都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奋斗,整个社会利益就自然会最大化,人们的利益也就会趋于均衡化。其实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一个不存在的假定前提上,那就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迫使每一个人都只能沿着社会利益最大化轨道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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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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