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来
刘楠来 1933年5月生,江苏省丹阳市人。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学副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曾参加《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主持“关于我国参加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理论对策及建议”、“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的研究报告”等项目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国家与人权》、《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国际新秩序与人权》、《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关于我国领海法的几个问题》、《南海问题的法理分析》、《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法制的完善》等。1992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2009年中国政府指定为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